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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播发,至此,备受瞩目的三中全会顺利落下帷幕。刘瑜在其最新的一本随笔集《观念的水位》中写道,“中国的改革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不断政策创新的历史。”此次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部署,颇多创新之举,宣布设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家安全委员会”,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繁重改革任务需要精干人事安排,由是观之,三中全会后的人事调整还将进一步持续。
政协主席全部“退出”常委
近日,中央批准:马兴瑞同志任广东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朱明国同志不再担任广东省委副书记、常委职务。至此,经新一轮调整后,全国31位省级政协主席全部“退出”同级党委常委班子,4位省级党委专职副书记均不再兼任政协主席。
在今年年初的地方“两会”上,新换届产生了31位省级政协主席。据新华网记者统计,换届后,31位政协主席中有8人由省(区、市)委常委兼任,他们是:北京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吉林;天津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何立峰;广东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省委政法委书记朱明国;辽宁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夏德仁;重庆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徐敬业;福建省委常委、省政协主席张昌平;吉林省委常委、省政协主席黄燕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协主席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其中,吉林、何立峰、夏德仁、朱明国,均为当地党委专职副书记。
2013年年初,新当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主席的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卸任自治区党委常委职务。4月,何立峰、夏德仁、吉林在先后卸下天津市委,辽宁省委,北京市委副书记、常委职务。5月,吉林省政协主席黄燕明不再担任吉林省委常委、组织部长。7月,徐敬业和张昌平分别卸任重庆市委常委、福建省委常委职务。此次朱明国不再担任广东省委副书记、常委职务,意味着全国所有省级政协主席均已不再担任省(区、市)委常委职务。
看到这一消息,想必很多人开始揣测这是为什么了。作为昔日四大班子之一的政协主席,在之后的省区市一级或许在较长时间内——或许永远不会再参与到地方最高决策核心——“常委”中来了。很可能省区市之下的市县、乃至于乡镇一级不久也会如此。
那么中央如此决策的动向是什么?难道中国逐渐不要政协了?或者政协不重要了?
有关专家的回答是,中国不但要政协,还要真正地规范政协、建设政协,让政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政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每年举行1次。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职权为: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实现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副秘書长,决定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等。
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及部分县和市辖区,设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之间以及地方委员会上下级之间是工作指导关系。
这是写在书面上的政协。实际中国当下地方政协有个特点:鱼龙混杂。
很多商人、艺人以及各种名人一旦出名,就想混个政协委员的头衔。但真正起到政协作用的实在不多,相反,还由于各种负面影响让民众嗤之以鼻。
究其原因,是因为政协本身位高权重,这些人一方面想进入政协给自己增加另外的光环,也有些人是因为进入政协有利可图。就像韩非子所说,一旦有利,人们就会争先恐后。
一旦地方政协负责人不再是决策层的成员——政协委员也不能直接获利,那么很多人就会望政协而却步了。其实这样正好能考验谁想真正发挥政协作用、也能发挥政协作用;此外,政协里面很多人属于既得利益集团或者与既得利益集团关系紧密,他们在权力核心层直接阻碍改革的进程,现在将地方政协与“常委”剥离,这是有利于改革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告明确写道: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法治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
民主政治建设与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最主要两点就在人大与政协。现在将鱼龙混杂的政协与权力核心层剥离,一方面会起到净化政协的作用,也让政协得以站在客观的立场发挥自己真正作用——当然,这需要真正地建设好政协。
现在省级纪委的相当一部分职权已经与省区市剥离——纪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监督省委省政府了,而现在政协又从常委剥离。地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正在逐渐成型。
