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湿地名录制度构建中的问题与对策——以浙江省为例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httllzzwe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出台后,确保该法规执行效果的基础性条件即在于名录制度的建构。没有湿地保护名录制度的支撑,湿地保护条例也多半是形同虚设。因此,我们认为,建立湿地保护名录制度,不仅能有效地实现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目的,而且也是湿地资源获得有效保护的基础。但在实践中,湿地名录制度的建构,尚存在一系问题。如"湿地"自身的法律含义不清晰、湿地名录申报程序设计混乱、规范设置单一且缺乏统一的体系化的规范系统。因此,有必要重新反思湿地保护的相关制度,并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其他文献
网络的诞生及深度社会化催生了众多令人棘手的法律难题,以互联网为媒介实施涉烟犯罪行为也有愈演愈烈之势,此类犯罪形式多样化、领域新颖化、手段智能化,在查处网络涉烟犯罪过程
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推动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进一步发展,社会消防安全作为城市安全的有力保障,对城市安全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新型技术,为社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在制度建设中,环境法治建设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经过40多年的发展,数量较多,内容较全,但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究其原因,在
通过梳理国内外研究,结合区域创新体系发展的新特征,认为转型期区域创新体系构建中的政府职能,正呈现由创新要素供给向需求激励和环境塑造方向转变的趋势;提出作为创新基础较薄弱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法律思想的核心。富勒将法律的道德性区分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和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主要论证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提出了程序自然法的概念。程序自然法最大的
物权的保护有公法的保护与私法的保护之分,本文以私法的保护为主线,将物权的保护方式分为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分别论述了这三者与时效的关系.详
近年来,西亚北非的动荡局势愈演愈烈,引起国际社会对有关宪法权威问题的极大关注,也引起国内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术界对宪法权威问题的普遍思考。本文着重对宪法为什么具有权威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强调与重视法治社会之建设,但其仍处于制度积累与转轨时期,同时其法治文化基础极度薄弱,表现之一即法律意识的匮乏。法律意识的型塑面临传统法律文化观
我国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存在先天缺陷和不足,财产申报制度流于形式,建立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是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的重要环节.国外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本
我国1979年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程序的规定都仅限于公诉审查和庭前准备活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赋予庭前程序以实质性的内容.设立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