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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条文很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影响很大。就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而言,虽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具体条文上对预防工作并未有所规制,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作为预防司法领域职务犯罪的顶层设计,其立法精神、立法思维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对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为进一步深化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也出生产力”的要求,笔者结合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际,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为视角,就当前预防工作整体思路、价值追求等方面作了一些思考,以期求教于各方。
一、保障人权理念的再确立——关于预防工作整体思路的反思。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最为人们津津乐道的便是在第2条增加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主要原则,是在 2004 年宪法修正案里正式入宪。这次把这一宪法性原则明确写到刑事诉讼法中,对我国的一些司法理念、制度和具体工作方式必将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惩恶”、“求善”两大功能目标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对改进预防工作整体思路和布局有着很好的启示。首先,应积极运用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两面”思维,在重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公众预防意识的培养。当前,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以国家工作人员“不该做什么”为工作重点,强调公职人员应“有所不为”,只注重预防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个主体,而往往对引导社会公众“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所做的工作较少,导致了社会上一些“潜规则”的盛行。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应当在依托办案做好国家工作人员预防工作的基础上,树立全局意识,把预防行贿犯罪、预防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构建社会化预防工作放在全局去考虑、去谋划,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在预防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合理判断反腐败形势、合法表达反腐诉求。其次,在注重贪污贿赂等常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时,要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危害人权的预防工作力度。当前,预防工作重点大多放在预防商业贿赂等常见职务犯罪罪名上,渎职犯罪预防也开始受到重视,但侵权犯罪的预防工作却未提上议事日程,而这些犯罪对民主法治、社会公平正义所产生的影响却非常大,应当把预防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害人民群众人身和民主权利放在与预防商业贿赂和渎职侵权同等重要位置来抓,做好人大换届选举等环节预防工作,保证人民群众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第三,在注重刑事诉讼个案监督工作时,更加重视个案背后的司法领域职务犯罪风险点排查。当前在预防司法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预防部门与刑检部门沟通较少,合力不强,未能把刑检部门的个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整合分析,有价值的工作经验少、有效果的范例不多。所以,预防部门加强与刑检部门联系配合,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环节,定期研究刑检部门在纠违、抗诉、立案监督等个案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风险点,与公安、法院在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公正上建立预防工作联动机制,着力加强司法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
二、法律引导功能的再加强——关于预防工作价值追求的反思。法律具有引导社会行为的价值。先前我国刑事立法突出谦抑原则,即能够用其他手段解决的问题,能够用其他社会规范来加以调整的,尽量少用刑法。而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出庭等制度却是更加突出了法律的引导功能。立法者明知证人出庭制度在实践中推进难度很大,但是将其写入刑事诉讼法,目的就是为了引导社会公众形成“作证是公民义务”的意识,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法治理念植入。这样的立法思维和价值追求对预防工作也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一是应当把培养公民的预防意识作为预防工作更高追求。刑事诉讼法修改把证人出庭制度引入其中,注重的是法律引导功能,目的是为了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而当前在对很多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剖析时,都把制度执行力作为一个重要原因来研究,从表面看,制度执行力是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其实归根到底还是制度意识的问题,一些腐败分子缺乏制度的意识,缺乏对规则的敬畏和法律的信仰,才会导致制度“形同虚设”。所以,预防部门应当把培养公民廉洁意识、规则意识等作为更高的工作追求,运用预防宣传、警示教育等工作方法,更加注重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潜移默化的理念熏陶,让廉洁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着力强化预防工作的群众基础。二是要把推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出台作为预防工作的价值目标。法律是制度的顶层设计,其对社会公众的引导功能是其他任何制度均无法比拟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人权等一些价值的认同对整个社会的观念、行为都起到很大的引导、激励作用。所以,应当尽快推动预防腐败法律的出台,即使是具有口号性质的倡导性立法,这对于保证预防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推进腐败控制机制的法治化、科学化也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预防腐败法律对某些正面价值的认同、负面价值的否定有助于消除“潜规则”等不利影响,引导社会形成对预防腐败的共同价值追求,有利于社会公众辨别是非,有助于廉洁社会风气的形成。
