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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商品化”及类似观点,使人格权具有了双重属性,颠覆了人们对人格权的既有认识,动摇了人们对人格权原有的逻辑判断和价值判断。人格派生财产权的观点认为,在人格权的基础上,权利人还享有人格派生财产权。它与人格权是有内在联系的两种民事权利,人格权是人格派生财产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人格派生财产权是以信息化人格要素和能够信息化的人格要素为客体的。人格派生财产权人可以就自己的人格要素为他人设立用益债权。用益债权是财产权,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人格派生财产权可以继承。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及声音权等是具体人格权,是消极的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