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1998年被引入中国。经过十几年的实践,独立董事在中国并没有保证董事会的有效运作,独立董事的实际作用与该制度设计的目标相去甚远。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未对这一舶来品进行改造,制度的生效要件不具备。独立董事要在中国发挥应有的作用,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让独立董事“有权”
“有权”是指让独立董事能够在董事会上表达自己的声音,有能够跟大股东抗衡的权利,有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能力。
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是制约内部经理人、保护所有者。在我国,独立董事的产生和选择是由董事会确定,而董事会又被大股东控制,其结果可能是独立董事听命于大股东。独立董事对议案投反对票就面临被解雇的风险,独立董事权力毫无保障。
独立董事流于形式、不发挥任何作用的问题,其根源就在于独立董事的这种产生机制与其工作目标相悖。解决这一问题的钥匙在于重塑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
在目前情况下,可以考虑独立董事的产生采取差额选举制,在选举和聘请独立董事时,采取第一大股东回避的方式,不参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投票选举,而由中小股东推荐并选举聘用独立董事,或者由在任的独立董事推荐继任的独立董事。由于中小股东过于分散,由其联合推选独立董事并获得董事会通过显然很难,这可以通过建立中小股东的代理人制度来解决,代理人既可由敬业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充当,也可由独立董事充当。独立董事就是中小股东的代言人,由独立董事来充当中小股东的代理人,其本质是一种角色的回归,这将从根本上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让独立董事“有钱”
“有钱”是指提高独立董事的待遇,深层次含义是提高独立董事的社会地位。
国内的上市公司现在支付给独立董事的薪酬大多是象征性的,普遍比较低,这也是制约独立董事功能发挥的一个因素。另外,单一的固定工资薪酬制度也不利于激发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
独立董事是一个精英群体,能够当选独立董事的人综合素质和时间价值都比较高。让独立董事有钱是保证独立董事责权利相一致的要求。
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应包含较高的年薪和今后可能实现的期权(年薪标准应由行业组织制定和监管部门批准),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定权由独立董事行业公会制定准则,而由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具体确定独立董事报酬。在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而不要由上市公司的执行董事会确定其报酬。公司经营好了,各项指标完成,独立董事就能获得更好的回报。独立董事待遇上去了,也就更加珍惜职位,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利于独立董事职能的发挥。
让独立董事“有闲”
“有闲”是指独立董事要走职业化的道路,取消兼职,从时间上保障其对公司的每一项议案做充分考虑与安排。
我国现在的独立董事都是兼职,都有自己的职业,没有充分的时间对上市公司的议案作出充分的考量。按照《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董者,监督管理也。独立董事,首先是必须要“董”其事,然后才能谈得上“独立”与否。所以,从人员构成上看,要建立独立董事队伍,应该走出独立董事由技术专家担任、由经济学家担任和由社会名流担任的三个误区。
作为一支制约职业经理人的力量,独立董事的队伍也要职业化。他们需要的知识结构比专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都丰富:包括经济、金融方面的,也包括财会、法律方面的,而且还要有一定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
我们应在独立董事培训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把独立董事的结业证书变成资格证书,让持有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人在一个股东高度分散和多元的上市公司中履行经营、治理各方面的重任。只有走职业化的独立董事制度,才能让他们有时间对公司议案进行慎重考虑与决策。
让独立董事“有家”
“有家”是指成立独立董事的行业公会,起到保护独立董事的作用。我国独立董事表面上属于企业管理层的人员,实际上却是董事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有反对执行董事意见的权利,但往往需要付出代价。如何让独立董事的权利有保障,从长期来看,需要成立一个行业组织——独立董事行业公会。
独立董事公会既有行业协会的性质,又可以起到保护会员的作用。一方面,可由公会来确定独董的薪酬标准、执业标准等,并由公会以差额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使独董的产生机制真正能够脱离开制约的对象;另一方面,当独立董事受到大股东的不公正待遇和刁难时,可由公会来代表独立董事面对,依法维护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降低独立董事的履责风险。
另外,成立独立董事行业公会还能形成中国独立董事队伍的人才库。每一位独立董事的业绩表现和能力特点都有详细的记录,这有利于独立董事制度绩效的持续提升。独立董事公会是独立董事安心履行职责、功能尽情发挥的组织保证。
公司治理中出现的所有者制约弱化的法律真空需要独立董事制度来弥补。独立董事在中国未能起到作用,是因为制度和环境不相适应。中国是在一股独大的背景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但股权多元化和分散化是现代公司发展的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要想独立董事在中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就应坚持实事求是、大胆创新,将其改造为有权、有钱、有闲和有家的“四有”新人,真正实现独立董事既独立、又“董”事。
