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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内涵界定与功能定位问题,关系到行政诉讼类型化理论和制度的体系建构,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从类型化理论和制度体系建构的视角看,行政诉讼类型化包括方法论层面的行政诉讼类型化、规范化的行政诉讼形态和实证法意义下的行政诉讼类型之选择与适用三个方面的内涵,在提供规范系统的研究方法、理论分析的架构和强化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倾向具有重要的理论功能,在促进诉讼争议的明晰性、增大权利救济的范围和强度以及平衡行政权与司法权方面具有重要的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