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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他人伤害的行为有四种:第一,轻微伤;第二,轻伤;第三,重伤;第四,重伤致人残疾或者死亡。《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于刑罚,六部委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又进一步将造成他人客观伤害结果的入罪标准定于在轻伤级别以上。这样间接的将构成轻微伤害的行为排除在刑罚之外,而是归由治安处罚管理。本文粗浅的讨论轻伤的犯罪构成及各国对此刑罚的立法比较,试图对司法实务中轻伤伤害行为的实务处理做出一些研讨贡献。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轻伤 和解
作者简介:孔维昕,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08
一、开展研究轻伤行为入罪的意义
对故意伤害类案件进行归纳,可以发现,有很多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是发生在邻里、朋友、甚至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多具有冲动、激愤、偶发、伤情鉴定等级较低等特点,其中还有些案件,案件出现当事人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被害人的情况。类似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可见犯罪嫌疑人对一时冲动的暴力行为引起的可能面临刑罚的情况十分的懊悔,因此具有良好的悔罪态度,对被害人能够予以积极的赔偿,也能够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以期能够在最终的判决中获得较轻的刑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公案机关立案侦查完毕,依据程序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对案件履行审查程序,对符合构罪條件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不予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构成轻伤以上的即构罪。所以,上文所述的故意伤害案件,尽管具有偶发性,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通常会向法院提起公诉,相应的,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会做出有罪判决,但会酌情考虑到悔罪、偶发、谅解情况给予较轻的刑罚处罚,很大比例的案件会处以缓刑。
但是笔者认为,大量的偶发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原本双方可以在协商的前提下予以解决,但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程序不具有可撤销性,案件犯罪嫌疑人免于刑罚处罚的可能性大大减小,对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和被害人和解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同时,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处以刑罚处罰,将永久具有案底,对社会稳定性也有不利影响。
二、轻伤伤害的定义
伤害是指造成生理机能的障碍以及身体外形的重大变化。 伤害,通常认为是对于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行为,损害行为可以分为生理机能的损害和形体机能的损害,生理机能损害指人身器官功能型的受损,形体机能的损害侧重人身有形的外在肢体的受损。通常情况下生理机能受损必定构成伤害,形体机能的受损则不尽然,即有形的外体受损仍然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如剪短女性的长发。生理机能损害说是当前刑罚界的通说。 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规定:轻伤系指人肢体或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伤害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入罪起点,其中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构成,不作为要求行为人有保护他人人身健康的义务,轻伤伤害的行为可以是暴力致他人受伤,也可以是使用非暴力手段,比如胁迫,欺骗等行为。
三、轻伤伤害的刑罚意义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刑罚的意义在于预防社会一般人犯罪,通过对于典型案例的处理给予社会大众警示和抑制的作用。能够使社会公民了解该项刑罚的法定意义,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故意伤害罪是最为常见的罪行之一,因为故意伤害罪涉及的范围较为广,与公民的日常生活关系紧密,一个良好的法教育导向对于公民的学法、守法意识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故意伤害罪中,因为造成他人轻伤伤害被判刑罚的案例占据的比例较高,这是因为轻伤伤害的原因较为泛华,比起重伤行为而言实施轻伤的缘由较广,日常生活、工作中的轻伤案例较多的反映出其随机性、冲动性较强,行为人在实施攻击他人时造成其轻伤害时的主观意图很多时候并不是真正的愿意伤害他人,只是实施行为的当时环境较为特殊,行为人自身对于刑罚惩罚的边界又很模糊而造成,所以对于轻伤的刑罚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四、轻伤伤害的构成要件
