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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变房东”、“‘小三’追击令”、“丈母娘没戏唱”……如此夺人眼球的标题,近日频繁出现在各大媒体和论坛的显著位置,引爆这个话题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在《解释三》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来,人们用各自的方式解读着严谨的法条,这其中有多少是正解?又有多少是误读?
普通大众不了解立法的背景
自《解释三》公布以来,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法学会副秘书长雷明光每天都忙于参加各类讨论会。在相关材料上,他用红笔密密麻麻写满了对《解释三》的修改意见。对于社会上有关《解释三》的种种争论,他显出几分无奈:“普通大众不了解立法的背景,仅根据字面意思理解,就吵得一塌糊涂。”
“中国的法律和国外的法律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前者在制订过程中多强调少而精,即尽量简单而不复杂,后者则尽量覆盖全面。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实行的《婚姻法》共有56条,而一些西方国家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多达200余条。”雷明光说:“这样做的结果,是我国的法律条文呈现出原则性过强、缺乏可操作性等特点。如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什么是感情?什么是破裂?什么又是不破裂?如果只有这样一条规定,而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对同样的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
雷明光说,近年来,我国离婚比例有所升高,“小三”、家庭暴力、家庭财产纠纷等问题也日益严峻。“如婚前买房,一方付了首付款,房产证上写着他或她的名字,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这种情形下,二人一旦离婚,通常认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买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贷款部分则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一人一半,也无异议。但对于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配偶有无权利参与分配,各地法院的处理完全不同,江苏省规定按比例分配,北京和上海则完全不予支持。”如何给类似的社会问题一个全国统一标准,是《解释三》出台的原因。
“小三”的罪与罚
《解释三》共有21条,“小三”、婚前购房、生育权、亲子鉴定等问题,引发了普通大众的广泛关注,争议的焦点,更集中于前两者。
《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一条被网友们戏称为“棒打‘小三’”条款,不少人说,它的出台使“出轨不用付出代价”,“变相鼓励了婚外情”。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米良渝看来,这一条“其实谁都没保护”,只是维持了现状。“这种婚外同居关系是违法的,‘赔偿费’也是基于不法原因产生的债务,即便双方之间有欠条或‘包养合同’,法院也不会对这种债务关系予以支持。我曾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就这一条进行过研讨,得知在《解释三》出台前,他们遇到类似案例时也是这么判的。因此我认为,‘保护了出轨的男人’之说只是普通群众的一种误读,或媒体的一种误导。”
米良渝讲了一个真实案例:某女孩与一已婚男人同居,男方为了给女孩的家人治病,花了十几万元。此后,二人签订了一份有效期长达12年的“包养合同”,合同规定,女孩有义务每周与男人过一次夜且相处一天,若女孩做不到,则应返还他曾给她的钱。后来,女孩要求分手,男方提出最后发生一次性关系,并偷偷用手机拍下了不雅照片。第二天,男方威胁称,他已将这些照片发给了女孩的部分亲戚,若女孩不还钱,他就将这些照片在网络上予以公开。女孩无力偿还,只好向警方求助,最后,男方被以敲诈勒索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刑。“按照《解释三》,这个‘包养协议’根本就不成立,男方给了的钱不能要回。”
“‘小三’也有善意、恶意,明知、不明知之分。对这些情况‘一刀切’,而不区别对待,是不对的。”在米良渝曾接触的一个案子中,女孩在与某男子同居期间发生宫外孕,切除了一侧的输卵管后,长期不孕。她在两人分手时才知道,对方竟是有家庭的,于是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该案中,男方因隐瞒婚史,应承担主要过错。现实生活中,不知道对方已婚的情况较少,但对这部分人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米良渝说。
雷明光对“小三”似乎更“狠”一些:“我不同意这一条的前半部分,我认为无论是否已进行了‘赔偿’,都应该能要求返还。任何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都应从法律、道德两个层面禁止婚外情。为什么现在有那么多‘小三’?就是因为有利可图,应禁止她们通过这个身份得到任何好处。”
雷明光说,该条的后半句,“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简单说就是,对出轨一方无法要回的、已给付的财产,其配偶可要回,即使二人已离婚也是如此。“我国《婚姻法》规定,所有婚后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婚姻存续期间,所有重大财产的处理都须夫妻双方共同决定。这其中,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给‘小三’的钱。请‘小三’吃饭、看电影,都侵犯了合法配偶的权利,看电影的50元钱里,有25元是属于合法配偶的。因此,我的意见是,应将‘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改成‘全部返还’。”