中纪委将不再具体办案
除了变化较大的人事调动外,《决定》推出的多项反腐举措也被专家们视为在反腐方面有“重大突破”,有专家称“《决定》的措施非常具体化,可以说让人看到了希望。”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法治反腐专家座谈会,邀请多位专家就官员犯罪从纪委调查向司法程序移交的衔接问题进行讨论。据参加该座谈会的专家介绍,今后官员腐败一旦可能构成犯罪,将不再像原来那样由纪委负责找证据,而是将及时移交给检察机关调查。这意味着纪委的“双规”或将大大减少。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参加了最高检举办的座谈会。他告诉记者,会上谈论更多的是关于纪委如何向检察机关移交官员腐败犯罪案件、双方如何衔接等问题。
“过去官员违纪、违法、犯罪,都是由纪委负责,等到事情都定了,构成犯罪的,就会移交给检察机关。”姜明安介绍,一般都是纪委全弄好了,把证据材料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再公诉,“以后如果官员贪腐构成犯罪,就会直接交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取证。”
据了解,在过去的大案中,纪委几乎都是把事实调查清楚后再移交检察院,有时甚至确定到具体的金额和可能涉及的罪名。这种工作方式,经常会让纪委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而官员违法犯罪直接移交检察院,将使得检察机关比过去拥有更多的权力,纪委也可以及时腾出力量去处理其他官员腐败问题。参加座谈会的专家、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表示,上述转变将大大缩短两个部门办案的衔接流程,反腐效率显然会更高。
11月13日,中央纪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会议指出,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提出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对党风政风的执纪监督,加大对党员領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审查和处置力度,坚决惩治腐败。要督促各级党委和纪委抓早抓小,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及时了解核实、诫勉谈话,扯扯袖子,甚至大喝一声。
“其实这与习近平总书记讲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不谋而合。”姜明安表示,按照法治的程序,职务犯罪的由检察院来负责侦查取证,普通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但以前纪委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官员,是按照党内的相关规定比如“双规”来运作。
在专家们看来,此次作出的转变可以使反腐推进更深入,使反腐更准确更有利,这也将使得今后反腐更加法治化,防止为了反腐而反腐,也更有利于保障被调查者的权利。
“具体的转变落实还需要时间。”姜明安说,检察院现在设有反贪局,但人手比较少,而纪委在相关工作方面已搞了多年,经验也比较丰富,检察院只能慢慢去接手。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纪委的权力缩小了。”姜明安说,纪委今后会更侧重纪律问题和政策协调,反腐败的主要工作还是由纪委来承担,但只是不再负责官员腐败犯罪的案子了,“纪委保留的是对违法违纪官员调查以及进行党内处分等,比如说官员出现住房、公务用车超标等违纪行为,给予记大过等处分。”
政法委不再介入个案审判
“要高度重视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这条从年初就被最高法院屡次提及的原则,再度出现在三中全会后最高法院重要文件中。
2013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召开通气会,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中三次提及死刑案件审理,包括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从今年年初开始,纠正冤假错案一度成为法院系统的鲜明标签。除了几起被平反的冤案外,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5月3日,福建省高院宣布,福清爆炸案五名上诉人无罪。
在这系列案件平反的背后,往往有最高法院的影子。2013年5月6日,《人民法院报》刊载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其中提到的无罪推定原则、法院独立审判、重视律师作用等内容,均在《意见》中得到体现和细化。
“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沈德咏在文章中称。
观察最高法院防范冤假错案工作的阶段性变化,河南赵作海案是一个重要节点。“赵作海案直接导致了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和五部门会签”,清华大学刑诉法教授张建伟如此解释道,“两个证据规定’本来有较大阻力,最高法院曾预备单独出台,但赵作海案曝光后,最终由‘两高三部’联合出台”。
此次出台的《意见》在“两个证据规定”基础上,还强化了证据审查机制。其要求,“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在一审和二审时,律师都曾指出DNA样本与被告人比对不上,很可能是第三人作案,但法庭“不理睬”。几年后,警方重启DNA鉴定,果然比对上了另一个死刑犯。而河北聂树斌案,根据现已公开的案卷看,在审理时并没有进行DNA鉴定。