三、权力与权利制衡法则的再深化——关于制度预防工作的反思。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制度、证人出庭制度等重要规则,实际上是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各方利益和诉讼需求的制衡,用权利制约权力,用权力保护权利。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程序法律的最顶层设计,在体系构建上确有很多亮点,对完善制度预防工作机制具有鲜明的借鉴意义。一是制度建设应当注重“坏人假定”。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写入刑事诉讼法,是立法者对权力的“坏人假定”,也就是说立法者不信任司法公权力能够得到完整的自我约束,从而才要求辩护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制约制度的确立。同样,预防部门在预防工作特别是在推进被预防单位制度建设时,要树立“坏人假定”思维,也就是说要假使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均为“恶”,都要职务犯罪的可能,通过对他们岗位风险点、执法风险点的排查,帮助被预防单位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以加强制度建设。当前,江苏等地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正在规模化推进职务犯罪风险源点排查防控工作,这一“坏人假定”思维应当得到充足的运用。二是改善外部环境应成为制度预防工作重心。通常而言,内部监督受限制较多,难以取得很好的实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加强对公、检、法等部门的监督,更突出了案件当事人、律师、群众的监督,这也要求在开展预防工作中进行视角的转换,将更多的精力投放在可以改变的外部环境上。对于降低党员干部履职风险而言,就在于限制公共权力。“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要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高度出发,从权力异化的根源上着手解决制度上的根本问题。以潜在的腐败者和渎职者作为着眼点,处处设防,防范公共权力的异化。同时,要加强对制度的廉洁性审查,防止制度体现部门化利益或者通过制度文件来规避行政人员责任。三是权利制约权力是制度预防的最有效法则。在我国,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手段来限制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公权力,实现权利与权力对等,体现了司法权力的归属,这对开展制度预防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如在行政执法人员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设计时,既要注重内部之间的岗位监督、领导监督、纪检监督,更要注重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可通过赋予被执法对象一定的知情权、申诉权等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如规定行政执法案件应接受被执法对象的评价等来制约行政执法权的乱用,亦可通过建立社会评议机制,吸引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价,从而达到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的作用。
(作者通讯地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001;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
一、保障人权理念的再确立——关于预防工作整体思路的反思。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最为人们津津乐道的便是在第2条增加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主要原则,是在 2004 年宪法修正案里正式入宪。这次把这一宪法性原则明确写到刑事诉讼法中,对我国的一些司法理念、制度和具体工作方式必将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惩恶”、“求善”两大功能目标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对改进预防工作整体思路和布局有着很好的启示。首先,应积极运用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两面”思维,在重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公众预防意识的培养。当前,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以国家工作人员“不该做什么”为工作重点,强调公职人员应“有所不为”,只注重预防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个主体,而往往对引导社会公众“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所做的工作较少,导致了社会上一些“潜规则”的盛行。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应当在依托办案做好国家工作人员预防工作的基础上,树立全局意识,把预防行贿犯罪、预防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构建社会化预防工作放在全局去考虑、去谋划,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在预防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合理判断反腐败形势、合法表达反腐诉求。其次,在注重贪污贿赂等常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时,要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危害人权的预防工作力度。当前,预防工作重点大多放在预防商业贿赂等常见职务犯罪罪名上,渎职犯罪预防也开始受到重视,但侵权犯罪的预防工作却未提上议事日程,而这些犯罪对民主法治、社会公平正义所产生的影响却非常大,应当把预防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害人民群众人身和民主权利放在与预防商业贿赂和渎职侵权同等重要位置来抓,做好人大换届选举等环节预防工作,保证人民群众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第三,在注重刑事诉讼个案监督工作时,更加重视个案背后的司法领域职务犯罪风险点排查。当前在预防司法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预防部门与刑检部门沟通较少,合力不强,未能把刑检部门的个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整合分析,有价值的工作经验少、有效果的范例不多。所以,预防部门加强与刑检部门联系配合,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环节,定期研究刑检部门在纠违、抗诉、立案监督等个案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风险点,与公安、法院在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公正上建立预防工作联动机制,着力加强司法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
