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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形势下,渔港监督将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构成重要影响,更直接关系到渔业生产安全以及执法力度。目前,我国渔港监督执法可待提升空间很大,为此,我们要认真探讨渔港监督行政执法的新思路和新理念,为进一步强化渔港监督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渔港监督;行政执法;思路创新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蓬勃发展,渔港监督重要性大幅提升,成为关涉国家经济稳定快速增长、顺利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因素。同时,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不断有新情况和新问题涌现,出现诸多制约发展的因素。面对新形势,渔港监督执法工作如何更好的适应新环境、面对新挑战,如何切实加大渔业生产安全以及执法力度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回避的课题。结合多年的渔港监督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的渔港监督执法工作要坚持忠诚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不动摇,坚持依法行政不动摇。在此基础上,敢于转变思路、创新思维,善于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做到“严宽并济、善于破冰”。
一、以做好基础性工作作为创新思路的前提
渔港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作为渔港监督管理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要明确渔港监督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各项任务内容,这些基础性工作看似简单,却是思路创新的基石。渔港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相关法规授权,对渔业生产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从而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其内容包括渔港建设的规划、渔港建设的规范及标准、渔港安全设备的配置及环境保护、渔港管理的指导与监督;渔船的登记;船员的培训及管理;海损事故的处理;船东互保工作的开展以及休闲渔业的规范管理等。同时,国家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也有明确规定,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我们必须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法律至上,在执法过程中坚决将文明、公正、严格作为准绳。这些基础性任务及规范是我们进行思路创新的基石,只有夯实基础性工作,明确各项基础性原则,我们的新思路新办法才不会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合理优化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设置
目前,我国渔港监督机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设置构建的,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总体来讲,属于上级统一领导、对下采取分级管理办法,分设监督机构,执法工作独立模式。这部法律产生于八十年代,其中关于机构设置方面的规定植根于计划经济的基础之上。在当前形势下,这种设置显然不能满足新发展的需要,其统国家一领导和对下分级管理之间构成一对矛盾。而这对矛盾在现实监督执法工作实践中起到了严重的阻碍作用,造成政令不通、地方保护等诸多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应将渔港监督执法部门从渔业生产主管部门中独立出来,彻底实现管办分离、执法独立,省以下可设立渔业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其工作职能由当地政府与所属海、河区域渔政渔港监督局协调,上报国务院主管部委审批;省局可下设县、区级派出机构;大型渔港、特殊水域可以依照各自实际情况特事特定。进而理顺渔港监督执法体制,建立科学的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以“监督”实现渔港监督行政执法的自我完善
对渔港监督行政执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控,有利于使其在合理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运行。渔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督促相关政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效手段,是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失的有力武器,也是实现行政执法自我完善的合理方式。其内容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部分:内部监督是指强化渔港监督行政系统行为自律和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监督管理,完善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相关制度,做到内部有法可依、有律可行,上级渔业行政执法机关也应将对下级执法机关的渔业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列入工作日程,从而强化管控。外部监督是来自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各界对渔港监督执法的监督。总之,要内外结合,建立一个全面的、完整的渔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充分实现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自我提升和完善。
结语:我国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发展步伐越来越快,渔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也经历了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变化。但是,新的发展环境和形势为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些弊端突显,为我们的工作带来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要正视当前存在的问题,突破思维藩篱,创新工作思路,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和管理力度,全面提高渔港监督管理执法水平,推动渔港监督管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和先琛.浅析我国现行海洋执法体制问题与改革思路[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4,04:42-46.
[2]牛玉山.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与设想[J].现代渔业信息,2002,10:3-8.
[3]梁志军,任玉清.渔港监督和管理问题及对策探讨[J].现代商贸工業,2010,06:32-33.
【关键词】渔港监督;行政执法;思路创新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蓬勃发展,渔港监督重要性大幅提升,成为关涉国家经济稳定快速增长、顺利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因素。同时,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不断有新情况和新问题涌现,出现诸多制约发展的因素。面对新形势,渔港监督执法工作如何更好的适应新环境、面对新挑战,如何切实加大渔业生产安全以及执法力度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回避的课题。结合多年的渔港监督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的渔港监督执法工作要坚持忠诚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不动摇,坚持依法行政不动摇。在此基础上,敢于转变思路、创新思维,善于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做到“严宽并济、善于破冰”。
一、以做好基础性工作作为创新思路的前提
渔港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作为渔港监督管理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要明确渔港监督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各项任务内容,这些基础性工作看似简单,却是思路创新的基石。渔港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相关法规授权,对渔业生产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从而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其内容包括渔港建设的规划、渔港建设的规范及标准、渔港安全设备的配置及环境保护、渔港管理的指导与监督;渔船的登记;船员的培训及管理;海损事故的处理;船东互保工作的开展以及休闲渔业的规范管理等。同时,国家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也有明确规定,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我们必须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法律至上,在执法过程中坚决将文明、公正、严格作为准绳。这些基础性任务及规范是我们进行思路创新的基石,只有夯实基础性工作,明确各项基础性原则,我们的新思路新办法才不会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合理优化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设置
目前,我国渔港监督机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设置构建的,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总体来讲,属于上级统一领导、对下采取分级管理办法,分设监督机构,执法工作独立模式。这部法律产生于八十年代,其中关于机构设置方面的规定植根于计划经济的基础之上。在当前形势下,这种设置显然不能满足新发展的需要,其统国家一领导和对下分级管理之间构成一对矛盾。而这对矛盾在现实监督执法工作实践中起到了严重的阻碍作用,造成政令不通、地方保护等诸多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应将渔港监督执法部门从渔业生产主管部门中独立出来,彻底实现管办分离、执法独立,省以下可设立渔业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其工作职能由当地政府与所属海、河区域渔政渔港监督局协调,上报国务院主管部委审批;省局可下设县、区级派出机构;大型渔港、特殊水域可以依照各自实际情况特事特定。进而理顺渔港监督执法体制,建立科学的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以“监督”实现渔港监督行政执法的自我完善
对渔港监督行政执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控,有利于使其在合理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运行。渔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督促相关政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效手段,是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失的有力武器,也是实现行政执法自我完善的合理方式。其内容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部分:内部监督是指强化渔港监督行政系统行为自律和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监督管理,完善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相关制度,做到内部有法可依、有律可行,上级渔业行政执法机关也应将对下级执法机关的渔业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列入工作日程,从而强化管控。外部监督是来自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各界对渔港监督执法的监督。总之,要内外结合,建立一个全面的、完整的渔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充分实现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自我提升和完善。
结语:我国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发展步伐越来越快,渔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也经历了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变化。但是,新的发展环境和形势为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些弊端突显,为我们的工作带来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要正视当前存在的问题,突破思维藩篱,创新工作思路,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和管理力度,全面提高渔港监督管理执法水平,推动渔港监督管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和先琛.浅析我国现行海洋执法体制问题与改革思路[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4,04:42-46.
[2]牛玉山.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与设想[J].现代渔业信息,2002,10:3-8.
[3]梁志军,任玉清.渔港监督和管理问题及对策探讨[J].现代商贸工業,2010,06: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