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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学生专业实习历来被看作是高校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现阶段我国高校实习生权益还存在诸如培养偏离目标、管理过于宽松、待遇相当有限、损害难以救济等不足;分析其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加强高校实习生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校 实习生 权利保护 教学实习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63-02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增大,高校实习生数量剧增。与此同时高校实习生权益受损现象也日益凸显。为此,我国非常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实习生权益保护。
一、高校实习生权益保护不足
(一)实习生的培养偏离目标
由于近几年高等院校学生实习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虽然高校在诸多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多数高校往往很难为每位实习生提供良好的实习机会,更难注重学生实习的实际效果。同样,在这种供求关系下,多数实习单位对实习大学生缺乏预期的培养。大学生有时就像是“打杂”,很难达到预期教学实习效果,工作能力很难得到锻炼。
(二)实习生的管理过于宽松
目前,高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管理往往过于宽松。首先,实习前实习生的派出单位与实习单位往往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与实习生签订劳动保障协议。其次,由于实习学生人数较多,加之繁重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高校教师一般不愿指导专业实习,即使勉强为之,很可能敷衍了事。再次,多数学校对学生实习内容考核缺乏科学的标准,有的学生自行寻找实习单位,其实根本没有进行任何实习,到时交一份实习鉴定或总结,再找个单位鉴定或证明即可通过学校的考核。有的实习单位并没有一套健全的实习生管理培训制度,根本没有为实习生安排具体的指导老师,对实习生采取任其自由发展的培养态度。
(三)实习生的待遇相当有限
由于实习市场供求关系带来的实习单位的强势地位,实习生的待遇相当有限。只有极少数实习单位往往给予实习生少量的交通补贴或伙食补助,绝大多数实习单位根本不向实习生支付任何薪水,不少用人单位把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甚至有的实习单位要求高校为大学生实习缴纳一定的费用;有的实习单位往往让实习生代替本单位职工某一项或某一时段的工作,严重侵害实习生的休息休假权;由于缺乏足够的安全教育指导,而实习单位又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部分实习生的安全卫生未得到应有的保障。
(四)实习生的损害难以救济
目前,对实习大学生的身份确定尚定论,有学者认为,高校实习生的所有档案和户籍关系仍在学校,其在校期间的实习行为学校学习的延续,其学生身份是无疑的。也有学者认为,大学生在实习时其身份已转化为劳动者,因为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还有学者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性。结果,实践中实习生一旦发生事故,高校与实习单位往往相互推诿,加上实务中实习生举证困难,很容易导致实习生的权益难以救济。
二、高校实习生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高校实习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涉及实习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职业教育、师范教育以及税收管理等方面,如《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并没有一部完整的调整高校实习的法律法规。实习生的权益有时参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保障,但劳动法律法规仅仅调整特定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相关社会关系,实习生很难适用,尤其是实习生的伤害很难认定为工伤。因此,实习生的权益很难获得法律的有效救济。
(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理应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提供实习机会,保护实习生权益。然而目前我国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一味地为了追求利益,节约开支。如有的企业认为由于实习生欠缺一定的实践能力,因而拒绝接受实习生。有的企业只是将实习生当作企业的廉价或免费劳动力使用。
(三)实习生自身维权意识欠缺
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大学生打工状况调查显示: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该调查真实的反映了实习生自身维权意识不强,权利观念较弱。时下,高校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实习生自身谦卑心理以及实习生法律知识的欠缺,实习生自身维权意识有待加强。
三、我国高校实习生权益保护对策
(一)探索实习立法,制定高校实习法规
我们认为,高校实习生兼有学生身份和劳动者身份,如果因实习生“学生”身份的存在而排斥其“劳动者”身份的存在,正如因“学生”身份的存在应当排斥其“公民”身份或“消费者”身份同样不合常理。基于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追求,对高校实习生的保护应采用公私法兼容的社会法。我国有必要探索实习立法,制定高校实习法规。可以考虑先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在充分考虑社会各方利益和高校实习现状的基础上联合制定《高校实习管理办法》,以避免现行立法对高校实习生的保护不足,对高校、实习单位、实习生相关权利与义务统一划定,维护高校实习生的实习权益。
(二)加强政府管理,设立实习监管部门
目前,高校实习生的管理主要停留在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这必然造成高校实习管理的尴尬,甚至无序。高校对实习单位没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只能请求对方帮助。而实习单位因为,实习生人数较多,认为高校才是实习生的管理单位,对实习生的管理过于宽松,甚至不愿管理。因此,必须要依靠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可以考虑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相应设立统一的实习监管部门,通过法律赋予其权威性,由该部门负责执行与实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实习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纠正、处罚实习中违法行为,受理实习中的申诉和纠纷等等。
(三)明确权利义务,健全实习协议制度
保障实习生的权益,除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之外还必须注重实习过程中的两个协议。