轻伤伤害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伤害他人身体,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轻伤伤害是故意伤害的一种,轻伤伤害要求先判断是否造成被害者轻伤一级或者二级的客观事实,然后判断客观事实是否由行为人主观故意引起,对于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进行分析,避免由于行为人造成他人轻伤的客观事实便自动认定其主观具有故意伤害罪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如行为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便阻却其违法性。行为人客观造成他人轻微伤,即使主观具有重伤的故意也不能入罪,入罪的判断必须严格的遵守从客观判断到主观判断的阶层判断方式。
五、各国对轻伤伤害的刑罚的立法比较
对于轻伤伤害的刑罚各国的处理方式方法各有不同,有的国家采用比较便捷的刑事和解制度比如法国、有的国家采取辩诉交易模式比如美国,有的国家采取刑事侦查警告提前干预模式比如英国。
(一)轻伤伤害在刑事和解制度上的运用
刑事和解制度指在国家采取公诉决定之前,控辩双方可以就轻伤伤害构成的罪行达成和解,在和解之后国家将不予起诉,这有些类似我过民事案件在开庭之前的调解程序,采用该项制度的国家以法国为例,法国对于罪行在十年以下的犯罪属于轻罪法院管理,可以允许使用刑事和解制度。 法国检方在调查清楚所有的犯罪行为后,采用便宜主义,允许检方在一定的范围开展刑事和解,对于达成双方达成和解的案件可以采取不予提起公诉。此类的刑事和解发生在进入庭审阶段之前,大量的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节省司法资源。轻伤伤害的刑罚判决一般在三年以下,此时检方可以在调查清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经过双方的同意,由双方对达成一致的条件进行和解讨论,进一步达到刑事和解而采取不予起诉。 (二)轻伤伤害在刑事辩诉交易上的运用
轻伤案件可以通过一种简易程序——辩诉交易。 刑事辩诉交易来源于美国,辩诉交易最早的时候是灰色的、不予公开的方式进行,最初受到法律的官方的抵制,但是随着采取的人越来越多,其便利性和优越性也逐步得到了官方的承认,之后便在美国的各级法院广泛的使用。美国的辩诉交易体现在法庭庭审阶段,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就检方对指控的一项或者多项罪名中向法庭进行认罪答辩,从而换取检方对其指控的部分撤销最终达到较少量刑,由于在庭审阶段中,不可控的因素较多,控辩双方都愿意将这些因素降低到自己接受的最低范围内,所以美国的很多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达成,一旦辩诉交易达成,法院将不会就案件的情况进行庭审,而是直接确认辩方认可的罪行从而进行裁量,轻伤伤害行为作为常见的犯罪类型,在庭审阶段,由控辩双方开展辩诉交易,使得检方对行为建议减轻或者降格刑罚。美国的辩诉交易不同于法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在案件没有进入庭审阶段进行,两者同样有着共同点即不在侦查阶段开展和解和交易。
(三)轻伤伤害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运用
不同于刑事和解制度和刑事辩诉交易,英国在刑事侦查阶段开展警察自由裁量警告,在侦查阶段的警方自由裁量警告限于未成年或者是轻罪犯,英国司法认为的轻罪犯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客觀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较小,这和我国的轻伤伤害较为接近。为了节约司法成本,英国司法机关允许警方在诉讼之前对于侦查的案件行使移交起诉权,对于不移交起诉的案件是否行使警方警告,该警告既是对行为人轻罪行为的一种司法谅解行为,也是对行为人将来所犯新罪的加重考虑因素。
六、我国轻伤伤害的刑罚的实务处理建议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对于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检方享有酌定不起诉权,在量刑阶段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视情况免于刑罚的处罚,但是警方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自由权,警方可以撤销案件,但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警方不享有自由撤销权。
对于轻伤伤害的案件,即使是双方当时人达成了谅解,完全的消除了隔阂,警官也必须按程序将案件交由检方处理,检方可以酌定不起訴,但是实务中大部分轻伤案件会提起诉讼,因为酌定不起诉往往需要上检委会讨论,程序较为繁琐,检方交于法院判决的程序较为简单,法院对于此类案情明了的案件,一般会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之缓刑执行。此时的刑罚形式上对于当事人双方的人身自由并无影响,却留下了刑罚的前科印记,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建议对于轻伤伤害的犯罪行为,采取英国的侦查阶段警察自由裁量主义,赋予警方对于双方达成和解的轻伤案件不予移交检察院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力,同时完善检察院对于此类案件警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机制。
注释:
[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第4版).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30.