在网络上进行过的一个问卷调查显示,逾半数的人都表示不理解,既然婚外情的双方都存在过错,为什么不惩罚男人而只惩罚“小三”。对此,雷明光表示,完全可以用另外的条款对男人进行惩罚,如他的老婆可以申请离婚,同时申请离婚损害赔偿。不过雷明光也承认,目前,能够得到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不多,“第一,很难得到合法证据。第二,即使得到,法院判的也不多,通常为几千至几万元。而对于中年女人来说,她们最大的损失是失去婚姻,失去现有的生活。《婚姻法》保护的是弱者,这一条中的弱者是原配,强者是‘小三’,不能将男人和‘小三’做比较”。
“婚前财产”的理智与情感
房价,是中国社会近10年来最引人注目的关键词之一。在日益高涨的房价压力下,房产成了家庭财产的大头,也成了近年来离婚财产分割时的矛盾焦点所在。
《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对那些由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又登记于其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也是其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房款比例等因素,由所有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很多人由此认为,新规定确定后,夫妻双方一旦离婚,“除了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没付首付的一方(目前看来女性居多)将什么也得不到;而另一方(主要是男人)因为不会损失什么,将对离婚变得无所顾忌”。这项规定,对那些在子女婚姻问题上看重“房子、车子、票子”的丈母娘们也是一种打击。
刚从英国留学回来的王丽(化名)正和男朋友冷战,起因就是房子。“我们本打算明年结婚,他也已经贷款买了房,但我现在觉得,他应该将我的名字添进去,否则我是不会和他结婚的。”王丽坚决地说,“结婚后,他一旦失业,房贷完全由我独立支付,但若离婚,房子还是归他所有,这不公平;若由他自己继续支付,离婚后房子归他,其实也不合理,我住在这儿,为这个家付出了心血,做出了贡献。”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米良渝和雷明光同时提到了婚前财产公证。
“结婚前谈钱,是不是会伤害彼此的感情?”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不如将公证处设在去往婚姻登记处的路上吧”,还有人这样揶揄。公证成为感情的隐患,不公证成为财产的隐患,站在婚姻大门外的人们,该如何选择?
据调查了解,目前,我国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还是极少数,且主要存在于财富地位较悬殊的夫妻之间。但已有不少人表示,若《解释三》正式出台,他们会将婚前财产公证纳入自己的考虑范畴。
2010年10月10日,赵刚(化名)与妻子在民政局排队领了结婚证,想图个“十全十美”。但有一件事情,赵刚至今没敢告诉妻子:结婚前,他曾想过要与妻子做婚前财产公证,因为担心丈母娘反对才没开口,但他在与父母商量后,还是将婚前购买的房子悄悄过户到父亲名下。“并不是我对她的感情不够深,只是现在离婚率这么高,谁说得准以后呢……哎,这事都成了我的心病了,就怕让她知道。”说到这儿,小赵略显尴尬。
《婚姻法》的实质是保护弱者
我国《婚姻法》已经历了60年的发展过程,每一次的修正、完善都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密切相连。
1950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雷明光介绍说:“那部《婚姻法》,对结婚、离婚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目的是废除包办、买卖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980年,我国首部《婚姻法》在适用了30年后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第二部《婚姻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新《婚姻法》。新法增加了很多内容,进行了很多修改,如,为配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将法定婚龄由男20岁、女18岁变更为男22岁、女20岁;并通过司法解释,对感情破裂进行了具体分析。
2001年,国家相关部门又出台了《婚姻法修正案》。《修正案》明确规定,有配偶者禁止与他人同居,禁止使用家庭暴力;关于离婚的标准,增加列举了实施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5种情形;确定了4种无效婚姻制度和可失效婚姻制度;还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因婚姻事实引发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雷明光解释道,“总的说来,《婚姻法》应是保护弱者的法律,尤其要体现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法产生的基础,是人性恶的原罪理论,通过制度将个人从矛盾中解脱出来。从前,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普遍不高,相关法律不用涉及太多的财产分配问题,现在需要了,就理应出台相应的规定。有结婚,就应该想到会有离婚;谁付首付,房产就归谁所有,增值部分再按比例进行分配;婚外情不受婚姻法保护,‘小三’应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孝说,“我一直强调‘公民意识’的重要性,对一个公民而言,自由和负责任是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婚姻也是如此,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只要其利不要其弊。”■