第一,实习单位与高校的合作协议。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4月10日公布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多数实习单位与高校并没有很好的签订实习合作协议,很多实习单位不支付实习生的报酬。因此,国家应当强制实习单位与高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的实习保障协议。实习期间,国家应当要求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明确规定实习单位和实习生的权利义务。笔者建议实习保障协议可以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实习期限、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实习休息休假、实习报酬、实习安全卫生等内容作为协议的必要条款,以保护实习生的权益。实习期限应根据实习教学的需要规定;实习地点应记录实习单位住所和实习实际所在地;实习内容不得违背培养目标和超出实习生的实习负担;实习休息休假权依国家有关规定;实习报酬的支付可以比照多数地方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生支付实习报酬的做法实施,如青岛市实施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青岛市内四区及崂山、黄岛、城阳三区企业的实习生月薪不得低于760元;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等青岛所属五市的单位实习生月薪不得低于620元。
(四)统一高校管理,规范实习标准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大学生实习规范或标准,对高校实习制定相应的指标体系,要求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指标体系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是实习双向导师制度。高校和实习单位都应当指派专门导师为实习生指导,并且规定每位导师所指导的学生应有数量限制。二是实习基地的建设。高校实习基地的容纳量应当与实习生的规模相一致,高校实习基地的性质应当与实习生所学的专业课相一致。三是高校和实习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和协调实习生的各项管理工作。四是大学生实习信息反馈制度。高校和实习单位及其导师之间应当经常(比如每周一次)沟通,互通实习信息。五是实习生意外事故应急制度。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不论何种情形,高校或实习单位必须立即起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实习生进行救治。六是应当规定实习时长不得少于6个月,等等。
(五)分散意外风险,实行实习保险制度
为了避免实习生一旦发生事故,高校与实习单位往往相互推诿,实习生举证困难,实习生权益难以救济的情况,可以考虑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经验,将高校的责任纳入国家强制保险的体系,实行强制实习保险制度,将高校实习生的实习风险纳入强制保险的范围,以化解实习教育中难以避免的安全事故及其导致的损害赔偿风险,解除高校和实习单位的后顾之忧,减轻受害实习生的损害和负担。凡依法登记的高校均应投保实习责任险。在校方责任中适用无责赔付和分项责任限额原则,弥补现行商业校方责任险中混合过错责任界定不明的缺陷,有效转嫁高校无过错也须承担责任的实习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惠芹.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原则初探.法学研究.2007(10).
[2]黎建飞,欧阳晓娴.在校生实习的权益保护.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10).
[3]孙译军.学生实习受伤能按工伤处理吗.党政干部学刊.2006(8).
[4]贾冬艳,傅维利,胡克伟.高职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现状及防范措施研究.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0(2).
[5]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陶书中,王佳利.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06(11).
[7]经素,吴亚子,赵燕.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报告.青年研究.2005(10).
[8]沈月娣.和谐校园的法律保障——高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关键词高校 实习生 权利保护 教学实习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63-02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增大,高校实习生数量剧增。与此同时高校实习生权益受损现象也日益凸显。为此,我国非常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实习生权益保护。
一、高校实习生权益保护不足
(一)实习生的培养偏离目标
由于近几年高等院校学生实习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虽然高校在诸多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多数高校往往很难为每位实习生提供良好的实习机会,更难注重学生实习的实际效果。同样,在这种供求关系下,多数实习单位对实习大学生缺乏预期的培养。大学生有时就像是“打杂”,很难达到预期教学实习效果,工作能力很难得到锻炼。
(二)实习生的管理过于宽松
目前,高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管理往往过于宽松。首先,实习前实习生的派出单位与实习单位往往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与实习生签订劳动保障协议。其次,由于实习学生人数较多,加之繁重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高校教师一般不愿指导专业实习,即使勉强为之,很可能敷衍了事。再次,多数学校对学生实习内容考核缺乏科学的标准,有的学生自行寻找实习单位,其实根本没有进行任何实习,到时交一份实习鉴定或总结,再找个单位鉴定或证明即可通过学校的考核。有的实习单位并没有一套健全的实习生管理培训制度,根本没有为实习生安排具体的指导老师,对实习生采取任其自由发展的培养态度。
(三)实习生的待遇相当有限
由于实习市场供求关系带来的实习单位的强势地位,实习生的待遇相当有限。只有极少数实习单位往往给予实习生少量的交通补贴或伙食补助,绝大多数实习单位根本不向实习生支付任何薪水,不少用人单位把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甚至有的实习单位要求高校为大学生实习缴纳一定的费用;有的实习单位往往让实习生代替本单位职工某一项或某一时段的工作,严重侵害实习生的休息休假权;由于缺乏足够的安全教育指导,而实习单位又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部分实习生的安全卫生未得到应有的保障。
(四)实习生的损害难以救济
目前,对实习大学生的身份确定尚定论,有学者认为,高校实习生的所有档案和户籍关系仍在学校,其在校期间的实习行为学校学习的延续,其学生身份是无疑的。也有学者认为,大学生在实习时其身份已转化为劳动者,因为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还有学者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性。结果,实践中实习生一旦发生事故,高校与实习单位往往相互推诿,加上实务中实习生举证困难,很容易导致实习生的权益难以救济。