高铭暄.刑法专论(下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641.
宋英辉.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44.
郑丁足.论美国辩诉交易.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03.322.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牛秀兰.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理论探析.学术纵横.2014(7).
[3]张明楷.故意伤害罪探疑.中国法学.2001.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轻伤 和解
作者简介:孔维昕,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08
一、开展研究轻伤行为入罪的意义
对故意伤害类案件进行归纳,可以发现,有很多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是发生在邻里、朋友、甚至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多具有冲动、激愤、偶发、伤情鉴定等级较低等特点,其中还有些案件,案件出现当事人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被害人的情况。类似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可见犯罪嫌疑人对一时冲动的暴力行为引起的可能面临刑罚的情况十分的懊悔,因此具有良好的悔罪态度,对被害人能够予以积极的赔偿,也能够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以期能够在最终的判决中获得较轻的刑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公案机关立案侦查完毕,依据程序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对案件履行审查程序,对符合构罪條件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不予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构成轻伤以上的即构罪。所以,上文所述的故意伤害案件,尽管具有偶发性,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通常会向法院提起公诉,相应的,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会做出有罪判决,但会酌情考虑到悔罪、偶发、谅解情况给予较轻的刑罚处罚,很大比例的案件会处以缓刑。
但是笔者认为,大量的偶发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原本双方可以在协商的前提下予以解决,但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程序不具有可撤销性,案件犯罪嫌疑人免于刑罚处罚的可能性大大减小,对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和被害人和解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同时,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处以刑罚处罰,将永久具有案底,对社会稳定性也有不利影响。
二、轻伤伤害的定义
伤害是指造成生理机能的障碍以及身体外形的重大变化。 伤害,通常认为是对于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行为,损害行为可以分为生理机能的损害和形体机能的损害,生理机能损害指人身器官功能型的受损,形体机能的损害侧重人身有形的外在肢体的受损。通常情况下生理机能受损必定构成伤害,形体机能的受损则不尽然,即有形的外体受损仍然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如剪短女性的长发。生理机能损害说是当前刑罚界的通说。 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规定:轻伤系指人肢体或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伤害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入罪起点,其中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构成,不作为要求行为人有保护他人人身健康的义务,轻伤伤害的行为可以是暴力致他人受伤,也可以是使用非暴力手段,比如胁迫,欺骗等行为。
三、轻伤伤害的刑罚意义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刑罚的意义在于预防社会一般人犯罪,通过对于典型案例的处理给予社会大众警示和抑制的作用。能够使社会公民了解该项刑罚的法定意义,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故意伤害罪是最为常见的罪行之一,因为故意伤害罪涉及的范围较为广,与公民的日常生活关系紧密,一个良好的法教育导向对于公民的学法、守法意识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故意伤害罪中,因为造成他人轻伤伤害被判刑罚的案例占据的比例较高,这是因为轻伤伤害的原因较为泛华,比起重伤行为而言实施轻伤的缘由较广,日常生活、工作中的轻伤案例较多的反映出其随机性、冲动性较强,行为人在实施攻击他人时造成其轻伤害时的主观意图很多时候并不是真正的愿意伤害他人,只是实施行为的当时环境较为特殊,行为人自身对于刑罚惩罚的边界又很模糊而造成,所以对于轻伤的刑罚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四、轻伤伤害的构成要件
