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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独立董事制度从1993年为满足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到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再到现在有二十个年头。如今独立董事法律责任问题日益突出,笔者以湖北省上市公司为基础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现状进行讨论。
关键词 独立董事 现状 指导意见
一、湖北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现状
(一)独立董事的人数。
截止到2013年12月1日,湖北省上市公司已达63家,共100名独立董事。笔者对湖北省30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湖北省30家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最多的一家为5人,最少的一家为2人,平均每家3.3人,仅仅比《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高一点点,而且聘请3为独立董事的公司最多,占总数的66.6%。根据《指导意见》的第一款第三条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的要求,上述30家上市企业均已达标。根据从2003年大型公司举办的圆桌会议对美国大型公司所做的调查来看,90%的大型公司有2/3以上的董事是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人员构成。
根据30家样本上市公司的数据看,一共100名独立董事,博士后1名,其中博导39名,硕士28,单从学历来看绝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是在该项领域顶尖的学者,绝大多数都是来自国内各大高校知名教授,在这100名董事当中大多数担任了各种各样的行政职务,或者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三)独立董事的薪酬。
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现金形式支付津贴,从最高的9.6到最低的0.55来看,差异比较大,但是大多数都在5万元左右。薪酬的多少基本都是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来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公布。相比国外独立董事津贴水平和方式,我国薪酬水平偏低,结构形式单一缺乏激励机制,同时独立董事的津贴由上市公司自行支付,因此独立董事受限于上市公司,并不能做到真正的“独立”。
二、独立董事存在的问题
(一)独立董事选聘任用。
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因此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主要有董事会提名、股东提名、提名委员会提名三种形式。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控股股东对公司治理影响非常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82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前款看出虽然表决权由股东做出,但是候选董事、监事人选仍然由董事会确定后上报,董事长以及主要经理选择谁被提名肯定也是选择他们认识的人。因此,独立董事要保证其独立性很难。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立法对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任进行规范,理论界和学者界给出了自己不同的意见,有些人提出:取消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以此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但是又有些人提出反对意见:如果大股东丧失独立董事的提名权,收买该公司的独立董事成本低于收购该公司股份,因此该公司将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上述观点都有缺陷的地方,笔者更赞同:大股东享有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但是在表决的时候需要回避。还有许多建议包括:(1)由证监会或交易所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或者诚信档案,组建机构对此进行统一管理,上市公司可从人才库中选择。(2)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提名委员会,将提名权交由委员会管理。(3)可公开选聘,可以鼓励相关资质人士参与竞选。
(二)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美德是可以期待而不可信赖的”,好的职业道德是独立董事履行义务的保证,但是当他不能履行时,我们需要制度来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那变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第一性法律义务而带来了第二性的法律义务。一般情况下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独立董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为前三种。从补偿受害人的角度来说民事责任是最重要的。刑事责任是针对犯罪行为,重在打击、遏制进一步犯罪,是三者中最重的。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讲话指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因此,行政责任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
三、笔者提出一下思考
1、独立董事真的有用吗?就算建立了类似人才库的中介机构来管理来选聘,这次我聘请了,你总是否定,总是说不,公司就不会再聘用你。不管独立董事是否能勇敢说出不,但是作用真的很有限。
2、独立董事靠什么?大部分人会说靠专业能力、经营经验、会计、法律的专业知识。根据笔者第二章调查数据显示,能够担任独立董事的都是在该领域顶尖人才,但是能否做到尽力履行职责。有些人提出靠奖励和惩罚来解决勤勉义务,但是津贴越高他们可能更害怕被上市公司辞退,关于惩罚,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审计都没有办法发现的问题,靠独立董事看一看材料就能发现其中的问题显然很困难。
因此,笔者认为,证劵市场需要法治不是人治,靠各位独立董事的道德和能力是得不到保障的。例如独立董事任职家数不能超过五家,这就限制独立董事们在有限的经历能尽可能完成他们的义务,独立董事缺席超过三次就得免职,这种相对合理的硬性制度才能真正的发挥其作用。迫在眉睫的是尽快一步的完善关于独立董事的制度和规则,才能使得整个市场健康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刘李胜主编.上市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制度[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2]陈九振.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赵立新,汤欣,邓舸等.走出困境: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职责与责任[M].法律出版社.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 独立董事 现状 指导意见
