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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辽宁鞍山市民小孙吃了两片感冒药后开车出门,等信号灯时打了下瞌睡,追尾前车。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药驾”进行专门界定,交管部门表示暂无法对此类情况进行特定处罚。
“药驾”危害有多大?如何防治“药驾”?
“药驾”缺乏处罚标准和规定
樊西军(交警)
辽宁这个“药驾”事故前几日在各种朋友圈刷屏,网传被警察查出服用药物,司机要面临相当于“毒驾”的处罚。这显然是一种误读,司机们也完全不必因此忧心忡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针对司机服用一般药物的规定。在实际执法中,若确实查明事故原因与司机服药有关,其处罚也是依据具体情形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内容,但没有规定服用感冒药等药物后不能开车。
那么服用感冒药之类的药物对于开车到底有没有影响呢?影响不但有,而且还不小。据交通部门统计,有10%左右的事故肇事司机,存在服药等原因引发的疲劳、嗜睡、精神不集中。酒驾出事故,司机属于“明知故犯”;而吃药后开车,司机往往是“无心之过”。
“药驾”危害大,而目前各方面对“药驾”的重视却严重不足。
从司机角度看,大部分药物说明书都有一定的相关说明,是不是影响驾驶,其实能在服药前作出判断,但很多人根本不读,或者读了也不重视说明书中的内容。
从交警的角度看,对于没有发生事故的“药驾”,目前缺乏处罚标准,即便掌握了司机服药的事实,交警也只能进行教育和规劝。此外,不同于酒精检测,司机是否服用药物,交警没有检测手段。目前只有服用藿香正气水等药品,在酒测时能被测出来。
某些药物对神经系统的
影响超过酒精
刘浩(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药学部临床药学中心主管药师)
服药后可能出现的嗜睡、眩晕、幻觉、视物模糊、辨色困难、多尿、平衡能力下降等现象,都会影响人在驾驶时的反应能力,导致事故发生甚至危及生命。减少因“药驾”而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率已成为十分重要的公共健康问题。
奥地利科学家瓦格涅尔在研究了9000起交通事故后,发现16%的肇事司机服用了药物;美国的一项研究则表明,多达30%的事故中有司机服用药物的影响。
从药理学角度看,某些药物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强度甚至超过酒精。现今已知主要有十几类药物是驾驶人员必须小心服用的,镇静催眠药和抗组胺药具有中枢抑制作用,可诱导睡眠;抗感冒药服用后会产生嗜睡、头晕、困倦等不良反应;抗抑郁药不仅会引起过度镇静,还可能引起视力模糊、震颤、嗜睡等一系列反应;抗精神病药的不良反应表现为帕金森综合征、包括静坐不能、急性肌张力障碍、中枢抑制和肌肉紧张等症状;使用胰岛素及其类似物和口服降糖药服药期间如果进食减少或药物使用过量都会引起低血糖,主要表现为四肢无力、颤抖,还可导致中枢神经受损,如头痛头晕、精神失常、偏瘫、昏睡等。
我认为,控制“药驾”要从药物的源头抓起,医务工作者要加强患者的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医院可以制定本院的“药驾”药品目录,医师在为驾驶员、高空作业者和机械操作人员开具此类药品时,应明确告知药物的影响;药剂师在配发药物时,要再次给予病人明确的提醒。
可以考虑发放“药驾”清单
姚志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药驾”为什么不能入法?因为药品门类众多,如果不加区别直接规定服用药品后禁止或限制驾驶机动车,这样做首先法律上很难界定,其次执行标准也无法把握。
暂时没有办法进行细则的法律规定,不等于就应该放纵“药驾”。我们每个人既是交通便利的受益者,也是交通安全风险的承担者。服用药品后由于药力的作用,加上驾驶人员身体疾病等原因,均有可能导致自身控制能力降低,此时驾驶机动车,不但给他人安全带来风险,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因此,我认为,针对“药驾”问题,交警部门和公共卫生部门可以联合作出提倡性的规定。在获得驾照的环节,通过教育甚至可以设定一定的考试环节,让驾驶人员了解哪些常见药品对驾驶有安全影响。在发放驾照时,还可以附带一份服用后禁止上路的药品清单,清单注明药品化学成分、禁用剂量、服用周期,司机可照此选择服药时间与出行方式。同时,从交警执法来看,我国应尽早研制出可靠的“药驾”技术检测手段,实现同酒驾类似的快速检测,并从法律法规上,分级明确惩处标准。
