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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的前世今生,既有社会主义国体的影响,也有改革开放后域外土地制度的影响。《物权法》第149条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的形式、次数等内容的留白,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自动续期"的激烈争论。但是从平衡各方利益、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实行差别化续期、构建带免费续期面积的累进制缴费续期制,是破解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困局的最佳制度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