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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已经成为了现今法院处理各种纠纷重要原则。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省时、省力,风险小的优势,又具有滞后性、无明确操作规定的弊端。本文指出鉴于调解的优势,加大调节力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能动司法 调解 民事案件
作者简介:陈晓峰,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政工科科长;吴光红,安徽财经大学学士,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14-01
近年来,在法院受理案件中民事案件数量最大,所涉及案件绝大多数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因此“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成为了现今法院处理各种纠纷重要原则。
一、当前法院调解工作优势和存在的缺点
(一)调解工作中的优势
一是法院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更为省时、省力。调解书的制作也较为简单,不必对所认定的证据、事实作出分析及写出判决理由。
二是法院调解结案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从实践来看,对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少于判决。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深化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三是法院调解结案对法官而言风险很小。调解结案以后不会发生上诉问题,而且调解结案后很少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也很难针对调解的结果提出申诉,因此调解对法官而言是风险很小的结案方式。
(二)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缺点
一是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与人之间交往频繁,发生的纠纷无论从数量还是从复杂程度上都非昔日可比。这使得在小型而简单的纠纷前的法院调解在复杂的纠纷前显得力不从心,在涉及数额较大的经济纠纷中,在双方间进行调解变得十分困难。
二是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立法上的疏漏。调解适用的范围不明确。目前,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外,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在内的其他民事争议案件,在各种审理程序中都可以调解方式解决。而无效民事行为中包括违反法律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及损害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对这类应当予以追缴或民事制裁的案件也适用调解,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使一些当事人有可乘之机,通过法院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一方或多方的非法目的。
二、加强调解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必要性
第一,民商事案件广阔的调解空间,使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成为可能。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发生矛盾前关系一般比较密切,进行调解工作容易达成调解意向。案件特别是民间借贷等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到庭就比较容易达成调解。
第二,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与法官人数间的矛盾,决定了要发挥调解在缩短诉讼周期和节约诉讼成本上的优势。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但审判人员不可能同比增长。这些都迫切需要法官运用好调解手段,既兼顾各方利益,又切实提高审判效率,保持审判工作的良性运转。
第三,案件数量大及案件类型多样化促使法院必须创新调解模式,探索类案调解的新途径。总结调解经验并形成一系列的调解方法,对于法院在以后的调解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民商事审判既要因案制宜、因事制宜妥善调处好个案,又要因地制宜以类型化案件为突破口,探索建立类型化案件的调解方法,提高类型化案件的审理效率,带动审判效果的整体提升。
第四,加强调解工作也是化解社会矛盾、降低办案风险的需要。诉讼中的调解可以减少程序的对抗性,由于涉及家庭、邻里等案件在受理的案件中占相当数量,加强调解工作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亦可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三、提高案件调解率的方法
(一)强化调解工作管理
首先,做到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工作。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特点制定适合本院的调解工作制度,确定应当着重调解的案件范围,明确调解工作应贯穿审理全程,同时规定调解时限,防止法官一味实施调解,造成久调不决。二是探索建立关联案件申报制度,要求当事人在立案时须如实申报关联案件,以书面形式记明在本院或其他法院是否存在相关联诉讼已经立案或裁判的情况,便于主审法官全面掌握案件的关联情况,有利于调解时整体解决纠纷,也可有效防止当事人虚假调解的可能。同时全国法院应建议联网的查询机制与银行、工商等相连的信用体系,防止当事人为躲避债务而虚假诉讼。
其次,做到优化考核,完善调解考评体系。将调解工作纳入审判部门和法官个人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对调解撤诉率提出合理目标,做到考评结果与部门奖优评先挂钩,与法官个人晋职、晋级等挂钩,以鼓励和引导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第三,加强讨论,实行判前讨论制度。在大力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上,确定判前讨论制度,要求法官对拟判决案件在下判前必须经过讨论,这既有利于把好判决质量,又可借此渠道进一步集思广益探寻调解的可能性,不轻易放过任何有调解可能的案件。
(二)积极创新,探索有效的调解新方式
