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S协议》的规范价值与法律实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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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一项新协议,隶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从《SPS协议》在WTO规则整体结构配置中所担当的角色和其内容独有的制度安排来看,它突出地反映了WTO各成员国努力追求维护国家主权与实现开放式贸易体制利益之间的平衡。由此,该协议的目标被巧妙地概括为:“维护任何政府提供其认为适当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但确保这些权利不为保护主义目的所滥用并不产生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在WTO诸项协议实施六年多的时间里,《SPS协议》经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适用而得以充分的展示与检验。由于SPS问题涉及WTO体制中一类较敏感的事务,所以,《SPS协议》本身以及与此相关的贸易纠纷都产生出了大量的、颇受争议的话题。本文拟从该协议本身所构想的价值功能着手,重点针对它在争端解决机构适用中所体现的效用及相关法律问题加以考察与探讨,旨在为中国入世后有效地遵循与利用该协议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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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创造的,我们的责任是对它进行揭示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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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刑均衡的考察实质上是对罪刑关系的解读。作为一种思想观念,罪刑均衡奠基于人类天生的向往对等性(reciprocity)的本能,它所折射出来的人类对公正理念的追求是永恒的。而作为一项刑法基本原则,罪刑均衡又依托于广博的理论学说,由理论观点的差异必然导致罪刑均衡内涵的流变。这种流变中的罪刑均衡从质上可浓缩为“罪当其罚,罚当其罪”这一古老的法律公式,在量上即表现为从一元均衡到二元均衡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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