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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轻信饶舌者搬弄的是非,心中无法释怀,自杀造成身体伤害,却要求饶舌者赔偿。自杀造成自己身体伤害,能否要求他人赔偿呢?——
一名女子听信饶舌者说自己的丈夫与其他女子有染,心中无法释怀,绝望之下服农药自杀,造成自己身体严重伤害,一怒之下便将饶舌者告上了法庭。2006年4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饶舌者搬弄是非惹出的奇特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饶舌诱发自杀事件
现年38岁的陈雪娇,家住江苏省海安县某镇,从事蛋鸡养殖业,是当地有名的养殖专业大户。陈雪娇的丈夫周文虎从事兽药经营业务,夫妻俩互敬互爱,精心经营,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2005年9月2日,陈雪娇邻镇的徐晓斌送货到陈雪娇家中,两人因为事前就已熟悉,就拉起了家常。闲聊中,徐晓斌故作神秘地对陈雪娇说:“你不要老是一个人在家里瞎忙,对老公要多个心眼。”
徐晓斌突然冒出这样一句唐突的话来,陈雪娇一下子懵住了,连忙追问是怎么回事。徐晓斌便提醒陈雪娇,说:“你丈夫周文虎在外与一个叫‘吉二’的女人鬼混,外面的人都知道,只有你还被蒙在鼓里。一‘拉倒吧,我才不信我丈夫会做出这样的事来,你不要在这儿嚼舌头根子了。”陈雪娇笑道。“你还不信?我这里有‘吉二’的手机号码、座机号码,你可以打电话去问一下就知道了。”徐晓斌边说边将“吉二”的手机号码、座机号码写给了陈雪娇。陈雪娇拿着电话号码,将信将疑。
次日,徐晓斌再次来到陈雪娇家中,说起了陈雪娇丈夫周文虎与叫‘吉二’的女人鬼混之事。陈雪娇见徐晓斌表情十分认真,不像是在开玩笑,便有了几分相信。想想自己在家累死累活,丈夫却在外风流快活,陈雪娇彻底失望了。她不能原谅丈夫对自己的不忠,便离家出走了。
妻子不辞而别,丈夫周文虎不明就里,十分担忧;便到处寻找妻子。徐晓斌听说陈雪娇离家出走,猜到其离家出走的原因,心中不免有点害怕起来,便主动帮助寻找。在周文虎和徐晓斌的多方努力下,终于将陈雪娇找回了家。
可是,陈雪娇回家后,仍想不开,于2005年9月6日下午,乘丈夫和女儿不备,喝下剧毒农药钾氨磷自杀。陈雪娇喝下农药后,好在被女儿及丈夫及时发现,并及时送至医院抢救,住院治疗13天后,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命总算保了下来,可是,身体却受到很重的损害。经医院诊断,陈雪娇为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重度)。
出院后,陈雪娇又因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现象,于2005年10月18日到当地卫生院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诊断为脑眩待查,中毒后遗症,用去医疗费500余元。
损伤身体闹上法庭
自从自杀事件发生后,陈雪娇的身体大不如从前,劳作中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她为自己的莽撞行为懊悔不已,而更让她可恨的是徐晓斌的搬弄是非。要不是徐晓斌搬弄是非,自己就不会无端怀疑丈夫不忠,也就不会想不开而走绝路,自己及自己的家庭就不会受到如此大的伤害,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就是徐晓斌,每每想到这里,陈雪娇愤愤不平,她要让徐晓斌为自己受到的伤害负责,为此,她在多次找到徐晓斌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1月23日来到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徐晓斌推上了被告席。
陈雪娇诉称:2005年9月,徐晓斌多次向我诉说我丈夫与吉女在外鬼混,要我注意,致我对丈夫产生愤恨,精神受到打击,于同年9月6日下午服毒自杀,虽经抢救脱离了危险,但我经济上蒙受了损失。现要求判令徐晓斌赔偿我医疗费5636.74元,误工费1035.01元,护理费251.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营养费10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徐晓斌对自己被推上被告席,觉得简直是不可思议。他说:“2005年9月初,我受吉某某委托,送货到陈雪娇家中。我并未向陈雪娇说其丈夫与“吉二”的是非话。对于陈雪娇要求赔偿的请求,徐晓斌认为,陈雪娇之所以喝农药自杀,是陈雪娇心眼太小,与自己毫不相干,陈雪娇的损失应由陈雪娇自己承担。对此,他说:“陈雪娇服毒及所造成的损失与我无必然联系,陈雪娇在其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而该站不具备治疗资格,且陈雪娇误工计算的标准偏高。请求依法驳回陈雪娇的诉讼请求。”
