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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曲折离奇又充满争论的交通事故。摩托车手醉驾被撞倒在地,肇事车辆逃逸;群众报警时亲眼目睹了事故受害人再次遭撞的场景,这辆肇事车也同样选择了逃逸。警方次日将第二辆肇事逃逸车查获。
摩托车骑手究竟死于哪一场撞击,法医也无法给出确切答案,由此引发当事各方的激辩,官司由此而生。
摩托车手遭遇连环撞击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23日,气象预报显示当天为阴天。当晚19时许,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居民张某驾驶着一辆摩托车行驶在025县道上。正当张某行驶到辛桥行政村谢庄路段时,迎面驶来一辆汽车……
一名住在事发路段附近的群众向警方描述自己看到的场景:当时正在家里看电视,忽然听到屋外“嘭”的一声,出门看到马路上有一辆摩托车倒地,车灯亮着。跑出去拿手电筒一照,一个人躺在旁边,头盔甩在一边。
这名群众立刻拨打电话报警。“110”报警电话录音清晰地还原了当时的情景:“110吗?这边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被车撞倒在地上,位置就在……”就在报警人还没有来得及向警方讲述发生事故的具体位置之际,路上又驶来一辆轿车,撞击再次发生!
目睹现场情况的报警人情不自禁地在报警电话里喊到:“天呀,又来一辆车,又撞了一次!”
被撞者张某现年35岁。警方提取张某心包血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显示,属于醉酒状态。
他撞的是车还是人?
张某遭遇交通事故后,第一辆肇事车当场逃逸。由于事发路段位置偏僻,没有路灯,没有人能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线索。而第二辆肇事车短暂停留后也迅速离开现场。
事发次日早上,民警在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走访时发现,在正午镇中学门前停着一辆悬挂临时号牌的“中华”轿车。这辆车底部有喷溅状血迹,车辆前保险杠破损且缺失处正好与警方在事发现场搜集的一组散落物完全相符。警方初步认定,这辆轿车正是逃逸车辆之一。轿车驾驶人吕某随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吕某接受询问时表示,“我下车看的时候,发现只是撞击到摩托车,没看到有人,我就走了。”吕某聘请的律师说:“吕某仅仅是在被害人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后经过了事故现场,刮碰了倒在公路中间的摩托车而已。”
不过,现场目击者证实,第一次撞击后,摩托车前部朝东北方向偏北一点,倒在道路中间靠南一点,骑车人就躺在车旁边,头朝西南方向。在群众拨打报警电话时,一辆由西往东的车开了过去。报警人听到‘哗啦’一声,抬头看到那辆车已经跑出十多米远,躺在地上的人体往前移动了一米多远,头部变成东北方向了。
这名目击者还证实:“第一次事故发生后,遗留在现场的头盔并没有破碎。第二次撞击后,摩托车位置没有变化,骑车人的安全头盔被撞到了现场前方破碎了。”
警方将现场搜集的两组物证,带有可疑血迹的轿车左前挡板一块,另一带有可疑血迹的轿车前保险杠残片进行生物物证鉴定,DNA检验结果显示: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外源干扰的情况下,支持送检两轿车上的血迹是同一人所留,不支持随机个体所留。
“这足以证实第二辆车肯定撞到了受害人,驾驶人吕某属于肇事逃逸。”办案民警表示。
哪场车祸致死争议重重
在这场连环事故中,摩托车手张某究竟死于哪一场事故,谁也无法给出确切答案。警方将张某的遗体送检。阜阳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法医给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指出,死者右颞部周围生活反映明显,左颞部创口未见明显生活反映。办案民警解释说,通俗的解释就是死者左右两侧躯体遭撞击的时间不同。
不过,法医鉴定结果只是指出:死者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内脏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系复合伤死亡。换言之,到底是哪场车祸致死,哪次撞击致命,已无法求证。
最终,阜阳警方对这起事故责任作出以下认定:逃逸车(待查)车辆和吕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当事双方均未对警方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双方皆称善
死者家属和吕某对于事故损害经济赔偿数额未能协商达成协议。死者的家属将吕某及吕某肇事时所驾乘车辆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告上法庭。
死者家属称:受害人张某年轻力壮,是家庭主要劳动力,且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希望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7万余元损失,其中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11万,剩下的16余万元,吕某应赔付70%,约11万元。
而吕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张某的死亡,是其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与另一逃逸待查的机动车相撞,致其颅脑损伤,后又摔跌在公路路面上,致内脏破裂大出血,合并损伤导致死亡,并非吕某碾压被害人致死。并称,吕某刮碰的只是事故现场的摩托车,与导致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因天黑未注意观察,从事发前被另一辆车(逃逸待查)撞倒在地的摩托车驾驶员张某身上碾过并逃逸,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逃逸(待查)车辆和吕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因逃逸车与吕某两个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及共同过失,分别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的50%。
法院支持死者家属提出的各项经济赔偿费用共计21.8万余元,因机动车上路行驶都投保有交强险,而这起交通事故涉及两辆车肇事,所以应该分别赔付死者家属近11万元。而吕某所驾乘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上限额为11万元,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家属11万元,吕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待警方查明另一辆逃逸车之后,死者家属可向其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记者采访获悉,目前,此案仍未最终结案。办案民警介绍,只有等案件涉及的另外一辆肇事逃逸车落网归案,此案才能最终结案。
目前,该案前期处理工作基本结束,涉及该起事故的当事双方对警方案件处理结果都没有异议。阜阳交警部门表示,从该案办理情况来看,这可能是一起无法最终结案的疑难奇案,很值得警方和法律界作为特殊案例进行研究。
摩托车骑手究竟死于哪一场撞击,法医也无法给出确切答案,由此引发当事各方的激辩,官司由此而生。
摩托车手遭遇连环撞击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23日,气象预报显示当天为阴天。当晚19时许,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居民张某驾驶着一辆摩托车行驶在025县道上。正当张某行驶到辛桥行政村谢庄路段时,迎面驶来一辆汽车……
一名住在事发路段附近的群众向警方描述自己看到的场景:当时正在家里看电视,忽然听到屋外“嘭”的一声,出门看到马路上有一辆摩托车倒地,车灯亮着。跑出去拿手电筒一照,一个人躺在旁边,头盔甩在一边。
这名群众立刻拨打电话报警。“110”报警电话录音清晰地还原了当时的情景:“110吗?这边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被车撞倒在地上,位置就在……”就在报警人还没有来得及向警方讲述发生事故的具体位置之际,路上又驶来一辆轿车,撞击再次发生!
