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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现代农业规模化发展,必须将农民手中细碎的田地流转起来。最近几年,“土地流转”一直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然而,现实问题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许多农户不愿长期出租土地,而规模化种植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要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较长、相对稳定。
如何解决两大主体间的矛盾,业内资深专家接受《财经界》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要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尤其要给农民稳定的生活保障,这样他们才能没有后顾之忧,心甘情愿地将土地“流转”出去。
但知易行难。尤其是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要做好这一点显然非一朝一夕。
不过,记者在近期的采访中发现,在我国农业大省的主要农区——河南省浚县,一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鹤集团,2010年初,就完成了对100平方公里镇域面积内的42个行政村4个居委会、7万人口和9万亩耕地的整体规划,耕地面积达到了12万亩。
中鹤集团董事长王学军告诉本刊记者,在中鹤的战略规划中,土地流转后、土地收益完成了由经营性收益向资产性收益的转变,农民是与农业生产脱离了关系的并村进城,变成了真正有收益、有保障的市民。
国外经验难以效仿
土地流转,在我国还是一个未被广泛普及的名词,但在国外、尤其是美英等发达国家已形成了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
作为一个移民国家,且地广人稀,美国的土地市场可以说是一种“准完全竞争性”市场,即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政府只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制手段管理土地交易。
英国的政府干预和中央集权色彩则相对较浓,其政府也十分强调通过政府干预实现社会公平阶段,英国土地流转的特点是鼓励私人购买土地,土地所有权流向私人,土地租赁比例逐渐下降。
有市场人士指出,对中国而言,英美模式都不适用。我国人多耕地少,不能像美国那样依靠市场自身促成土地流转;但也不能像英国那样过多地干预,鼓励私人购买土地,因为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就失去了生活保障,彻彻底底地成了“流民”。
所有权地位不可撼动
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无论土地如何“转”,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必须予以保障。
2013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
事实上,推动农业规模化发展,“只要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保证经营权的稳定就没有问题了。”东方艾格农业分析师马文峰指出。
马文峰建议,当前首先应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比如,国家主管部门可以下发土地流转规范合同书,引导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防止口头契约。在土地流转前,要引入事前准入审核,防止非农户经营主体假借家庭农场的名字大规模租赁农地,注册登记后套取项目资金。随后要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马文峰还强调,要推动土地流转,一定要给农民发放退休金。让农民离开土地后有生活保障、社会保障。
“为何上年纪的农民还占住土地不肯放,因为耕地就是他的生活来源。如果农村老年人能和城市居民一样,有退休机制退休工资,生活得到保障,那么大部分的农业主产区将会有超过一半的土地流转出来,从而稳定流转实现规模种植,让更多有志从事农业的‘农场主’放心地投入生产经营中。”马文峰说。
或可复制的中鹤模式
随着农业规模化的推动,我国各地的土地或快或慢都启动了流转的步伐。
扎根于传统农区的中鹤集团也是其中的积极的参与者和探索者。据介绍,中鹤集团在新型农业现代化方面,规划打造生态高效农业12万亩,由优质粮食生产区,标准化畜禽养殖区,优势特色经济作物和林果业种植区,生态观光休闲农业区四大功能区组成。
“目前优质粮食生产区已流转1.52万亩,标准化畜禽养殖区占地600亩,存栏湖羊20000余只;特色经济作物和林果业种植区目前建设绿化苗木基地4000亩。”王学军说。
事实上,无论是规划的12万亩,还是已流转的1.52万亩,都已是非常大的突破。不仅如此,中鹤集团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还顺利地让传统农区实现了城镇化。
“其实,不管是土地流转还是城镇化,难点都在农村,关键在农民,在于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农民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王学军表示。
因此,中鹤集团三管齐下:一是为农民提供充分就业机会;二是经过平等协商,企业以超出农民自营收益数倍的价格获取承包经营权让渡,把承包耕地的使用权能转化为农民长期稳定的保障性或资产性收入;三是以新城区永久物业对等交换农民宅基地和房屋,把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转变并兑现为城区永久物业。
