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银行系基金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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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的颁布是中国基金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此,市场各方反映强烈,本刊记者就此热点问题采访了几位业内人士。
  
  暂不会改变基金竞争格局
  
  赵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营销总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已成定局。但是,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细则还未明朗,所以话不太好说。从目前来看,我认为至少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银行系基金公司只不过是增加了基金公司主体的数量,而不会改变目前基金业的竞争格局,也不会因为银行系基金公司的出现,而使基金总规模突飞猛进,或使银行放弃与原有基金公司的合作,而仅仅维持与银行旗下基金公司的业务关系。因为,银行优势在于发行货币市场基金,而基金公司则在股票型基金方面有相对有优势。如果银行的基金公司也发行股票型基金的话,那么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就构成竞争关系。
  实际上,银行介入基金业已经是很早的事了,在1998年开放式基金推出之时,银行就是一个主体。现在允许银行自身设立基金公司,只不过是放开了银行的中间业务,增加了银行的非存贷业务,对于基金业而言,银行系公司并不是洪水猛兽。因为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设立基金公司的银行不得担任此基金的托管人,”这一制度安排不仅隔离了托管风险,也防止了银行系基金公司依托股东银行资源,进行不合理竞争而过分追求基金规模,同时也保护了现有非银行系基金公司。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行与它的基金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业务合作也是遵循市场化原则的。
  从长远来说,银行进入基金业后加速基金业的变化是一个必然趋势,而实力不济的基金管理公司几年后淡出市场也符合市场规律,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不会因为商业银行进入基金业而消失。但是,银行介入一定会加大基金公司的竞争。市场就是这样,优胜劣汰,占主导地位的一定是那些管理规范、有业绩、讲信誉的基金管理公司。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如果业绩做不上去,管理不行,投资者一样不会买账。基金公司是拿业绩说话的,投资者认同的也是基金公司的业绩。
  虽然,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现有基金公司的销售会造成一些影响,但是随着专业基金销售公司的成立,基金销售的难题也会逐渐化解。况且各基金管理公司正在丰富自己的产品线,整个基金行业质量也会有所提高。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对市场来说增加了一个竞争主体,投资者将受益。能够促使基金公司在业绩、管理、品牌等方面下足工夫,让投资者得益。
  
  商业银行的重大利好
  
  朱曦瑗(第一证券研究部):《试点办法》的公布对商业银行而言,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因为,从我国的融资格局来看,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直接融资比例偏低,使企业及社会融资主要依赖银行贷款。在这样一种不合理的融资格局下,大量的企业经营风险都集中到了银行体系。所以,对于银行的这个利好可以从三方面加以解读:
  首先,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以及降低风险需要设立基金公司。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是居民的储蓄,而资产主要是贷款,资产的形式单一,流动性差,这样的资产结构使得经营风险比较集中,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行。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此而言,目前商业银行除了购买国债外,几乎没有什么渠道进入资本市场,资产结构也无法多样化。如果不改变商业银行资产过度集中于贷款的局面,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的不良贷款率很难降到国际通行的10%的标准。
  其次,设立基金公司可以使商业银行整合资源、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我国基金公司成立的历史不长,开放式基金的历史更短,基金的运作一直与商业银行息息相关,这反映在基金的发行主要靠银行代理,而基金托管则依靠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工行、建行、交行、农行、中行、招商、浦发、光大等8家银行操作。相对于基金公司而言,商业银行的资信和感召力更强,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会吸引更多的自身储户投资于基金,可以有效地减少基金的发行费,扩大基金的规模。此外,商业银行拥有全国的清算结算系统,与居民和企业保持着直接和紧密的接触,对客户的信息、客户的需求最了解,银行推出不同类别的基金使市场的针对性比较强,可节省许多市场调研费和广告费,降低基金公司的管理成本,基金持有人可获得更高的回报,有利于金融资源更加高效地分配。
  是后,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是金融市场开放的需要。我国承诺将在2006年全面开放金融市场。由于大部分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都是混业经营,它们的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信托,有的大型银行下设立了数十个基金公司,管理数百只基金。目前,多家外资银行已经在我国设立了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了我国的资本市场,而我国商业银行却没有渠道进入,这是很不公平的,会使原本竞争力不强的我国商业银行受到更大的打击。因此,在全面对外开放之前,我国的金融机构需要获得与外资机构大体相等的权利,避免政策上的厚此薄彼造成市场竞争不对称。同时,也为我国的金融机构到境外开展业务、取得与国外竞争者同等的业务范围扫清障碍。
  事实上,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改革正处在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单一银行体系向多元市场体系的过渡过程中,要想在逐步降低间接融资比重、发展直接融资的基础上,同时兼顾银行改革并切实提高银行竞争力,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是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
  
  要找到新的盈利模式
  
  易宪容(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研究员):按照一般理解,市场把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看作是落实“国九条”的重大举措。它可以有效分流储蓄,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力量,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在发达的市场体制下,政策作用能够逐渐地显示出来并结出正果。但是,在中国现有条件下,实际结果如何是相当不确定的。
  不少香港商业银行都设立了基金公司,但是,这些商业银行的基金公司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有其生长条件,也有其发展的赢利模式。可以说,近几年来,香港商业银行业能够在那种非常困难的经济环境下发展起来,与其银行商业模式的改变或非银行业务迅速增长是分不开的。也就是说,香港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为香港的银行业发展寻找到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
  但是,国内商业银行这种赢利模式要想真正转变为现实的公司利润并非易事。一则要有满足这种赢利模式成长的条件;二则这种赢利模式游戏规则的确立、执行及深入到组织与市场中的程度。香港商业银行所设立的基金公司不仅生长在健全的法制法规下,而且它面临着全球广阔的金融市场。据我所知,香港一家银行的基金公司的投资范围不仅在香港资本市场,而且可投资美国、英国的资本市场。因此,它们无论是做股票投资还是做债券投资,或进入汇率市场,都能够在较多的选择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在可选择的条件下,尽管这些投资决策会面临着一些金融市场的风险,但减少与分散风险、获得利润的机会更多。
  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设立的投资基金来说,它们是否有同样的条件与环境呢?如果说仅是以目前国内股市这种状况,其中的不少上市公司根本就没有投资价值可言,而让国内商业银行设立基金轻易地进入这些市场,让这些基金公司进入市场后大败而归,那么国内商业银行所设立的基金公司肯定不久就会关门大吉。因此,政府希望通过政策允许让更多的合规资金进入股市,这是好事,但不要只是希望这些资金进入股市就能够把低迷市场繁荣起来。
  最为重要的是,如何为这些资金进入市场创造更好的赢利模式,让这些资金在市场有更多可选择的东西,这才是国内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利之所在。如果我们的市场不是在这些方面下功夫,仅是盯住民众手中有多少储蓄存款如何分流,股市需要多少资金来繁荣,那么这些基金公司要想获得真正发展是不可能的事情,而股市也不会由此繁荣起来。
  在目前的条件下,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是一件潜在的好事,但问题是如何让这个潜在好事转化为现实,需要创造条件,不仅在于基金公司的设立、基金公司的风险如何防范及监管,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为这些进入股市的资金找到好的赢利模式。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内股市如何来改革现有缺陷,而不是促使更多的资金进入市场,如果国内股市有所作为,岂能会没有资金进入市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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