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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前言 电力、燃气盗窃案件中往往存在着“共同犯罪”的现象,能否甄别这一现象,也是检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查清、案件审理是否完整的重要标志。电力、燃气(指:城市管道燃气)其物理形态都属于特定的“无形物”,都具有稍纵即逝,看不见、摸不着,却又是客观存在的特性,属于资源性财产,关系着国计民生,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而电力同样具有上属部分特性之外还会有“触电”造成伤害等特点,两者物质形态不同,但输送、供给形式,均为网状输送,管或线状相连接,具有许多相似之处。盗窃电力、燃气有别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