是非曲直一锤定音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陈雪娇因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而造成医药、误工、护理等经济损失,主要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但徐晓斌在陈雪娇面前搬弄是非使陈雪娇精神受到刺激,是导致其自杀的重要因素,徐晓斌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雪娇要求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徐晓斌认为陈雪娇误工损失的计算标准偏高,因陈雪娇的确从事较大规模的家庭养殖业,陈雪娇按从事养殖业的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并无不当;徐晓斌认为陈雪娇所在地的社区医疗服务站不具备治疗资格。因该站是当地卫生院下设的医疗服务站,具有相应的治疗资格,徐晓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陈雪娇要求徐晓斌赔偿有关损失的请求,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2006年2月21日,海安县法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徐晓斌赔偿陈雪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894元;驳回陈雪娇的其他诉讼请求。
明明是陈雪娇自己服毒自杀,为何却要自己来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徐晓斌对此怎么也想不通,在上诉期内,徐晓斌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徐晓斌在上诉状中称,原审认定本人在陈雪娇面前搬弄是非的事实错误,本人的行为与陈雪娇的服毒行为间无因果关系,且陈雪娇诊治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医药费用,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陈雪娇的诉讼请求。
陈雪娇答辩称,徐晓斌在自己面前搬弄是非的事实有证据证实,徐晓斌的行为与自己的服毒行为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自己在诊治过程中所花费的医药费用是合理的。对此,陈雪娇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晓斌在陈雪娇面前搬弄是非的事实有证人崔某、陈某、杨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陈雪娇服毒行为主要是其自身因素导致,但徐晓斌在陈雪娇面前搬弄是非使陈雪娇精神受到刺激,亦是导致陈雪娇服毒的因素。徐晓斌认为陈雪娇诊治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医药费用,但对此其未能举证证明。原审判决正确,徐晓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06年4月25日,南通中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孙薇薇
编后:谨防“祸”从口出
本案中的判决,徐晓斌很难接受,认为自己是“好心提醒”陈雪娇,至于陈雪矫喝农药,那是她“心眼太小了”,凭什么要自己赔偿医疗费呢?
那么徐晓斌是否侵犯了原告陈雪矫的权利呢?陈雪娇自杀,徐晓斌是否要为她的医疗费用“买单”呢?
南通的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蔡斌律师认为:首先,判断徐晓斌是否构成侵权,主要是看徐晓斌当时跟陈雪娇讲话的内容是自己杜撰还是事实存在,其主观上是善意提醒还是恶意搬弄。很明显,案件中提到被告徐晓斌“多次”在陈雪矫面前“故作神秘”地“搬弄是非”,而导致陈雪娇“精神受了刺激喝农药自杀”,可见徐晓斌主观上是恶意搬弄,据此,徐晓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陈雪娇的人身权。当然,如果徐晓斌主观上是善意提醒而并非恶意搬弄,即使陈雪矫因为此话喝农药,徐晓斌的行为也并不构成侵权。
另外,“徐晓斌在陈雪娇面前搬弄是非的事实有证人崔某、陆某、杨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说明陈雪娇已经举证证明徐晓斌跟她说过她丈夫跟别人相好的事情。这时,如果徐晓斌不同意原告陈雪娇的观点,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则转移至徐晓斌处,他必须举证来证明其说陈雪娇的丈夫跟她人相好并非空穴来风,而且其主观上是善意提醒而并非恶意搬弄。本案中徐晓斌未能举证证据,表明徐晓斌构成侵权,
那么徐晓斌辩解的“陈雪娇太小心眼而喝农药,应该对自身受伤结果承担责任”是否成立呢?蔡律师认为,本案损害结果的产生是典型的“多因一果”,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上则按照“多因一果为按份责任”来分配各自的民事责任,分责任而并非全部责任,陈雪娇轻信且冲动行事,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每位公民平时都应注重自身道德修养,既不要无中生有地捏造事实,也不要道听途说地传播是非,谨防“祸”从口出,到时不仅要承担道义上的谴责,还可能像本案中的徐晓斌触犯了法律,吃官司不说,还得付出为数不小的经济代价。