二、高校实习生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高校实习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涉及实习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职业教育、师范教育以及税收管理等方面,如《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并没有一部完整的调整高校实习的法律法规。实习生的权益有时参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保障,但劳动法律法规仅仅调整特定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相关社会关系,实习生很难适用,尤其是实习生的伤害很难认定为工伤。因此,实习生的权益很难获得法律的有效救济。
(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理应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提供实习机会,保护实习生权益。然而目前我国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一味地为了追求利益,节约开支。如有的企业认为由于实习生欠缺一定的实践能力,因而拒绝接受实习生。有的企业只是将实习生当作企业的廉价或免费劳动力使用。
(三)实习生自身维权意识欠缺
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大学生打工状况调查显示: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该调查真实的反映了实习生自身维权意识不强,权利观念较弱。时下,高校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实习生自身谦卑心理以及实习生法律知识的欠缺,实习生自身维权意识有待加强。
三、我国高校实习生权益保护对策
(一)探索实习立法,制定高校实习法规
我们认为,高校实习生兼有学生身份和劳动者身份,如果因实习生“学生”身份的存在而排斥其“劳动者”身份的存在,正如因“学生”身份的存在应当排斥其“公民”身份或“消费者”身份同样不合常理。基于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追求,对高校实习生的保护应采用公私法兼容的社会法。我国有必要探索实习立法,制定高校实习法规。可以考虑先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在充分考虑社会各方利益和高校实习现状的基础上联合制定《高校实习管理办法》,以避免现行立法对高校实习生的保护不足,对高校、实习单位、实习生相关权利与义务统一划定,维护高校实习生的实习权益。
(二)加强政府管理,设立实习监管部门
目前,高校实习生的管理主要停留在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这必然造成高校实习管理的尴尬,甚至无序。高校对实习单位没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只能请求对方帮助。而实习单位因为,实习生人数较多,认为高校才是实习生的管理单位,对实习生的管理过于宽松,甚至不愿管理。因此,必须要依靠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可以考虑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相应设立统一的实习监管部门,通过法律赋予其权威性,由该部门负责执行与实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实习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纠正、处罚实习中违法行为,受理实习中的申诉和纠纷等等。
(三)明确权利义务,健全实习协议制度
保障实习生的权益,除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之外还必须注重实习过程中的两个协议。
第一,实习单位与高校的合作协议。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4月10日公布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多数实习单位与高校并没有很好的签订实习合作协议,很多实习单位不支付实习生的报酬。因此,国家应当强制实习单位与高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的实习保障协议。实习期间,国家应当要求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明确规定实习单位和实习生的权利义务。笔者建议实习保障协议可以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实习期限、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实习休息休假、实习报酬、实习安全卫生等内容作为协议的必要条款,以保护实习生的权益。实习期限应根据实习教学的需要规定;实习地点应记录实习单位住所和实习实际所在地;实习内容不得违背培养目标和超出实习生的实习负担;实习休息休假权依国家有关规定;实习报酬的支付可以比照多数地方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生支付实习报酬的做法实施,如青岛市实施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青岛市内四区及崂山、黄岛、城阳三区企业的实习生月薪不得低于760元;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等青岛所属五市的单位实习生月薪不得低于620元。
(四)统一高校管理,规范实习标准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大学生实习规范或标准,对高校实习制定相应的指标体系,要求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指标体系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是实习双向导师制度。高校和实习单位都应当指派专门导师为实习生指导,并且规定每位导师所指导的学生应有数量限制。二是实习基地的建设。高校实习基地的容纳量应当与实习生的规模相一致,高校实习基地的性质应当与实习生所学的专业课相一致。三是高校和实习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和协调实习生的各项管理工作。四是大学生实习信息反馈制度。高校和实习单位及其导师之间应当经常(比如每周一次)沟通,互通实习信息。五是实习生意外事故应急制度。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不论何种情形,高校或实习单位必须立即起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实习生进行救治。六是应当规定实习时长不得少于6个月,等等。
(五)分散意外风险,实行实习保险制度
为了避免实习生一旦发生事故,高校与实习单位往往相互推诿,实习生举证困难,实习生权益难以救济的情况,可以考虑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经验,将高校的责任纳入国家强制保险的体系,实行强制实习保险制度,将高校实习生的实习风险纳入强制保险的范围,以化解实习教育中难以避免的安全事故及其导致的损害赔偿风险,解除高校和实习单位的后顾之忧,减轻受害实习生的损害和负担。凡依法登记的高校均应投保实习责任险。在校方责任中适用无责赔付和分项责任限额原则,弥补现行商业校方责任险中混合过错责任界定不明的缺陷,有效转嫁高校无过错也须承担责任的实习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惠芹.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原则初探.法学研究.2007(10).
[2]黎建飞,欧阳晓娴.在校生实习的权益保护.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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