一、湖北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现状
(一)独立董事的人数。
截止到2013年12月1日,湖北省上市公司已达63家,共100名独立董事。笔者对湖北省30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湖北省30家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最多的一家为5人,最少的一家为2人,平均每家3.3人,仅仅比《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高一点点,而且聘请3为独立董事的公司最多,占总数的66.6%。根据《指导意见》的第一款第三条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的要求,上述30家上市企业均已达标。根据从2003年大型公司举办的圆桌会议对美国大型公司所做的调查来看,90%的大型公司有2/3以上的董事是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人员构成。
根据30家样本上市公司的数据看,一共100名独立董事,博士后1名,其中博导39名,硕士28,单从学历来看绝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是在该项领域顶尖的学者,绝大多数都是来自国内各大高校知名教授,在这100名董事当中大多数担任了各种各样的行政职务,或者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三)独立董事的薪酬。
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现金形式支付津贴,从最高的9.6到最低的0.55来看,差异比较大,但是大多数都在5万元左右。薪酬的多少基本都是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来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公布。相比国外独立董事津贴水平和方式,我国薪酬水平偏低,结构形式单一缺乏激励机制,同时独立董事的津贴由上市公司自行支付,因此独立董事受限于上市公司,并不能做到真正的“独立”。
二、独立董事存在的问题
(一)独立董事选聘任用。
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因此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主要有董事会提名、股东提名、提名委员会提名三种形式。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控股股东对公司治理影响非常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82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前款看出虽然表决权由股东做出,但是候选董事、监事人选仍然由董事会确定后上报,董事长以及主要经理选择谁被提名肯定也是选择他们认识的人。因此,独立董事要保证其独立性很难。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立法对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任进行规范,理论界和学者界给出了自己不同的意见,有些人提出:取消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以此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但是又有些人提出反对意见:如果大股东丧失独立董事的提名权,收买该公司的独立董事成本低于收购该公司股份,因此该公司将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上述观点都有缺陷的地方,笔者更赞同:大股东享有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但是在表决的时候需要回避。还有许多建议包括:(1)由证监会或交易所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或者诚信档案,组建机构对此进行统一管理,上市公司可从人才库中选择。(2)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提名委员会,将提名权交由委员会管理。(3)可公开选聘,可以鼓励相关资质人士参与竞选。
(二)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美德是可以期待而不可信赖的”,好的职业道德是独立董事履行义务的保证,但是当他不能履行时,我们需要制度来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那变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第一性法律义务而带来了第二性的法律义务。一般情况下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独立董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为前三种。从补偿受害人的角度来说民事责任是最重要的。刑事责任是针对犯罪行为,重在打击、遏制进一步犯罪,是三者中最重的。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讲话指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因此,行政责任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
三、笔者提出一下思考
1、独立董事真的有用吗?就算建立了类似人才库的中介机构来管理来选聘,这次我聘请了,你总是否定,总是说不,公司就不会再聘用你。不管独立董事是否能勇敢说出不,但是作用真的很有限。
2、独立董事靠什么?大部分人会说靠专业能力、经营经验、会计、法律的专业知识。根据笔者第二章调查数据显示,能够担任独立董事的都是在该领域顶尖人才,但是能否做到尽力履行职责。有些人提出靠奖励和惩罚来解决勤勉义务,但是津贴越高他们可能更害怕被上市公司辞退,关于惩罚,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审计都没有办法发现的问题,靠独立董事看一看材料就能发现其中的问题显然很困难。
因此,笔者认为,证劵市场需要法治不是人治,靠各位独立董事的道德和能力是得不到保障的。例如独立董事任职家数不能超过五家,这就限制独立董事们在有限的经历能尽可能完成他们的义务,独立董事缺席超过三次就得免职,这种相对合理的硬性制度才能真正的发挥其作用。迫在眉睫的是尽快一步的完善关于独立董事的制度和规则,才能使得整个市场健康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刘李胜主编.上市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制度[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2]陈九振.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赵立新,汤欣,邓舸等.走出困境: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职责与责任[M].法律出版社.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