一名女子听信饶舌者说自己的丈夫与其他女子有染,心中无法释怀,绝望之下服农药自杀,造成自己身体严重伤害,一怒之下便将饶舌者告上了法庭。2006年4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饶舌者搬弄是非惹出的奇特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饶舌诱发自杀事件
现年38岁的陈雪娇,家住江苏省海安县某镇,从事蛋鸡养殖业,是当地有名的养殖专业大户。陈雪娇的丈夫周文虎从事兽药经营业务,夫妻俩互敬互爱,精心经营,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2005年9月2日,陈雪娇邻镇的徐晓斌送货到陈雪娇家中,两人因为事前就已熟悉,就拉起了家常。闲聊中,徐晓斌故作神秘地对陈雪娇说:“你不要老是一个人在家里瞎忙,对老公要多个心眼。”
徐晓斌突然冒出这样一句唐突的话来,陈雪娇一下子懵住了,连忙追问是怎么回事。徐晓斌便提醒陈雪娇,说:“你丈夫周文虎在外与一个叫‘吉二’的女人鬼混,外面的人都知道,只有你还被蒙在鼓里。一‘拉倒吧,我才不信我丈夫会做出这样的事来,你不要在这儿嚼舌头根子了。”陈雪娇笑道。“你还不信?我这里有‘吉二’的手机号码、座机号码,你可以打电话去问一下就知道了。”徐晓斌边说边将“吉二”的手机号码、座机号码写给了陈雪娇。陈雪娇拿着电话号码,将信将疑。
次日,徐晓斌再次来到陈雪娇家中,说起了陈雪娇丈夫周文虎与叫‘吉二’的女人鬼混之事。陈雪娇见徐晓斌表情十分认真,不像是在开玩笑,便有了几分相信。想想自己在家累死累活,丈夫却在外风流快活,陈雪娇彻底失望了。她不能原谅丈夫对自己的不忠,便离家出走了。
妻子不辞而别,丈夫周文虎不明就里,十分担忧;便到处寻找妻子。徐晓斌听说陈雪娇离家出走,猜到其离家出走的原因,心中不免有点害怕起来,便主动帮助寻找。在周文虎和徐晓斌的多方努力下,终于将陈雪娇找回了家。
可是,陈雪娇回家后,仍想不开,于2005年9月6日下午,乘丈夫和女儿不备,喝下剧毒农药钾氨磷自杀。陈雪娇喝下农药后,好在被女儿及丈夫及时发现,并及时送至医院抢救,住院治疗13天后,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命总算保了下来,可是,身体却受到很重的损害。经医院诊断,陈雪娇为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重度)。
出院后,陈雪娇又因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现象,于2005年10月18日到当地卫生院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诊断为脑眩待查,中毒后遗症,用去医疗费500余元。
损伤身体闹上法庭
自从自杀事件发生后,陈雪娇的身体大不如从前,劳作中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她为自己的莽撞行为懊悔不已,而更让她可恨的是徐晓斌的搬弄是非。要不是徐晓斌搬弄是非,自己就不会无端怀疑丈夫不忠,也就不会想不开而走绝路,自己及自己的家庭就不会受到如此大的伤害,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就是徐晓斌,每每想到这里,陈雪娇愤愤不平,她要让徐晓斌为自己受到的伤害负责,为此,她在多次找到徐晓斌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1月23日来到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徐晓斌推上了被告席。
陈雪娇诉称:2005年9月,徐晓斌多次向我诉说我丈夫与吉女在外鬼混,要我注意,致我对丈夫产生愤恨,精神受到打击,于同年9月6日下午服毒自杀,虽经抢救脱离了危险,但我经济上蒙受了损失。现要求判令徐晓斌赔偿我医疗费5636.74元,误工费1035.01元,护理费251.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营养费10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徐晓斌对自己被推上被告席,觉得简直是不可思议。他说:“2005年9月初,我受吉某某委托,送货到陈雪娇家中。我并未向陈雪娇说其丈夫与“吉二”的是非话。对于陈雪娇要求赔偿的请求,徐晓斌认为,陈雪娇之所以喝农药自杀,是陈雪娇心眼太小,与自己毫不相干,陈雪娇的损失应由陈雪娇自己承担。对此,他说:“陈雪娇服毒及所造成的损失与我无必然联系,陈雪娇在其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而该站不具备治疗资格,且陈雪娇误工计算的标准偏高。请求依法驳回陈雪娇的诉讼请求。”