事实上,除了“药驾”,还有不少被大多数驾驶员忽略的安全问题。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禁止疲劳驾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2小时应当适当休息”等提示性标识,但是一般驾驶员都是凭着自己的主观感受来决定是否休息,很少有人会精准地看表,每到2小时就自发停车。而在欧美国家,大客车驾驶员如果不按照规定休息,而是长途连续驾驶,受到的处罚是十分严重的。疲劳驾驶问题目前在国内也缺乏监控标准,需要有关部门给予进一步的关注。
对药品实行“驾驶等级”的
分级管理
贺优琳(全国人大代表)
在“药驾”立法上,我们应当向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2010年开始,美国已有37个州通过了禁止药后驾驶的法律,这些州都成立了专门的药后驾驶工作组。香港《2011年道路交通条例》规定,香港警方如果怀疑驾驶者因服药或吸毒导致影响驾驶,有权要求进行相关药物观测检查,违例者最高判监3年及罚款2.5万港元。驾驶员拒绝接受有关测试,也属违法。
在药品包装上标注“驾驶等级”也是良策之一。我国目前的药物标识过于简单,说明书中有关驾驶的内容又很难引发关注。最好将不同药物分成相应的驾驶等级,并标注在药品的外包装上。法国药监部门在药物包装上用不同颜色的标识把药物标注为3个级别:红色代表驾驶前绝对禁止服用,橘黄色代表应慎重服用,黄色代表可服用,但要随时注意身体状况。若无标识,说明该药对驾驶没有任何影响。
对药品实行“驾驶等级”的分级管理后,国家应尽快补充完善关于“药驾”的监管和处罚条款。此外,还要尽快出台对“药驾”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并在各类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调查中实行,对明知服用违禁药品仍驾驶的人员,依法予以严惩。全社会应广泛宣传“药驾”的危害性,使更多驾驶员树立安全用药、规避交通意外的意识。
“药驾”危害有多大?如何防治“药驾”?
“药驾”缺乏处罚标准和规定
樊西军(交警)
辽宁这个“药驾”事故前几日在各种朋友圈刷屏,网传被警察查出服用药物,司机要面临相当于“毒驾”的处罚。这显然是一种误读,司机们也完全不必因此忧心忡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针对司机服用一般药物的规定。在实际执法中,若确实查明事故原因与司机服药有关,其处罚也是依据具体情形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内容,但没有规定服用感冒药等药物后不能开车。
那么服用感冒药之类的药物对于开车到底有没有影响呢?影响不但有,而且还不小。据交通部门统计,有10%左右的事故肇事司机,存在服药等原因引发的疲劳、嗜睡、精神不集中。酒驾出事故,司机属于“明知故犯”;而吃药后开车,司机往往是“无心之过”。
“药驾”危害大,而目前各方面对“药驾”的重视却严重不足。
从司机角度看,大部分药物说明书都有一定的相关说明,是不是影响驾驶,其实能在服药前作出判断,但很多人根本不读,或者读了也不重视说明书中的内容。
从交警的角度看,对于没有发生事故的“药驾”,目前缺乏处罚标准,即便掌握了司机服药的事实,交警也只能进行教育和规劝。此外,不同于酒精检测,司机是否服用药物,交警没有检测手段。目前只有服用藿香正气水等药品,在酒测时能被测出来。
某些药物对神经系统的
影响超过酒精
刘浩(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药学部临床药学中心主管药师)
服药后可能出现的嗜睡、眩晕、幻觉、视物模糊、辨色困难、多尿、平衡能力下降等现象,都会影响人在驾驶时的反应能力,导致事故发生甚至危及生命。减少因“药驾”而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率已成为十分重要的公共健康问题。
奥地利科学家瓦格涅尔在研究了9000起交通事故后,发现16%的肇事司机服用了药物;美国的一项研究则表明,多达30%的事故中有司机服用药物的影响。