第一,大胆尝试使用支付令,提高效率。对于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被告住址明确的案件,大胆使用支付令。
第二,推行调解建议书制度,推广调解。在立案时主动向当事人能送达调解建议书,让当事人了解调解工作并逐渐接受调解工作。
关键词能动司法 调解 民事案件
作者简介:陈晓峰,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政工科科长;吴光红,安徽财经大学学士,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14-01
近年来,在法院受理案件中民事案件数量最大,所涉及案件绝大多数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因此“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成为了现今法院处理各种纠纷重要原则。
一、当前法院调解工作优势和存在的缺点
(一)调解工作中的优势
一是法院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更为省时、省力。调解书的制作也较为简单,不必对所认定的证据、事实作出分析及写出判决理由。
二是法院调解结案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从实践来看,对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少于判决。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深化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三是法院调解结案对法官而言风险很小。调解结案以后不会发生上诉问题,而且调解结案后很少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也很难针对调解的结果提出申诉,因此调解对法官而言是风险很小的结案方式。
(二)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缺点
一是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与人之间交往频繁,发生的纠纷无论从数量还是从复杂程度上都非昔日可比。这使得在小型而简单的纠纷前的法院调解在复杂的纠纷前显得力不从心,在涉及数额较大的经济纠纷中,在双方间进行调解变得十分困难。
二是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立法上的疏漏。调解适用的范围不明确。目前,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外,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在内的其他民事争议案件,在各种审理程序中都可以调解方式解决。而无效民事行为中包括违反法律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及损害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对这类应当予以追缴或民事制裁的案件也适用调解,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使一些当事人有可乘之机,通过法院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一方或多方的非法目的。
二、加强调解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必要性
第一,民商事案件广阔的调解空间,使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成为可能。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发生矛盾前关系一般比较密切,进行调解工作容易达成调解意向。案件特别是民间借贷等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到庭就比较容易达成调解。
第二,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与法官人数间的矛盾,决定了要发挥调解在缩短诉讼周期和节约诉讼成本上的优势。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但审判人员不可能同比增长。这些都迫切需要法官运用好调解手段,既兼顾各方利益,又切实提高审判效率,保持审判工作的良性运转。
第三,案件数量大及案件类型多样化促使法院必须创新调解模式,探索类案调解的新途径。总结调解经验并形成一系列的调解方法,对于法院在以后的调解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民商事审判既要因案制宜、因事制宜妥善调处好个案,又要因地制宜以类型化案件为突破口,探索建立类型化案件的调解方法,提高类型化案件的审理效率,带动审判效果的整体提升。
第四,加强调解工作也是化解社会矛盾、降低办案风险的需要。诉讼中的调解可以减少程序的对抗性,由于涉及家庭、邻里等案件在受理的案件中占相当数量,加强调解工作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亦可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三、提高案件调解率的方法
(一)强化调解工作管理
首先,做到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工作。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特点制定适合本院的调解工作制度,确定应当着重调解的案件范围,明确调解工作应贯穿审理全程,同时规定调解时限,防止法官一味实施调解,造成久调不决。二是探索建立关联案件申报制度,要求当事人在立案时须如实申报关联案件,以书面形式记明在本院或其他法院是否存在相关联诉讼已经立案或裁判的情况,便于主审法官全面掌握案件的关联情况,有利于调解时整体解决纠纷,也可有效防止当事人虚假调解的可能。同时全国法院应建议联网的查询机制与银行、工商等相连的信用体系,防止当事人为躲避债务而虚假诉讼。
其次,做到优化考核,完善调解考评体系。将调解工作纳入审判部门和法官个人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对调解撤诉率提出合理目标,做到考评结果与部门奖优评先挂钩,与法官个人晋职、晋级等挂钩,以鼓励和引导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第三,加强讨论,实行判前讨论制度。在大力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上,确定判前讨论制度,要求法官对拟判决案件在下判前必须经过讨论,这既有利于把好判决质量,又可借此渠道进一步集思广益探寻调解的可能性,不轻易放过任何有调解可能的案件。
(二)积极创新,探索有效的调解新方式
第一,大胆尝试使用支付令,提高效率。对于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被告住址明确的案件,大胆使用支付令。
第二,推行调解建议书制度,推广调解。在立案时主动向当事人能送达调解建议书,让当事人了解调解工作并逐渐接受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