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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标识在标注内容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如面料的成份和含量方面,标注的内容不清晰或不正确。有的将纯毛产品标为100%羊毛;有的只标纤维名称,而不标纤维含量;还有不少产品仍在标注“全棉”、“全毛”等不规范的内容。在产品号型规格方面,不少企业还没有严格遵照国家标准,仍在盲目使用如“L、M、S”、“10、11、12”、“46、48、50”或“1、2、3”等来表示服装的规格,使消费者在选购服装产品时无所适从,只能一件件地进行试穿,遇到无法试穿的产品,有时因为规格设置不明确,消费者既花了钱,又增添了许多麻烦。rn 另外,在产品标识的洗涤、保养、品质等方面,消费者又常常因为从产品标识上得不到明确的信息,而在使用中出现问题,与商场或厂家产生纠纷。rn 对于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我国已有相应的法规和法令给予规定,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GB5296.4等。尤其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8年8月批准颁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在我国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应该标注的内容及如何标注等。rn 尽管GB5296.4—1998标准已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各地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也开始对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进行检查,但仍有一部分企业的领导对该项工作重视不够,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事实证明,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近来,已有不少企业因为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标注产品的使用说明而被商场拒之门外,或被要求进行整改,企业也为之付出不少代价。为帮助企业、商场、质量监督等单位理解和掌握GB5296.4的有关规定,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1999年底开始,在全国十几个省市组织了对该标准宣贯培训班,指导相关人员正确使用产品使用说明标准。2000年1月起,应各方要求,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会同上海市标准化协会培训中心,在上海市再次举办了GB5296.4标准的宣贯培训班,帮助还未整改的企业尽快规范产品的使用说明。rn 今年春节以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标准培训班将继续开办下去,以保证生产和销售各方能正确执行产品的使用说明。rn(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许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