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视角下农户直补资金担保贷款需求特征研究--以吉林省梨树县为例

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ixibaogao00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农村普惠金融建设的难点和核心是农户贷款难问题。2010年,吉林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开展以直补资金担保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工作。通过对吉林省梨树县5个乡镇的424个农户调查问卷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方差分析以及归并模型的计量检验,研究农户对直补资金担保贷款需求的特征,得出的主要结论是:“总负债额(2011年)”、“直补贷款限额”、“民间借贷额”、“养殖生意收入额”和“房车婚支出”与农户直补资金担保贷款额的大小有显著的相关关系;直补资金担保贷款政策对农民发展农业生产以及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他文献
《易传》中遍布着的"错杂"观念,是"文"的精神的体现.《易传》以"错杂"释"文",不仅意味着充实丰富、开放包容,反对单一纯粹;而且它对异质共存的肯定还为"文"注入了相济相推的动力,促成了"文"的活动性与生命感,从而使之超越单纯的空间性秩序,成为兼具时间性的存在历程;并利用"以他平他"之理,在此时空历程中谋求动态平衡.所以,《易传》之"文"不是现成的或完成的,而是处于"变动不居"的生成过程之中的.它不仅表现为一种错杂的感性形式,而且还是宇宙万物之整体的、变动性的存在.它既
2018年12月修改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持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概念和内涵的同时,于第9条引入了“土地承包权”概念。结合立法前后的争议,依据法理分析和体系解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中的“土地承包权”应被界定为纯剩余财产权,即基于家庭承包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流转土地经营权之后对承包地享有的剩余财产权能的总和。该权利在内容上包含流转对价获取权、农业用途和地力维持权、处分同意权等十一项权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可以不引入“土地承包权”概念,但应在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之权能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再流转客体具有特定性,特指土地经营权,不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种特定性是由初次流转的客体被特定化为土地经营权决定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再流转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也可参照适用(类推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的规定。不满五年的短期再流转不具有登记能力,故其再流转不具有对抗效力;但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再流转具有登记能力,经登记后产生对抗效力。
基于SVAR-H-SV模型构建中国货币政策不确定性指数,并以此考察中国货币政策不确定性的变动特征及其宏观经济效应。分析表明:1)我国数量型货币政策不确定性明显高于价格型货币政策不确定性,且在金融去杠杆政策实施之前二者的走势呈现上下交错的波动特征,在金融去杠杆政策实施过程中,二者则呈现同步上升的趋势特征。2)数量型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对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数量型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对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的影响相对较强;而在经济新常态时期,数量型货币政策不确定性对经济增长和通货膨
从世界经济发展中各国和中国的改革实践来看,我们认为选择何种经济体制主要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首先,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现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规模和水平及其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这是历史地选择经济体制的基本决定因素和最终决定因素。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体制是一定生产关系存在和运动的具体形式。在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规模和水平,反映了其在一定发展阶段的社会分工和经济发展的水平,
存在论概念本身已经意味着三重存在论差异,它打破了抽象同一性的存在概念,使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成为存在论的基本问题。立足于实践概念,历史唯物主义在辩证的历史过程中把握思维与存在的对立统一关系,现实被理解为实践中介的存在过程,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循环成为存在和存在论的基本结构。立足于存在论差异和存在论循环,存在被理解为能在,后形而上学的存在论就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在论。因此,以实践思维为本质特征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后形而上学存在论视域的重要开启者。
为了对国有金融资产的出资人模式、不同出资人代表、股权结构与金融不同行业的收益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以我国16家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37家城市商业银行、41家证券公司,共计94家金融企业为样本,对2007至2014年的数据从股权集中度、股权性质和股权构成三个维度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金融业的前十大股东之和与经营绩效正相关,增加其他重要股东的持股有利于业绩提升;“三层级”出资金融企业明显好于国家直接出资,也优于“多层级”持股的国有企业管理,中央汇金及其他中管金融企业都是优秀的国有出资人代表;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最优
民法典人格权编应继续坚持《民法总则》所确立的人格利益保护一般条款+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同时,应以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为标准,继续完善草案的具体规定。对此,一方面,考虑到《民法总则》第109条已经明确宣告了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所以应删除草案中一般人格权条款与第109条重复的表述;另一方面,考虑到人格权编一般人格权条款与侵权责任编一般侵权条款在功能上可能存在的重复,所以草案应仅保留人格权请求权中关于绝对权请求权的规定,而将相对权请求权部分交由侵权责任编规定。另外,由于民法典中已经将人格尊严等宣告为一般人格权条
物的构成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对物进行哲学式阐释的一个关键问题。马克思主义关于物的客观实在的论断往往被后来的研究者误认为教条主义的独断论与素朴实在论,进而主张代之以关于物的“先验主体构成论”。这种观点同时也激发了马克思主义者关于物的被构成性问题的探究。当然,这种探究不再是从认知主体或纯粹意识出发,而是从实践主体或对象化活动出发去揭示物的丰富内涵,肯定了物在实践意义上的被构成性维度以及在传统表述中被隐藏的能构性维度。马克思主义中的物是人以实践姿态生活于其中的、作为彼此有机关联的物的整体,作为这一整体的物
运用回归分析等经验研究方法,以关键审计事项准则执行首年,即2016年中国A股及A+H股上市公司非金融公司为样本,研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是否增加了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是否向股票市场传递了投资风险信号。研究发现,同一行业中规模和资产收益率相似的公司,在相同审计意见的情况下,公司的操纵性应计利润程度和负债率越高,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越多,表明关键审计事项可以有效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风险和经营风险;同时,独立董事制度能够负向调节操纵性应计利润与关键审计事项披露之间的关系,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操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