二、法律引导功能的再加强——关于预防工作价值追求的反思。法律具有引导社会行为的价值。先前我国刑事立法突出谦抑原则,即能够用其他手段解决的问题,能够用其他社会规范来加以调整的,尽量少用刑法。而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出庭等制度却是更加突出了法律的引导功能。立法者明知证人出庭制度在实践中推进难度很大,但是将其写入刑事诉讼法,目的就是为了引导社会公众形成“作证是公民义务”的意识,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法治理念植入。这样的立法思维和价值追求对预防工作也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一是应当把培养公民的预防意识作为预防工作更高追求。刑事诉讼法修改把证人出庭制度引入其中,注重的是法律引导功能,目的是为了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而当前在对很多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剖析时,都把制度执行力作为一个重要原因来研究,从表面看,制度执行力是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其实归根到底还是制度意识的问题,一些腐败分子缺乏制度的意识,缺乏对规则的敬畏和法律的信仰,才会导致制度“形同虚设”。所以,预防部门应当把培养公民廉洁意识、规则意识等作为更高的工作追求,运用预防宣传、警示教育等工作方法,更加注重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潜移默化的理念熏陶,让廉洁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着力强化预防工作的群众基础。二是要把推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出台作为预防工作的价值目标。法律是制度的顶层设计,其对社会公众的引导功能是其他任何制度均无法比拟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人权等一些价值的认同对整个社会的观念、行为都起到很大的引导、激励作用。所以,应当尽快推动预防腐败法律的出台,即使是具有口号性质的倡导性立法,这对于保证预防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推进腐败控制机制的法治化、科学化也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预防腐败法律对某些正面价值的认同、负面价值的否定有助于消除“潜规则”等不利影响,引导社会形成对预防腐败的共同价值追求,有利于社会公众辨别是非,有助于廉洁社会风气的形成。
三、权力与权利制衡法则的再深化——关于制度预防工作的反思。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制度、证人出庭制度等重要规则,实际上是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各方利益和诉讼需求的制衡,用权利制约权力,用权力保护权利。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程序法律的最顶层设计,在体系构建上确有很多亮点,对完善制度预防工作机制具有鲜明的借鉴意义。一是制度建设应当注重“坏人假定”。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写入刑事诉讼法,是立法者对权力的“坏人假定”,也就是说立法者不信任司法公权力能够得到完整的自我约束,从而才要求辩护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制约制度的确立。同样,预防部门在预防工作特别是在推进被预防单位制度建设时,要树立“坏人假定”思维,也就是说要假使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均为“恶”,都要职务犯罪的可能,通过对他们岗位风险点、执法风险点的排查,帮助被预防单位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以加强制度建设。当前,江苏等地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正在规模化推进职务犯罪风险源点排查防控工作,这一“坏人假定”思维应当得到充足的运用。二是改善外部环境应成为制度预防工作重心。通常而言,内部监督受限制较多,难以取得很好的实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加强对公、检、法等部门的监督,更突出了案件当事人、律师、群众的监督,这也要求在开展预防工作中进行视角的转换,将更多的精力投放在可以改变的外部环境上。对于降低党员干部履职风险而言,就在于限制公共权力。“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要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高度出发,从权力异化的根源上着手解决制度上的根本问题。以潜在的腐败者和渎职者作为着眼点,处处设防,防范公共权力的异化。同时,要加强对制度的廉洁性审查,防止制度体现部门化利益或者通过制度文件来规避行政人员责任。三是权利制约权力是制度预防的最有效法则。在我国,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手段来限制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公权力,实现权利与权力对等,体现了司法权力的归属,这对开展制度预防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如在行政执法人员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设计时,既要注重内部之间的岗位监督、领导监督、纪检监督,更要注重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可通过赋予被执法对象一定的知情权、申诉权等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如规定行政执法案件应接受被执法对象的评价等来制约行政执法权的乱用,亦可通过建立社会评议机制,吸引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价,从而达到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的作用。
(作者通讯地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001;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