是非曲直一锤定音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陈雪娇因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而造成医药、误工、护理等经济损失,主要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但徐晓斌在陈雪娇面前搬弄是非使陈雪娇精神受到刺激,是导致其自杀的重要因素,徐晓斌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雪娇要求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徐晓斌认为陈雪娇误工损失的计算标准偏高,因陈雪娇的确从事较大规模的家庭养殖业,陈雪娇按从事养殖业的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并无不当;徐晓斌认为陈雪娇所在地的社区医疗服务站不具备治疗资格。因该站是当地卫生院下设的医疗服务站,具有相应的治疗资格,徐晓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陈雪娇要求徐晓斌赔偿有关损失的请求,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2006年2月21日,海安县法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徐晓斌赔偿陈雪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894元;驳回陈雪娇的其他诉讼请求。
明明是陈雪娇自己服毒自杀,为何却要自己来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徐晓斌对此怎么也想不通,在上诉期内,徐晓斌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徐晓斌在上诉状中称,原审认定本人在陈雪娇面前搬弄是非的事实错误,本人的行为与陈雪娇的服毒行为间无因果关系,且陈雪娇诊治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医药费用,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陈雪娇的诉讼请求。
陈雪娇答辩称,徐晓斌在自己面前搬弄是非的事实有证据证实,徐晓斌的行为与自己的服毒行为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自己在诊治过程中所花费的医药费用是合理的。对此,陈雪娇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晓斌在陈雪娇面前搬弄是非的事实有证人崔某、陈某、杨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陈雪娇服毒行为主要是其自身因素导致,但徐晓斌在陈雪娇面前搬弄是非使陈雪娇精神受到刺激,亦是导致陈雪娇服毒的因素。徐晓斌认为陈雪娇诊治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医药费用,但对此其未能举证证明。原审判决正确,徐晓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06年4月25日,南通中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孙薇薇
编后:谨防“祸”从口出
本案中的判决,徐晓斌很难接受,认为自己是“好心提醒”陈雪娇,至于陈雪矫喝农药,那是她“心眼太小了”,凭什么要自己赔偿医疗费呢?
那么徐晓斌是否侵犯了原告陈雪矫的权利呢?陈雪娇自杀,徐晓斌是否要为她的医疗费用“买单”呢?
南通的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蔡斌律师认为:首先,判断徐晓斌是否构成侵权,主要是看徐晓斌当时跟陈雪娇讲话的内容是自己杜撰还是事实存在,其主观上是善意提醒还是恶意搬弄。很明显,案件中提到被告徐晓斌“多次”在陈雪矫面前“故作神秘”地“搬弄是非”,而导致陈雪娇“精神受了刺激喝农药自杀”,可见徐晓斌主观上是恶意搬弄,据此,徐晓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陈雪娇的人身权。当然,如果徐晓斌主观上是善意提醒而并非恶意搬弄,即使陈雪矫因为此话喝农药,徐晓斌的行为也并不构成侵权。
另外,“徐晓斌在陈雪娇面前搬弄是非的事实有证人崔某、陆某、杨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说明陈雪娇已经举证证明徐晓斌跟她说过她丈夫跟别人相好的事情。这时,如果徐晓斌不同意原告陈雪娇的观点,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则转移至徐晓斌处,他必须举证来证明其说陈雪娇的丈夫跟她人相好并非空穴来风,而且其主观上是善意提醒而并非恶意搬弄。本案中徐晓斌未能举证证据,表明徐晓斌构成侵权,
那么徐晓斌辩解的“陈雪娇太小心眼而喝农药,应该对自身受伤结果承担责任”是否成立呢?蔡律师认为,本案损害结果的产生是典型的“多因一果”,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上则按照“多因一果为按份责任”来分配各自的民事责任,分责任而并非全部责任,陈雪娇轻信且冲动行事,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每位公民平时都应注重自身道德修养,既不要无中生有地捏造事实,也不要道听途说地传播是非,谨防“祸”从口出,到时不仅要承担道义上的谴责,还可能像本案中的徐晓斌触犯了法律,吃官司不说,还得付出为数不小的经济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