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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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婚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各国立法均规定重婚为无效婚姻的事由,我国也不例外。《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的有关批复明文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一、重婚的构成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1)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称法律上的重婚;(2)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称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是对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的违背,都是无效的婚姻。
  前婚有效存续又与他人再行结婚,构成重婚已无异议;然而,前婚存在无效情形而未被宣告无效时,又与他人再行结婚,是否构成重婚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无效婚姻是否可作为重婚的构成要件,或者说重婚中的婚姻是否亦包括无效婚姻,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大多对此持否定态度。“已有有效婚姻的成立而再行结婚者,谓之重婚。已婚之男女之一方或双方于另更行结婚时,谓之重婚。” 我国大陆学者对此认识不一。一种认为前婚必须是合法婚姻,后婚才能构成重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即使前婚是违法婚姻,同样构成重婚。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基本上持第一种观点。如最高人民法院 1994 年 12 月 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这里“有配偶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应理解为是指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登记结婚,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样构成重婚罪。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前婚、后婚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的,之所以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不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但必须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非法侵害。
  可见,解释的本意仍在于对重婚的认定前提是必须有一个有效的前婚存在然而问题在于,立法的初衷是不是就仅仅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那么,这个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谐社会的道德价值又体现在哪呢?如果前婚是一个无效婚姻在未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下,依照此解释,后婚则就不构成重婚了。
  显然,上述认识显然是值得探讨的。首先,应当区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的概念。婚姻无效是以婚姻已成立为前提,没有已成立的婚姻则谈不上婚姻的有效与否。无效婚姻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只是其不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说其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没有意义。况且,无效婚姻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转化为有效婚姻的。其次,无效婚姻是已经成立的婚姻,是存在的婚姻,只是它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而无效,如果认为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而有违法婚姻关系的人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构成重婚,即认为重婚的婚姻不包括无效婚姻,无重婚可言,就是把无效婚姻排除在婚姻的行列之外。所以,鉴于无效婚姻和不成立婚姻的质的区别,对于重婚的认定,是指某一自然人与他人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至于已成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对构成重婚没有影响,重婚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当然,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在采用宣告无效主义的国家,对于无效婚姻,在未被依法宣告无效之前,其仍是有效的,因而规定任何人在无效婚姻未被宣告无效前禁止再婚。《瑞士民法典》第 101 条规定:“再婚者,须证明其前婚已被宣告无效,或因死亡或离婚已消灭。”我国《婚姻法》只规定“禁止重婚”(第 3 条),对何谓重婚未作界定。鉴于我国现行立法亦采用的是宣告无效主义,在完善我国婚姻立法时,宜在禁止结婚的情形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前婚解除前或宣告为无效前再行结婚。故在完善我国婚姻立法时,宜借鉴此种立法例,以切实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制原则。因此,即使是前婚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而未被宣告无效的,后婚仍认定其构成重婚。重婚是指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 “婚姻”关系的重叠。不论该“重叠”是同时发生,还是先后而存在,都属于重婚。
  二、重婚形成的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重婚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道德败坏的行为,即使当事人重婚后解除了以前合法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赋予重婚以法律效力,否则,就等于间接承认了重婚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许多农村的女性因为不懂法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恶意的一方利用离婚来解除合法婚姻使自己的重婚具有法律效力,不但不能使重婚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也违背《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同时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权益。另一方面,我国《刑法》中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并没有说合法配偶的死亡或经过离婚就不对重婚者定罪处罚。因此,重婚的行为,因为不单单是违反法律,更是对社会公共道德的挑战,重婚者无论是对其合法婚姻的配偶还是无效婚姻的善意相对方及子女,都能够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所以,重婚应该作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存在是毋庸置疑的。《意大利民法典》对这方面的规定倒是很直接,第 124 条规定:“对宣告婚姻无效持异议的配偶,可以随时对配偶他方新缔结的婚姻提起再婚无效之诉。”因此,重婚不存在成为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的可能性。
  (作者单位: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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