此外,最高法院依然强调独立审判。“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意见》中称。
出于“维稳”考虑,地方政法委一度是干扰个案审判的重要因素,记者已从权威人士处得知,除涉及外交、国防等特殊领域外,“政法委今后将不会介入个案”。《意见》亦规定,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政协主席全部“退出”常委
近日,中央批准:马兴瑞同志任广东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朱明国同志不再担任广东省委副书记、常委职务。至此,经新一轮调整后,全国31位省级政协主席全部“退出”同级党委常委班子,4位省级党委专职副书记均不再兼任政协主席。
在今年年初的地方“两会”上,新换届产生了31位省级政协主席。据新华网记者统计,换届后,31位政协主席中有8人由省(区、市)委常委兼任,他们是:北京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吉林;天津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何立峰;广东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省委政法委书记朱明国;辽宁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夏德仁;重庆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徐敬业;福建省委常委、省政协主席张昌平;吉林省委常委、省政协主席黄燕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协主席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其中,吉林、何立峰、夏德仁、朱明国,均为当地党委专职副书记。
2013年年初,新当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主席的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卸任自治区党委常委职务。4月,何立峰、夏德仁、吉林在先后卸下天津市委,辽宁省委,北京市委副书记、常委职务。5月,吉林省政协主席黄燕明不再担任吉林省委常委、组织部长。7月,徐敬业和张昌平分别卸任重庆市委常委、福建省委常委职务。此次朱明国不再担任广东省委副书记、常委职务,意味着全国所有省级政协主席均已不再担任省(区、市)委常委职务。
看到这一消息,想必很多人开始揣测这是为什么了。作为昔日四大班子之一的政协主席,在之后的省区市一级或许在较长时间内——或许永远不会再参与到地方最高决策核心——“常委”中来了。很可能省区市之下的市县、乃至于乡镇一级不久也会如此。
那么中央如此决策的动向是什么?难道中国逐渐不要政协了?或者政协不重要了?
有关专家的回答是,中国不但要政协,还要真正地规范政协、建设政协,让政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政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每年举行1次。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职权为: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实现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副秘書长,决定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等。
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及部分县和市辖区,设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之间以及地方委员会上下级之间是工作指导关系。
这是写在书面上的政协。实际中国当下地方政协有个特点:鱼龙混杂。
很多商人、艺人以及各种名人一旦出名,就想混个政协委员的头衔。但真正起到政协作用的实在不多,相反,还由于各种负面影响让民众嗤之以鼻。
究其原因,是因为政协本身位高权重,这些人一方面想进入政协给自己增加另外的光环,也有些人是因为进入政协有利可图。就像韩非子所说,一旦有利,人们就会争先恐后。
一旦地方政协负责人不再是决策层的成员——政协委员也不能直接获利,那么很多人就会望政协而却步了。其实这样正好能考验谁想真正发挥政协作用、也能发挥政协作用;此外,政协里面很多人属于既得利益集团或者与既得利益集团关系紧密,他们在权力核心层直接阻碍改革的进程,现在将地方政协与“常委”剥离,这是有利于改革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告明确写道: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法治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
民主政治建设与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最主要两点就在人大与政协。现在将鱼龙混杂的政协与权力核心层剥离,一方面会起到净化政协的作用,也让政协得以站在客观的立场发挥自己真正作用——当然,这需要真正地建设好政协。
现在省级纪委的相当一部分职权已经与省区市剥离——纪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监督省委省政府了,而现在政协又从常委剥离。地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正在逐渐成型。
中纪委将不再具体办案
