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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学界争论颇为激烈.一、"非法证据"的准确概念应当是"非法证明材料"(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明材料);二、从三个主要方面--(1)合法性应当是诉讼证据内在特性之一;(2)"排除加例外说"的"例外",其实并不是对非法证明材料的例外(该"例外"的证明材料本来就是合法的);(3)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应取后者.非法证明材料应予绝对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