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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附条件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解除之间,并不存在我国有些学者所想象的那么大的差异,两者不仅共同之处大于差异之处,更是可以逾越差异而完全混同的。其实,无论是就规避风险而言,还是就鼓励和引导相对人的行为而言,合同的约定解除权解除相比附条件解除都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目的和立法规范的目的。之所以存在两者的并存,主要源于两者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