谈及中鹤模式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问题,王学军坦言:“我们的模式适合在实行作物轮作的黄淮海平原上进行复制,前提是一定区域内的粮食产量可以支撑起小麦深加工所需要的粮源。”
然而,现实问题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许多农户不愿长期出租土地,而规模化种植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要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较长、相对稳定。
如何解决两大主体间的矛盾,业内资深专家接受《财经界》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要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尤其要给农民稳定的生活保障,这样他们才能没有后顾之忧,心甘情愿地将土地“流转”出去。
但知易行难。尤其是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要做好这一点显然非一朝一夕。
不过,记者在近期的采访中发现,在我国农业大省的主要农区——河南省浚县,一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鹤集团,2010年初,就完成了对100平方公里镇域面积内的42个行政村4个居委会、7万人口和9万亩耕地的整体规划,耕地面积达到了12万亩。
中鹤集团董事长王学军告诉本刊记者,在中鹤的战略规划中,土地流转后、土地收益完成了由经营性收益向资产性收益的转变,农民是与农业生产脱离了关系的并村进城,变成了真正有收益、有保障的市民。
国外经验难以效仿
土地流转,在我国还是一个未被广泛普及的名词,但在国外、尤其是美英等发达国家已形成了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
作为一个移民国家,且地广人稀,美国的土地市场可以说是一种“准完全竞争性”市场,即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政府只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制手段管理土地交易。
英国的政府干预和中央集权色彩则相对较浓,其政府也十分强调通过政府干预实现社会公平阶段,英国土地流转的特点是鼓励私人购买土地,土地所有权流向私人,土地租赁比例逐渐下降。
有市场人士指出,对中国而言,英美模式都不适用。我国人多耕地少,不能像美国那样依靠市场自身促成土地流转;但也不能像英国那样过多地干预,鼓励私人购买土地,因为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就失去了生活保障,彻彻底底地成了“流民”。
所有权地位不可撼动
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无论土地如何“转”,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必须予以保障。
2013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
事实上,推动农业规模化发展,“只要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保证经营权的稳定就没有问题了。”东方艾格农业分析师马文峰指出。
马文峰建议,当前首先应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比如,国家主管部门可以下发土地流转规范合同书,引导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防止口头契约。在土地流转前,要引入事前准入审核,防止非农户经营主体假借家庭农场的名字大规模租赁农地,注册登记后套取项目资金。随后要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马文峰还强调,要推动土地流转,一定要给农民发放退休金。让农民离开土地后有生活保障、社会保障。
“为何上年纪的农民还占住土地不肯放,因为耕地就是他的生活来源。如果农村老年人能和城市居民一样,有退休机制退休工资,生活得到保障,那么大部分的农业主产区将会有超过一半的土地流转出来,从而稳定流转实现规模种植,让更多有志从事农业的‘农场主’放心地投入生产经营中。”马文峰说。
或可复制的中鹤模式
随着农业规模化的推动,我国各地的土地或快或慢都启动了流转的步伐。
扎根于传统农区的中鹤集团也是其中的积极的参与者和探索者。据介绍,中鹤集团在新型农业现代化方面,规划打造生态高效农业12万亩,由优质粮食生产区,标准化畜禽养殖区,优势特色经济作物和林果业种植区,生态观光休闲农业区四大功能区组成。
“目前优质粮食生产区已流转1.52万亩,标准化畜禽养殖区占地600亩,存栏湖羊20000余只;特色经济作物和林果业种植区目前建设绿化苗木基地4000亩。”王学军说。
事实上,无论是规划的12万亩,还是已流转的1.52万亩,都已是非常大的突破。不仅如此,中鹤集团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还顺利地让传统农区实现了城镇化。
“其实,不管是土地流转还是城镇化,难点都在农村,关键在农民,在于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农民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王学军表示。
因此,中鹤集团三管齐下:一是为农民提供充分就业机会;二是经过平等协商,企业以超出农民自营收益数倍的价格获取承包经营权让渡,把承包耕地的使用权能转化为农民长期稳定的保障性或资产性收入;三是以新城区永久物业对等交换农民宅基地和房屋,把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转变并兑现为城区永久物业。
谈及中鹤模式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问题,王学军坦言:“我们的模式适合在实行作物轮作的黄淮海平原上进行复制,前提是一定区域内的粮食产量可以支撑起小麦深加工所需要的粮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