从药理学角度看,某些药物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强度甚至超过酒精。现今已知主要有十几类药物是驾驶人员必须小心服用的,镇静催眠药和抗组胺药具有中枢抑制作用,可诱导睡眠;抗感冒药服用后会产生嗜睡、头晕、困倦等不良反应;抗抑郁药不仅会引起过度镇静,还可能引起视力模糊、震颤、嗜睡等一系列反应;抗精神病药的不良反应表现为帕金森综合征、包括静坐不能、急性肌张力障碍、中枢抑制和肌肉紧张等症状;使用胰岛素及其类似物和口服降糖药服药期间如果进食减少或药物使用过量都会引起低血糖,主要表现为四肢无力、颤抖,还可导致中枢神经受损,如头痛头晕、精神失常、偏瘫、昏睡等。
我认为,控制“药驾”要从药物的源头抓起,医务工作者要加强患者的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医院可以制定本院的“药驾”药品目录,医师在为驾驶员、高空作业者和机械操作人员开具此类药品时,应明确告知药物的影响;药剂师在配发药物时,要再次给予病人明确的提醒。
可以考虑发放“药驾”清单
姚志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药驾”为什么不能入法?因为药品门类众多,如果不加区别直接规定服用药品后禁止或限制驾驶机动车,这样做首先法律上很难界定,其次执行标准也无法把握。
暂时没有办法进行细则的法律规定,不等于就应该放纵“药驾”。我们每个人既是交通便利的受益者,也是交通安全风险的承担者。服用药品后由于药力的作用,加上驾驶人员身体疾病等原因,均有可能导致自身控制能力降低,此时驾驶机动车,不但给他人安全带来风险,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因此,我认为,针对“药驾”问题,交警部门和公共卫生部门可以联合作出提倡性的规定。在获得驾照的环节,通过教育甚至可以设定一定的考试环节,让驾驶人员了解哪些常见药品对驾驶有安全影响。在发放驾照时,还可以附带一份服用后禁止上路的药品清单,清单注明药品化学成分、禁用剂量、服用周期,司机可照此选择服药时间与出行方式。同时,从交警执法来看,我国应尽早研制出可靠的“药驾”技术检测手段,实现同酒驾类似的快速检测,并从法律法规上,分级明确惩处标准。
事实上,除了“药驾”,还有不少被大多数驾驶员忽略的安全问题。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禁止疲劳驾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2小时应当适当休息”等提示性标识,但是一般驾驶员都是凭着自己的主观感受来决定是否休息,很少有人会精准地看表,每到2小时就自发停车。而在欧美国家,大客车驾驶员如果不按照规定休息,而是长途连续驾驶,受到的处罚是十分严重的。疲劳驾驶问题目前在国内也缺乏监控标准,需要有关部门给予进一步的关注。
对药品实行“驾驶等级”的
分级管理
贺优琳(全国人大代表)
在“药驾”立法上,我们应当向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2010年开始,美国已有37个州通过了禁止药后驾驶的法律,这些州都成立了专门的药后驾驶工作组。香港《2011年道路交通条例》规定,香港警方如果怀疑驾驶者因服药或吸毒导致影响驾驶,有权要求进行相关药物观测检查,违例者最高判监3年及罚款2.5万港元。驾驶员拒绝接受有关测试,也属违法。
在药品包装上标注“驾驶等级”也是良策之一。我国目前的药物标识过于简单,说明书中有关驾驶的内容又很难引发关注。最好将不同药物分成相应的驾驶等级,并标注在药品的外包装上。法国药监部门在药物包装上用不同颜色的标识把药物标注为3个级别:红色代表驾驶前绝对禁止服用,橘黄色代表应慎重服用,黄色代表可服用,但要随时注意身体状况。若无标识,说明该药对驾驶没有任何影响。
对药品实行“驾驶等级”的分级管理后,国家应尽快补充完善关于“药驾”的监管和处罚条款。此外,还要尽快出台对“药驾”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并在各类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调查中实行,对明知服用违禁药品仍驾驶的人员,依法予以严惩。全社会应广泛宣传“药驾”的危害性,使更多驾驶员树立安全用药、规避交通意外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