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铁路法院适用《审理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审理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各院之间和各案之间赔偿数额差距较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伤亡和路外伤亡﹑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旅客伤亡赔偿数额上限不统一;铁路企业免责条件及铁路企业和被害人赔偿责任分配比例的原则和标准较模糊,自由裁量区间较大﹑操作性不强等方面问题。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