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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多数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或者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然而,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和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为罪犯伪造立功材料的现象,对此应当如何定性呢?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论处。在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