轻伤伤害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伤害他人身体,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轻伤伤害是故意伤害的一种,轻伤伤害要求先判断是否造成被害者轻伤一级或者二级的客观事实,然后判断客观事实是否由行为人主观故意引起,对于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进行分析,避免由于行为人造成他人轻伤的客观事实便自动认定其主观具有故意伤害罪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如行为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便阻却其违法性。行为人客观造成他人轻微伤,即使主观具有重伤的故意也不能入罪,入罪的判断必须严格的遵守从客观判断到主观判断的阶层判断方式。
五、各国对轻伤伤害的刑罚的立法比较
对于轻伤伤害的刑罚各国的处理方式方法各有不同,有的国家采用比较便捷的刑事和解制度比如法国、有的国家采取辩诉交易模式比如美国,有的国家采取刑事侦查警告提前干预模式比如英国。
(一)轻伤伤害在刑事和解制度上的运用
刑事和解制度指在国家采取公诉决定之前,控辩双方可以就轻伤伤害构成的罪行达成和解,在和解之后国家将不予起诉,这有些类似我过民事案件在开庭之前的调解程序,采用该项制度的国家以法国为例,法国对于罪行在十年以下的犯罪属于轻罪法院管理,可以允许使用刑事和解制度。 法国检方在调查清楚所有的犯罪行为后,采用便宜主义,允许检方在一定的范围开展刑事和解,对于达成双方达成和解的案件可以采取不予提起公诉。此类的刑事和解发生在进入庭审阶段之前,大量的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节省司法资源。轻伤伤害的刑罚判决一般在三年以下,此时检方可以在调查清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经过双方的同意,由双方对达成一致的条件进行和解讨论,进一步达到刑事和解而采取不予起诉。 (二)轻伤伤害在刑事辩诉交易上的运用
轻伤案件可以通过一种简易程序——辩诉交易。 刑事辩诉交易来源于美国,辩诉交易最早的时候是灰色的、不予公开的方式进行,最初受到法律的官方的抵制,但是随着采取的人越来越多,其便利性和优越性也逐步得到了官方的承认,之后便在美国的各级法院广泛的使用。美国的辩诉交易体现在法庭庭审阶段,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就检方对指控的一项或者多项罪名中向法庭进行认罪答辩,从而换取检方对其指控的部分撤销最终达到较少量刑,由于在庭审阶段中,不可控的因素较多,控辩双方都愿意将这些因素降低到自己接受的最低范围内,所以美国的很多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达成,一旦辩诉交易达成,法院将不会就案件的情况进行庭审,而是直接确认辩方认可的罪行从而进行裁量,轻伤伤害行为作为常见的犯罪类型,在庭审阶段,由控辩双方开展辩诉交易,使得检方对行为建议减轻或者降格刑罚。美国的辩诉交易不同于法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在案件没有进入庭审阶段进行,两者同样有着共同点即不在侦查阶段开展和解和交易。
(三)轻伤伤害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运用
不同于刑事和解制度和刑事辩诉交易,英国在刑事侦查阶段开展警察自由裁量警告,在侦查阶段的警方自由裁量警告限于未成年或者是轻罪犯,英国司法认为的轻罪犯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客觀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较小,这和我国的轻伤伤害较为接近。为了节约司法成本,英国司法机关允许警方在诉讼之前对于侦查的案件行使移交起诉权,对于不移交起诉的案件是否行使警方警告,该警告既是对行为人轻罪行为的一种司法谅解行为,也是对行为人将来所犯新罪的加重考虑因素。
六、我国轻伤伤害的刑罚的实务处理建议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对于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检方享有酌定不起诉权,在量刑阶段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视情况免于刑罚的处罚,但是警方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自由权,警方可以撤销案件,但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警方不享有自由撤销权。
对于轻伤伤害的案件,即使是双方当时人达成了谅解,完全的消除了隔阂,警官也必须按程序将案件交由检方处理,检方可以酌定不起訴,但是实务中大部分轻伤案件会提起诉讼,因为酌定不起诉往往需要上检委会讨论,程序较为繁琐,检方交于法院判决的程序较为简单,法院对于此类案情明了的案件,一般会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之缓刑执行。此时的刑罚形式上对于当事人双方的人身自由并无影响,却留下了刑罚的前科印记,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建议对于轻伤伤害的犯罪行为,采取英国的侦查阶段警察自由裁量主义,赋予警方对于双方达成和解的轻伤案件不予移交检察院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力,同时完善检察院对于此类案件警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机制。
注释:
[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第4版).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30.
高铭暄.刑法专论(下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641.
宋英辉.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44.
郑丁足.论美国辩诉交易.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03.322.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牛秀兰.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理论探析.学术纵横.2014(7).
[3]张明楷.故意伤害罪探疑.中国法学.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