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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财政分权领域,税收分权研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吕冰洋教授曾写过一篇名叫《政府间税收分权的配置选择和财政影响》,归纳和比较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于税权配置的四种契约形式:定额合同、分成合同、分税合同和代征合同。用契约的形式分别研究在地方财政、中央财政和国家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于税收努力和最优税权配置的最优选择。笔者认为,尽管吕冰洋教授的论文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其用单一公式不足以解释现实。其中主要可改进的地方体现于三方面:一是区分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为单一税收还是多元税收(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