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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的“为政在人”、“治人”理论并非“人治”,它与西方“人治”理论有着较大差异。西方“人治”理论侧重于政治体制的设计,而“为政在人”范围更为广泛,既强调“为政”、“施政”的主体(君主和各级官吏)和客体(庶民百姓),也强调统治者的自身修养,还包含诸多法律层面的见解和思考。先秦儒家虽然强调“为政在人”、“治人”等,但是并非不要法,而是认为在立法、司法和守法上,“人”的作用是必须特别予以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