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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食品安全的问题频频见诸报端,食品已然成为中国人不可承受之重,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也成为社会频繁关注的焦点。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手段之一,在这时却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我国自1995年出台《食品卫生法》以来,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其他配套措施的辅助,导致《食品卫生法》在具体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其滞后性愈发明显。本文拟从《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八)》制定的背景出发,着重探讨,《食品安全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力求对之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