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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日益繁荣的市场经济给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人们财产形式日趋多元化,进而公司出资方式也要求愈来愈趋向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以外,实务过程中还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出资方式,例如以股权、债权、劳务、商誉等作价出资。由于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出资方式的条文稀少,内容笼统和缺少可操作性,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出资标的物的范围和各种出资方式可能涉及到的问题。文章对不同出资方式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几点对策,明确实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不禁止;并且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为出资。这只是一个总括性规定,法律规定总是滞后于实践的需要,我国法律少有对出资方式的具体问题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这里对不同出资方式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几点对策,明确实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货币出资中的问题的对策
关于用借贷的货币出资的问题。单从公司角度而言,它关心的是否收到出资,而不关心这些出资的性质。对于这个问题,本人认为应区分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对于需要用来承担公法责任的货币,应当否定其出资的合法性。对于需承担私法责任的现金,不应否定其出资的合法性了。
二、实物出资中的问题的对策
对于那些取得营業执照后不办理过户手续,又将该实物用于出资的重复出资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先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之后,进行验资要求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这样,就可以避免实物投资未办产权转移手续、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引起的法律后果。可能有人会问,设立时不验资,从企业设立到提交《验资报告》的期限内出现的经济责任由谁承担?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如果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的,在这一特定的期限内,所有利害关系人在处理与设立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发生经济往来时,都会持谨慎的态度。这个期限不宜过长,1-2个月就足够了。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要注意的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作出资;设置了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作出资。
总之,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几点:①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直接作为出资;②通过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出资,只能由原使用人使用;③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作为出资;④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出资人应及时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至公司名下并将土地移交公司占有使用。
四、股权出资相关问题的对策
1.怎样确定股权出资的价值问题。对于股权价值是变动的问题。上市公司股票以收盘价完全可以确定它的价格,然后去证券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到公司名下,公司就是该公司的股东,以后价格的变动的风险与利益都由接受股权出资的公司承担。况且在衡量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的时候,应当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点去判断。
2.对虚增资本和公司关联关系的防范
(1)建立信息披露机制。解决股权出资中可能形成虚增资本和公司关联关系,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一问题的良方是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2)限制用以出资的股权再次出资的时间。这个时间的限制主要是限制整个资本市场中用以出资的股权的周转速度,频繁的股权出资对于个体的公司影响并不显著,但整个资本市场可能会使资本成倍虚增,因此限制出资股权再次出资的时间间隔也很必要,同时也可以避免法人持有的股权频繁变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五、债权出资相关问题的对策
1.对债权出资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债权出资应限于到期能够得以清偿的现实存在之债权。因为经消灭或者无效,甚至是不存在的债权出资,必然导致出资不实。若债权到期不能够得到清偿的,应由该股东补缴:若公司因此受到损害,必须负赔偿责任。
2.建立出资债权的公示制度。为了确保股东所出资债权的真实可靠性在立法时应当建立出资债权的公示制度,股东应当将其所出资的债权向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公示。
六、结论
文章主要提出了在货币出资、实物出资、股权出资、债权出资中所涉及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总体来说,要解决在出资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就要求出台相应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监督程序,以实务过程中有关解决哪些可以作为出资,哪些不可以作为出资,以及各种出资方式的具体操作形式的困扰,希望本文的对策部分对公司出资方式的完善有所裨益。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就是一次很有益的尝试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一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M].法律出版社,2001.
[2][日]志村治美,于敏.现物出资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3]于吉,聂玉春.法律大讲堂—中国当代法律名家讲座[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唐运芝(1987-),女,四川内江人,硕士研究生,四川大学法学院;邬晓维(1987-),女,四川成都人,本科,成都市新都区新服桂诚法律服务所。)
我国公司法规定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不禁止;并且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为出资。这只是一个总括性规定,法律规定总是滞后于实践的需要,我国法律少有对出资方式的具体问题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这里对不同出资方式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几点对策,明确实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货币出资中的问题的对策
关于用借贷的货币出资的问题。单从公司角度而言,它关心的是否收到出资,而不关心这些出资的性质。对于这个问题,本人认为应区分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对于需要用来承担公法责任的货币,应当否定其出资的合法性。对于需承担私法责任的现金,不应否定其出资的合法性了。
二、实物出资中的问题的对策
对于那些取得营業执照后不办理过户手续,又将该实物用于出资的重复出资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先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之后,进行验资要求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这样,就可以避免实物投资未办产权转移手续、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引起的法律后果。可能有人会问,设立时不验资,从企业设立到提交《验资报告》的期限内出现的经济责任由谁承担?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如果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的,在这一特定的期限内,所有利害关系人在处理与设立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发生经济往来时,都会持谨慎的态度。这个期限不宜过长,1-2个月就足够了。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要注意的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作出资;设置了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作出资。
总之,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几点:①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直接作为出资;②通过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出资,只能由原使用人使用;③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作为出资;④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出资人应及时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至公司名下并将土地移交公司占有使用。
四、股权出资相关问题的对策
1.怎样确定股权出资的价值问题。对于股权价值是变动的问题。上市公司股票以收盘价完全可以确定它的价格,然后去证券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到公司名下,公司就是该公司的股东,以后价格的变动的风险与利益都由接受股权出资的公司承担。况且在衡量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的时候,应当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点去判断。
2.对虚增资本和公司关联关系的防范
(1)建立信息披露机制。解决股权出资中可能形成虚增资本和公司关联关系,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一问题的良方是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2)限制用以出资的股权再次出资的时间。这个时间的限制主要是限制整个资本市场中用以出资的股权的周转速度,频繁的股权出资对于个体的公司影响并不显著,但整个资本市场可能会使资本成倍虚增,因此限制出资股权再次出资的时间间隔也很必要,同时也可以避免法人持有的股权频繁变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五、债权出资相关问题的对策
1.对债权出资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债权出资应限于到期能够得以清偿的现实存在之债权。因为经消灭或者无效,甚至是不存在的债权出资,必然导致出资不实。若债权到期不能够得到清偿的,应由该股东补缴:若公司因此受到损害,必须负赔偿责任。
2.建立出资债权的公示制度。为了确保股东所出资债权的真实可靠性在立法时应当建立出资债权的公示制度,股东应当将其所出资的债权向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公示。
六、结论
文章主要提出了在货币出资、实物出资、股权出资、债权出资中所涉及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总体来说,要解决在出资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就要求出台相应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监督程序,以实务过程中有关解决哪些可以作为出资,哪些不可以作为出资,以及各种出资方式的具体操作形式的困扰,希望本文的对策部分对公司出资方式的完善有所裨益。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就是一次很有益的尝试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一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M].法律出版社,2001.
[2][日]志村治美,于敏.现物出资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3]于吉,聂玉春.法律大讲堂—中国当代法律名家讲座[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唐运芝(1987-),女,四川内江人,硕士研究生,四川大学法学院;邬晓维(1987-),女,四川成都人,本科,成都市新都区新服桂诚法律服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