除了变化较大的人事调动外,《决定》推出的多项反腐举措也被专家们视为在反腐方面有“重大突破”,有专家称“《决定》的措施非常具体化,可以说让人看到了希望。”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法治反腐专家座谈会,邀请多位专家就官员犯罪从纪委调查向司法程序移交的衔接问题进行讨论。据参加该座谈会的专家介绍,今后官员腐败一旦可能构成犯罪,将不再像原来那样由纪委负责找证据,而是将及时移交给检察机关调查。这意味着纪委的“双规”或将大大减少。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参加了最高检举办的座谈会。他告诉记者,会上谈论更多的是关于纪委如何向检察机关移交官员腐败犯罪案件、双方如何衔接等问题。
“过去官员违纪、违法、犯罪,都是由纪委负责,等到事情都定了,构成犯罪的,就会移交给检察机关。”姜明安介绍,一般都是纪委全弄好了,把证据材料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再公诉,“以后如果官员贪腐构成犯罪,就会直接交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取证。”
据了解,在过去的大案中,纪委几乎都是把事实调查清楚后再移交检察院,有时甚至确定到具体的金额和可能涉及的罪名。这种工作方式,经常会让纪委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而官员违法犯罪直接移交检察院,将使得检察机关比过去拥有更多的权力,纪委也可以及时腾出力量去处理其他官员腐败问题。参加座谈会的专家、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表示,上述转变将大大缩短两个部门办案的衔接流程,反腐效率显然会更高。
11月13日,中央纪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会议指出,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提出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对党风政风的执纪监督,加大对党员領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审查和处置力度,坚决惩治腐败。要督促各级党委和纪委抓早抓小,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及时了解核实、诫勉谈话,扯扯袖子,甚至大喝一声。
“其实这与习近平总书记讲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不谋而合。”姜明安表示,按照法治的程序,职务犯罪的由检察院来负责侦查取证,普通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但以前纪委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官员,是按照党内的相关规定比如“双规”来运作。
在专家们看来,此次作出的转变可以使反腐推进更深入,使反腐更准确更有利,这也将使得今后反腐更加法治化,防止为了反腐而反腐,也更有利于保障被调查者的权利。
“具体的转变落实还需要时间。”姜明安说,检察院现在设有反贪局,但人手比较少,而纪委在相关工作方面已搞了多年,经验也比较丰富,检察院只能慢慢去接手。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纪委的权力缩小了。”姜明安说,纪委今后会更侧重纪律问题和政策协调,反腐败的主要工作还是由纪委来承担,但只是不再负责官员腐败犯罪的案子了,“纪委保留的是对违法违纪官员调查以及进行党内处分等,比如说官员出现住房、公务用车超标等违纪行为,给予记大过等处分。”
政法委不再介入个案审判
“要高度重视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这条从年初就被最高法院屡次提及的原则,再度出现在三中全会后最高法院重要文件中。
2013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召开通气会,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中三次提及死刑案件审理,包括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从今年年初开始,纠正冤假错案一度成为法院系统的鲜明标签。除了几起被平反的冤案外,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5月3日,福建省高院宣布,福清爆炸案五名上诉人无罪。

在这系列案件平反的背后,往往有最高法院的影子。2013年5月6日,《人民法院报》刊载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其中提到的无罪推定原则、法院独立审判、重视律师作用等内容,均在《意见》中得到体现和细化。
“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沈德咏在文章中称。
观察最高法院防范冤假错案工作的阶段性变化,河南赵作海案是一个重要节点。“赵作海案直接导致了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和五部门会签”,清华大学刑诉法教授张建伟如此解释道,“两个证据规定’本来有较大阻力,最高法院曾预备单独出台,但赵作海案曝光后,最终由‘两高三部’联合出台”。
此次出台的《意见》在“两个证据规定”基础上,还强化了证据审查机制。其要求,“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在一审和二审时,律师都曾指出DNA样本与被告人比对不上,很可能是第三人作案,但法庭“不理睬”。几年后,警方重启DNA鉴定,果然比对上了另一个死刑犯。而河北聂树斌案,根据现已公开的案卷看,在审理时并没有进行DNA鉴定。
此外,最高法院依然强调独立审判。“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意见》中称。
出于“维稳”考虑,地方政法委一度是干扰个案审判的重要因素,记者已从权威人士处得知,除涉及外交、国防等特殊领域外,“政法委今后将不会介入个案”。《意见》亦规定,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