(劉纪鹏教授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
让独立董事“有权”
“有权”是指让独立董事能够在董事会上表达自己的声音,有能够跟大股东抗衡的权利,有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能力。
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是制约内部经理人、保护所有者。在我国,独立董事的产生和选择是由董事会确定,而董事会又被大股东控制,其结果可能是独立董事听命于大股东。独立董事对议案投反对票就面临被解雇的风险,独立董事权力毫无保障。
独立董事流于形式、不发挥任何作用的问题,其根源就在于独立董事的这种产生机制与其工作目标相悖。解决这一问题的钥匙在于重塑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
在目前情况下,可以考虑独立董事的产生采取差额选举制,在选举和聘请独立董事时,采取第一大股东回避的方式,不参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投票选举,而由中小股东推荐并选举聘用独立董事,或者由在任的独立董事推荐继任的独立董事。由于中小股东过于分散,由其联合推选独立董事并获得董事会通过显然很难,这可以通过建立中小股东的代理人制度来解决,代理人既可由敬业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充当,也可由独立董事充当。独立董事就是中小股东的代言人,由独立董事来充当中小股东的代理人,其本质是一种角色的回归,这将从根本上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让独立董事“有钱”
“有钱”是指提高独立董事的待遇,深层次含义是提高独立董事的社会地位。
国内的上市公司现在支付给独立董事的薪酬大多是象征性的,普遍比较低,这也是制约独立董事功能发挥的一个因素。另外,单一的固定工资薪酬制度也不利于激发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
独立董事是一个精英群体,能够当选独立董事的人综合素质和时间价值都比较高。让独立董事有钱是保证独立董事责权利相一致的要求。
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应包含较高的年薪和今后可能实现的期权(年薪标准应由行业组织制定和监管部门批准),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定权由独立董事行业公会制定准则,而由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具体确定独立董事报酬。在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而不要由上市公司的执行董事会确定其报酬。公司经营好了,各项指标完成,独立董事就能获得更好的回报。独立董事待遇上去了,也就更加珍惜职位,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利于独立董事职能的发挥。
让独立董事“有闲”
“有闲”是指独立董事要走职业化的道路,取消兼职,从时间上保障其对公司的每一项议案做充分考虑与安排。
我国现在的独立董事都是兼职,都有自己的职业,没有充分的时间对上市公司的议案作出充分的考量。按照《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董者,监督管理也。独立董事,首先是必须要“董”其事,然后才能谈得上“独立”与否。所以,从人员构成上看,要建立独立董事队伍,应该走出独立董事由技术专家担任、由经济学家担任和由社会名流担任的三个误区。
作为一支制约职业经理人的力量,独立董事的队伍也要职业化。他们需要的知识结构比专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都丰富:包括经济、金融方面的,也包括财会、法律方面的,而且还要有一定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
我们应在独立董事培训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把独立董事的结业证书变成资格证书,让持有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人在一个股东高度分散和多元的上市公司中履行经营、治理各方面的重任。只有走职业化的独立董事制度,才能让他们有时间对公司议案进行慎重考虑与决策。
让独立董事“有家”
“有家”是指成立独立董事的行业公会,起到保护独立董事的作用。我国独立董事表面上属于企业管理层的人员,实际上却是董事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有反对执行董事意见的权利,但往往需要付出代价。如何让独立董事的权利有保障,从长期来看,需要成立一个行业组织——独立董事行业公会。
独立董事公会既有行业协会的性质,又可以起到保护会员的作用。一方面,可由公会来确定独董的薪酬标准、执业标准等,并由公会以差额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使独董的产生机制真正能够脱离开制约的对象;另一方面,当独立董事受到大股东的不公正待遇和刁难时,可由公会来代表独立董事面对,依法维护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降低独立董事的履责风险。
另外,成立独立董事行业公会还能形成中国独立董事队伍的人才库。每一位独立董事的业绩表现和能力特点都有详细的记录,这有利于独立董事制度绩效的持续提升。独立董事公会是独立董事安心履行职责、功能尽情发挥的组织保证。
公司治理中出现的所有者制约弱化的法律真空需要独立董事制度来弥补。独立董事在中国未能起到作用,是因为制度和环境不相适应。中国是在一股独大的背景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但股权多元化和分散化是现代公司发展的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要想独立董事在中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就应坚持实事求是、大胆创新,将其改造为有权、有钱、有闲和有家的“四有”新人,真正实现独立董事既独立、又“董”事。
(劉纪鹏教授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