目睹现场情况的报警人情不自禁地在报警电话里喊到:“天呀,又来一辆车,又撞了一次!”
被撞者张某现年35岁。警方提取张某心包血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显示,属于醉酒状态。
他撞的是车还是人?
张某遭遇交通事故后,第一辆肇事车当场逃逸。由于事发路段位置偏僻,没有路灯,没有人能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线索。而第二辆肇事车短暂停留后也迅速离开现场。
事发次日早上,民警在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走访时发现,在正午镇中学门前停着一辆悬挂临时号牌的“中华”轿车。这辆车底部有喷溅状血迹,车辆前保险杠破损且缺失处正好与警方在事发现场搜集的一组散落物完全相符。警方初步认定,这辆轿车正是逃逸车辆之一。轿车驾驶人吕某随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吕某接受询问时表示,“我下车看的时候,发现只是撞击到摩托车,没看到有人,我就走了。”吕某聘请的律师说:“吕某仅仅是在被害人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后经过了事故现场,刮碰了倒在公路中间的摩托车而已。”
不过,现场目击者证实,第一次撞击后,摩托车前部朝东北方向偏北一点,倒在道路中间靠南一点,骑车人就躺在车旁边,头朝西南方向。在群众拨打报警电话时,一辆由西往东的车开了过去。报警人听到‘哗啦’一声,抬头看到那辆车已经跑出十多米远,躺在地上的人体往前移动了一米多远,头部变成东北方向了。
这名目击者还证实:“第一次事故发生后,遗留在现场的头盔并没有破碎。第二次撞击后,摩托车位置没有变化,骑车人的安全头盔被撞到了现场前方破碎了。”
警方将现场搜集的两组物证,带有可疑血迹的轿车左前挡板一块,另一带有可疑血迹的轿车前保险杠残片进行生物物证鉴定,DNA检验结果显示: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外源干扰的情况下,支持送检两轿车上的血迹是同一人所留,不支持随机个体所留。
“这足以证实第二辆车肯定撞到了受害人,驾驶人吕某属于肇事逃逸。”办案民警表示。
哪场车祸致死争议重重
在这场连环事故中,摩托车手张某究竟死于哪一场事故,谁也无法给出确切答案。警方将张某的遗体送检。阜阳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法医给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指出,死者右颞部周围生活反映明显,左颞部创口未见明显生活反映。办案民警解释说,通俗的解释就是死者左右两侧躯体遭撞击的时间不同。
不过,法医鉴定结果只是指出:死者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内脏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系复合伤死亡。换言之,到底是哪场车祸致死,哪次撞击致命,已无法求证。
最终,阜阳警方对这起事故责任作出以下认定:逃逸车(待查)车辆和吕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当事双方均未对警方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双方皆称善
死者家属和吕某对于事故损害经济赔偿数额未能协商达成协议。死者的家属将吕某及吕某肇事时所驾乘车辆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告上法庭。
死者家属称:受害人张某年轻力壮,是家庭主要劳动力,且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希望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7万余元损失,其中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11万,剩下的16余万元,吕某应赔付70%,约11万元。
而吕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张某的死亡,是其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与另一逃逸待查的机动车相撞,致其颅脑损伤,后又摔跌在公路路面上,致内脏破裂大出血,合并损伤导致死亡,并非吕某碾压被害人致死。并称,吕某刮碰的只是事故现场的摩托车,与导致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因天黑未注意观察,从事发前被另一辆车(逃逸待查)撞倒在地的摩托车驾驶员张某身上碾过并逃逸,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逃逸(待查)车辆和吕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因逃逸车与吕某两个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及共同过失,分别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的50%。
法院支持死者家属提出的各项经济赔偿费用共计21.8万余元,因机动车上路行驶都投保有交强险,而这起交通事故涉及两辆车肇事,所以应该分别赔付死者家属近11万元。而吕某所驾乘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上限额为11万元,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家属11万元,吕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待警方查明另一辆逃逸车之后,死者家属可向其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记者采访获悉,目前,此案仍未最终结案。办案民警介绍,只有等案件涉及的另外一辆肇事逃逸车落网归案,此案才能最终结案。
目前,该案前期处理工作基本结束,涉及该起事故的当事双方对警方案件处理结果都没有异议。阜阳交警部门表示,从该案办理情况来看,这可能是一起无法最终结案的疑难奇案,很值得警方和法律界作为特殊案例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