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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定位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院原先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这将直接导致检察机关职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
检察院该何去何从,未来的出路在哪里?在这些背景之下,由检察院负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是对宪法的实施,落实了检察院在环境问题上依法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二是对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的贯彻落实,明确了检察院在公益诉讼领域努力的方向;三是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院对自己工作的创新发展方向。同时,《决定》也为学界在检察院是否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资格的争议进行了明确。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5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指明了方向。
《环境保护法》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5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都确定了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同时,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不直接管理国家政治、经济事务,与行政行为、公共利益均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一定程度上能够排除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需要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人们发现长期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所形成的生态危机是严重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国内生产总值早已跃居世界第二。然而长期依赖于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给我国的自然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全面阐述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但是,由于我国此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不完善,难以对遭受到严重侵害的环境公共利益进行及时的法律保护,所以迫切需要一个专业组织或机构来维护环境公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就是让检察院充分发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在这些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张掖是祁连山水源涵养保护的核心区域,祁连山天然的地理位置有效的抵御了库木塔格、巴丹吉林、腾格里三大沙漠的南侵,保障了黄河的补给。开展好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于维系西北地区乃至全国生态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张掖目前的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目前祁连山冰雪及多年冻土数量、分布面积明显消退;土壤旱化、林地退化导致水源涵养力下降;草地开垦率较高,草地退化严重;野生动物数量下降、天然资源储量也明显减少,自然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可见一斑。这就迫切需要一个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较为权威的组织或机构来维护环境公益。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理想的环境公益维护者,这也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也是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的具体要求。
三、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訴讼,弥补其他主体的不足
环境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相比,具有成本高昂、取证困难、影响范围广泛、索赔资金管理困难等特点。如何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如何建设生态文明,是当今法治国家建设中面临的一项巨大挑战。环境公益诉讼包括两方面,分别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现行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审判中也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保护环境公益的诉讼能力不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不少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因为负有环境保护与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一些污染企业是地方的纳税大户,甚至是政府重点扶持对象,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必然起不到好的效果。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可能性也较小,首先是由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小;其次是社会组织成员的专业知识、取证能力有限;再次,社会组织在起诉过程中难以抵制外部的利益诱惑。而由公民来起诉更是困难重重。公民提起诉讼,身份暴露在公众视野下,很容易受到威胁和攻击;其次,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涉及到运用大量专业知识、专业设备,公民很难满足要求;再次,公益诉讼维权成本和代价高昂、耗时耗力,公民个人很难做到。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决定》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从诉讼内拓展到诉讼外,拓展了检察工作内涵的外延,推动了法治建设与检察工作的新发展。
作者简介
张妮(1988—),女,汉族,陕西富平人,中共张掖市委党校讲师,硕士研究生。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院原先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这将直接导致检察机关职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
检察院该何去何从,未来的出路在哪里?在这些背景之下,由检察院负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是对宪法的实施,落实了检察院在环境问题上依法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二是对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的贯彻落实,明确了检察院在公益诉讼领域努力的方向;三是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院对自己工作的创新发展方向。同时,《决定》也为学界在检察院是否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资格的争议进行了明确。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5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指明了方向。
《环境保护法》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5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都确定了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同时,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不直接管理国家政治、经济事务,与行政行为、公共利益均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一定程度上能够排除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需要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人们发现长期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所形成的生态危机是严重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国内生产总值早已跃居世界第二。然而长期依赖于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给我国的自然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全面阐述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但是,由于我国此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不完善,难以对遭受到严重侵害的环境公共利益进行及时的法律保护,所以迫切需要一个专业组织或机构来维护环境公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就是让检察院充分发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在这些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张掖是祁连山水源涵养保护的核心区域,祁连山天然的地理位置有效的抵御了库木塔格、巴丹吉林、腾格里三大沙漠的南侵,保障了黄河的补给。开展好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于维系西北地区乃至全国生态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张掖目前的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目前祁连山冰雪及多年冻土数量、分布面积明显消退;土壤旱化、林地退化导致水源涵养力下降;草地开垦率较高,草地退化严重;野生动物数量下降、天然资源储量也明显减少,自然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可见一斑。这就迫切需要一个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较为权威的组织或机构来维护环境公益。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理想的环境公益维护者,这也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也是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的具体要求。
三、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訴讼,弥补其他主体的不足
环境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相比,具有成本高昂、取证困难、影响范围广泛、索赔资金管理困难等特点。如何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如何建设生态文明,是当今法治国家建设中面临的一项巨大挑战。环境公益诉讼包括两方面,分别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现行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审判中也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保护环境公益的诉讼能力不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不少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因为负有环境保护与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一些污染企业是地方的纳税大户,甚至是政府重点扶持对象,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必然起不到好的效果。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可能性也较小,首先是由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小;其次是社会组织成员的专业知识、取证能力有限;再次,社会组织在起诉过程中难以抵制外部的利益诱惑。而由公民来起诉更是困难重重。公民提起诉讼,身份暴露在公众视野下,很容易受到威胁和攻击;其次,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涉及到运用大量专业知识、专业设备,公民很难满足要求;再次,公益诉讼维权成本和代价高昂、耗时耗力,公民个人很难做到。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决定》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从诉讼内拓展到诉讼外,拓展了检察工作内涵的外延,推动了法治建设与检察工作的新发展。
作者简介
张妮(1988—),女,汉族,陕西富平人,中共张掖市委党校讲师,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