普通大众不了解立法的背景
自《解释三》公布以来,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法学会副秘书长雷明光每天都忙于参加各类讨论会。在相关材料上,他用红笔密密麻麻写满了对《解释三》的修改意见。对于社会上有关《解释三》的种种争论,他显出几分无奈:“普通大众不了解立法的背景,仅根据字面意思理解,就吵得一塌糊涂。”
“中国的法律和国外的法律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前者在制订过程中多强调少而精,即尽量简单而不复杂,后者则尽量覆盖全面。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实行的《婚姻法》共有56条,而一些西方国家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多达200余条。”雷明光说:“这样做的结果,是我国的法律条文呈现出原则性过强、缺乏可操作性等特点。如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什么是感情?什么是破裂?什么又是不破裂?如果只有这样一条规定,而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对同样的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
雷明光说,近年来,我国离婚比例有所升高,“小三”、家庭暴力、家庭财产纠纷等问题也日益严峻。“如婚前买房,一方付了首付款,房产证上写着他或她的名字,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这种情形下,二人一旦离婚,通常认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买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贷款部分则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一人一半,也无异议。但对于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配偶有无权利参与分配,各地法院的处理完全不同,江苏省规定按比例分配,北京和上海则完全不予支持。”如何给类似的社会问题一个全国统一标准,是《解释三》出台的原因。
“小三”的罪与罚
《解释三》共有21条,“小三”、婚前购房、生育权、亲子鉴定等问题,引发了普通大众的广泛关注,争议的焦点,更集中于前两者。
《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一条被网友们戏称为“棒打‘小三’”条款,不少人说,它的出台使“出轨不用付出代价”,“变相鼓励了婚外情”。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米良渝看来,这一条“其实谁都没保护”,只是维持了现状。“这种婚外同居关系是违法的,‘赔偿费’也是基于不法原因产生的债务,即便双方之间有欠条或‘包养合同’,法院也不会对这种债务关系予以支持。我曾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就这一条进行过研讨,得知在《解释三》出台前,他们遇到类似案例时也是这么判的。因此我认为,‘保护了出轨的男人’之说只是普通群众的一种误读,或媒体的一种误导。”
米良渝讲了一个真实案例:某女孩与一已婚男人同居,男方为了给女孩的家人治病,花了十几万元。此后,二人签订了一份有效期长达12年的“包养合同”,合同规定,女孩有义务每周与男人过一次夜且相处一天,若女孩做不到,则应返还他曾给她的钱。后来,女孩要求分手,男方提出最后发生一次性关系,并偷偷用手机拍下了不雅照片。第二天,男方威胁称,他已将这些照片发给了女孩的部分亲戚,若女孩不还钱,他就将这些照片在网络上予以公开。女孩无力偿还,只好向警方求助,最后,男方被以敲诈勒索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刑。“按照《解释三》,这个‘包养协议’根本就不成立,男方给了的钱不能要回。”
“‘小三’也有善意、恶意,明知、不明知之分。对这些情况‘一刀切’,而不区别对待,是不对的。”在米良渝曾接触的一个案子中,女孩在与某男子同居期间发生宫外孕,切除了一侧的输卵管后,长期不孕。她在两人分手时才知道,对方竟是有家庭的,于是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该案中,男方因隐瞒婚史,应承担主要过错。现实生活中,不知道对方已婚的情况较少,但对这部分人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米良渝说。
雷明光对“小三”似乎更“狠”一些:“我不同意这一条的前半部分,我认为无论是否已进行了‘赔偿’,都应该能要求返还。任何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都应从法律、道德两个层面禁止婚外情。为什么现在有那么多‘小三’?就是因为有利可图,应禁止她们通过这个身份得到任何好处。”
雷明光说,该条的后半句,“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简单说就是,对出轨一方无法要回的、已给付的财产,其配偶可要回,即使二人已离婚也是如此。“我国《婚姻法》规定,所有婚后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婚姻存续期间,所有重大财产的处理都须夫妻双方共同决定。这其中,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给‘小三’的钱。请‘小三’吃饭、看电影,都侵犯了合法配偶的权利,看电影的50元钱里,有25元是属于合法配偶的。因此,我的意见是,应将‘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改成‘全部返还’。”
