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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的贯彻以及房产登记档案社会价值的实现取决于房产登记档案的公示或可供方便查询,而我国的房产登记档案查询制度具有事实上的分级查询的特点,造成房产档案查询限制较多,弱化了房产登记的公示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房产登记档案社会价值的实现。本文认为我国的房产档案查询制度应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原则,合理应用分类(分级)查询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