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优化司法权配置。进行这种优化的原则是清晰的:维护法院的地位,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监督与控制。
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原则同意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会议要求司法部门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应当说,这是一个非常明智的决定。当下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情势相当复杂,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各种权利、权力、利益纠缠在一起,社会不同群体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张。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就显得尤为必要。这样一个司法体系,可在民众之间发生纠纷时,及时应受害人之请提供有效的救济,化解纠纷,阻止个体间的纠纷演变成社会群体之间的对抗。同时,假如某个政府或其官员侵害民众权利、利益,司法机构应民众之请,及时提供有效救济,自然也可以约束官员滥用权力的冲动。
那么,为化解社会矛盾,至少为使社会矛盾不再激化,就必须迅速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让司法有效地发挥其本来应有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高层所欲推进的乃是司法体制改革,而不是关于某项司法程序的细枝末节的改革。所谓的司法体制,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是司法在政府结构中的位置。司法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司法体系能否公正、高效、权威,极大地取决于司法部门与政府的其他部门,主要是政治部门、行政部门、立法部门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不论在哪个国家,司法部门在政府各部门中都属于相对弱势的部门,而在中国,各级政府的政治部门、行政部门控制着本级及下级司法部门,各级人大有时还试图对司法部门进行个案监督。
正是因为司法部门长期处于这种位置,所以,司法部门缺乏必要的权威。按理,司法判决具有“终局性”,但在中国,民众打完官司,照样去到政治、行政部门上访。这样的司法部门是无法有效承担其社会治理功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在政府结构中为司法部门确定一个合理的位置,让它享有履行自己职能所需要的足够的权威。
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二个层面是司法体系结构的合理化。人们通常所说的司法部门、司法体系,是由多个部门的多种权力组成的,包括警察部门在刑事案件中的侦查权,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最后是法院的审判权。这几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极大地影响着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目前中国司法体系的一大问题是,法院缺乏足够权威,检察机关的角色不甚明确,司法权结构存在着一种倒置现象:在刑事案件上,公安机关左右检察院,检察院却又监督法院。这样的结构是反常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优化司法权配置。进行这种优化的原则是清晰的:维护法院的地位,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监督与控制。
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三个层面是法院体系与法院运转机制的改革。法院是司法体系的枢纽,因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最终需要落实到法院的体制与机制改革。目前法院体系的最大问题是高度行政化,及由此导致的高度地方化。在整个政府结构中,法院被当成一个一般行政机构对待:不同层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也是高度化行政化;法院内部也是按照行政化模式管理。法院体制改革就必须“去行政化”,为此,需要考虑对法院的设置进行改革,比如使法院与行政区划相剥离,法院内部也应当更加强调专业性、平等性。
由此可以看出,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繁多,且每一项改革的难度都相当之大,因为它涉及到政府结构的调整,涉及到司法体系内部权力的再分配。因此,推进这方面的改革需要十分慎重。但是,考虑到中国目前的社会、政治现状,司法体制改革又是十分迫切的。主持改革的部门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平衡,但至关重要的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及时启动,并且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进行下去。只有具有这种改革决心,相关各方才会积极地寻找合理的、有效的改革方案。更重要的是,不断推动这方面的改革,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稳定本身亦具有重要价值。
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原则同意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会议要求司法部门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应当说,这是一个非常明智的决定。当下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情势相当复杂,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各种权利、权力、利益纠缠在一起,社会不同群体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张。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就显得尤为必要。这样一个司法体系,可在民众之间发生纠纷时,及时应受害人之请提供有效的救济,化解纠纷,阻止个体间的纠纷演变成社会群体之间的对抗。同时,假如某个政府或其官员侵害民众权利、利益,司法机构应民众之请,及时提供有效救济,自然也可以约束官员滥用权力的冲动。
那么,为化解社会矛盾,至少为使社会矛盾不再激化,就必须迅速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让司法有效地发挥其本来应有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高层所欲推进的乃是司法体制改革,而不是关于某项司法程序的细枝末节的改革。所谓的司法体制,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是司法在政府结构中的位置。司法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司法体系能否公正、高效、权威,极大地取决于司法部门与政府的其他部门,主要是政治部门、行政部门、立法部门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不论在哪个国家,司法部门在政府各部门中都属于相对弱势的部门,而在中国,各级政府的政治部门、行政部门控制着本级及下级司法部门,各级人大有时还试图对司法部门进行个案监督。
正是因为司法部门长期处于这种位置,所以,司法部门缺乏必要的权威。按理,司法判决具有“终局性”,但在中国,民众打完官司,照样去到政治、行政部门上访。这样的司法部门是无法有效承担其社会治理功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在政府结构中为司法部门确定一个合理的位置,让它享有履行自己职能所需要的足够的权威。
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二个层面是司法体系结构的合理化。人们通常所说的司法部门、司法体系,是由多个部门的多种权力组成的,包括警察部门在刑事案件中的侦查权,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最后是法院的审判权。这几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极大地影响着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目前中国司法体系的一大问题是,法院缺乏足够权威,检察机关的角色不甚明确,司法权结构存在着一种倒置现象:在刑事案件上,公安机关左右检察院,检察院却又监督法院。这样的结构是反常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优化司法权配置。进行这种优化的原则是清晰的:维护法院的地位,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监督与控制。
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三个层面是法院体系与法院运转机制的改革。法院是司法体系的枢纽,因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最终需要落实到法院的体制与机制改革。目前法院体系的最大问题是高度行政化,及由此导致的高度地方化。在整个政府结构中,法院被当成一个一般行政机构对待:不同层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也是高度化行政化;法院内部也是按照行政化模式管理。法院体制改革就必须“去行政化”,为此,需要考虑对法院的设置进行改革,比如使法院与行政区划相剥离,法院内部也应当更加强调专业性、平等性。
由此可以看出,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繁多,且每一项改革的难度都相当之大,因为它涉及到政府结构的调整,涉及到司法体系内部权力的再分配。因此,推进这方面的改革需要十分慎重。但是,考虑到中国目前的社会、政治现状,司法体制改革又是十分迫切的。主持改革的部门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平衡,但至关重要的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及时启动,并且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进行下去。只有具有这种改革决心,相关各方才会积极地寻找合理的、有效的改革方案。更重要的是,不断推动这方面的改革,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稳定本身亦具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