在网络上进行过的一个问卷调查显示,逾半数的人都表示不理解,既然婚外情的双方都存在过错,为什么不惩罚男人而只惩罚“小三”。对此,雷明光表示,完全可以用另外的条款对男人进行惩罚,如他的老婆可以申请离婚,同时申请离婚损害赔偿。不过雷明光也承认,目前,能够得到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不多,“第一,很难得到合法证据。第二,即使得到,法院判的也不多,通常为几千至几万元。而对于中年女人来说,她们最大的损失是失去婚姻,失去现有的生活。《婚姻法》保护的是弱者,这一条中的弱者是原配,强者是‘小三’,不能将男人和‘小三’做比较”。
“婚前财产”的理智与情感
房价,是中国社会近10年来最引人注目的关键词之一。在日益高涨的房价压力下,房产成了家庭财产的大头,也成了近年来离婚财产分割时的矛盾焦点所在。
《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对那些由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又登记于其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也是其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房款比例等因素,由所有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很多人由此认为,新规定确定后,夫妻双方一旦离婚,“除了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没付首付的一方(目前看来女性居多)将什么也得不到;而另一方(主要是男人)因为不会损失什么,将对离婚变得无所顾忌”。这项规定,对那些在子女婚姻问题上看重“房子、车子、票子”的丈母娘们也是一种打击。
刚从英国留学回来的王丽(化名)正和男朋友冷战,起因就是房子。“我们本打算明年结婚,他也已经贷款买了房,但我现在觉得,他应该将我的名字添进去,否则我是不会和他结婚的。”王丽坚决地说,“结婚后,他一旦失业,房贷完全由我独立支付,但若离婚,房子还是归他所有,这不公平;若由他自己继续支付,离婚后房子归他,其实也不合理,我住在这儿,为这个家付出了心血,做出了贡献。”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米良渝和雷明光同时提到了婚前财产公证。
“结婚前谈钱,是不是会伤害彼此的感情?”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不如将公证处设在去往婚姻登记处的路上吧”,还有人这样揶揄。公证成为感情的隐患,不公证成为财产的隐患,站在婚姻大门外的人们,该如何选择?
据调查了解,目前,我国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还是极少数,且主要存在于财富地位较悬殊的夫妻之间。但已有不少人表示,若《解释三》正式出台,他们会将婚前财产公证纳入自己的考虑范畴。
2010年10月10日,赵刚(化名)与妻子在民政局排队领了结婚证,想图个“十全十美”。但有一件事情,赵刚至今没敢告诉妻子:结婚前,他曾想过要与妻子做婚前财产公证,因为担心丈母娘反对才没开口,但他在与父母商量后,还是将婚前购买的房子悄悄过户到父亲名下。“并不是我对她的感情不够深,只是现在离婚率这么高,谁说得准以后呢……哎,这事都成了我的心病了,就怕让她知道。”说到这儿,小赵略显尴尬。
《婚姻法》的实质是保护弱者
我国《婚姻法》已经历了60年的发展过程,每一次的修正、完善都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密切相连。
1950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雷明光介绍说:“那部《婚姻法》,对结婚、离婚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目的是废除包办、买卖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980年,我国首部《婚姻法》在适用了30年后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第二部《婚姻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新《婚姻法》。新法增加了很多内容,进行了很多修改,如,为配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将法定婚龄由男20岁、女18岁变更为男22岁、女20岁;并通过司法解释,对感情破裂进行了具体分析。
2001年,国家相关部门又出台了《婚姻法修正案》。《修正案》明确规定,有配偶者禁止与他人同居,禁止使用家庭暴力;关于离婚的标准,增加列举了实施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5种情形;确定了4种无效婚姻制度和可失效婚姻制度;还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因婚姻事实引发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雷明光解释道,“总的说来,《婚姻法》应是保护弱者的法律,尤其要体现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法产生的基础,是人性恶的原罪理论,通过制度将个人从矛盾中解脱出来。从前,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普遍不高,相关法律不用涉及太多的财产分配问题,现在需要了,就理应出台相应的规定。有结婚,就应该想到会有离婚;谁付首付,房产就归谁所有,增值部分再按比例进行分配;婚外情不受婚姻法保护,‘小三’应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孝说,“我一直强调‘公民意识’的重要性,对一个公民而言,自由和负责任是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婚姻也是如此,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只要其利不要其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