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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及时性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于诉讼期限的控制、诉讼程序的简化以及诉讼节奏的加快等。及时性原则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事法律所认可,因为该原则能够很好的结合公正与效率,能够做到及时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在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贯彻及时性原则能够有效的规范诉讼程序拖延情况,能够让当事人得到及时的审判。但是当前我们国家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及时性原则的遵守和贯彻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羁押期限较长、审判节奏拖延等,需要我们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的完善。
一、刑事诉讼及时性原则概述
(一)及时性原则的内涵
刑事诉讼及时原则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者一同遵循的,要求诉讼工作在一定期间范围内得到有效落实的法律原则。刑事诉讼的及时性原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刑事诉讼整个过程要及时的进行,不能无故的拖延程序;第二,诉讼的过程也不能过快,容易导致草率和急促,这会影响程序的公正性。若是诉讼程序较为急促的话,司法工作者就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案件的调查,以及听取相关的意见,这样作出的判决公正性有待考量。
(二)刑事诉讼贯彻及时性原则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保障刑罚目的的实现
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中,司法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便是侦查与审判。司法机关贯彻及时性原则,能够确保对案件进行及时的侦查,能够及时的发现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对于那些具有时效性的证据能够及时的获得和保存。及时性原则的能够确保侦查机关及时的进行调取证据的活动,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
2.有利于刑诉案件审结效率的提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被追诉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案件没有审结的时候,其人身自由一般会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因此,若是刑事案件不能及时审结的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很容易因为长期的羁押受到侵犯。因此,刑事诉讼工作的有效落实能够最大限度的确保犯罪分子被予以审判,并得到法律的严惩,加强对于其人身权利的保障。诉讼及时性原则的存在,主要是时间层面入手针对刑事诉讼程序予以严格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来拖延。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每一次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都需要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支持,更离不开司法工作人员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这就要求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要遵循及时性原则,及时的审结案件,充分的考量投入和产出的关系。诉讼及时性原则,要求刑事诉讼在面对复杂案件的时候,既注重诉讼投入,又要对能够简化的部分及时的进行简化处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区别对待。此举对于司法资源的节约是十分有效的,而且对于诉讼的经济效益具有提高作用。
二、刑事诉讼中及时性原则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及时性原则的立法体现
当前所推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及时性原则没有给出明确的条款规定,但是诉讼及时性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中是有所体现的。比如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任务包括,充分确保能够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合理运用相关法律……。”此处就表表达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及时性要求。此外,《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期间的规定,诉讼行为的规定等,都体现了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二)刑事诉讼程序贯彻及时性原则存在的不足
1.检察院独立决定导致羁押期限较长
依据《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羁押期限的条文能够看出,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个月,考虑到案件的负责性又给出了例外规定,对于因案情较为复杂繁琐而致使羁押期限届满无法及时终结的情况,在顺利获得上级检察院批准之后可以适当的予以延长。这一例外规定,却增加了检察院延长羁押期限的权力,很明显此种规定是有违及时性原则的。事实上,在刑事诉讼机构当中,检察院需要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控诉职能,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作为辩护方和检察院是对立的。在司法实践中,的确会存在一些大案要案,需要较长的期限才能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但是羁押期限的延长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不应该将延长的权利单纯的交给检察院来决定,而是应该由处于中立地位的法院来进行审查。所以,在今后的立法完善中,需要对羁押延长进行司法审查。
2.未贯彻集中审理原则致审判节奏拖延
對于法院的审判期间立法进行较为准确的规定,立法的明确规定能够有效的督促法院尽快的审结案件,提高审判的效率。虽然立法的这一规定有违法律的合理性,但是,在当前我们国家司法体制以及法官素质现状下,重点针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规定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性的。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审理的时候已经超出了规定的期限,但是也必然需要及时将整个案件审理完,此种做法导致审理期限虚设。因此,对于确保案件及时的审结,仅仅依靠审理期限的规定是不够的。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中对于集中审理原则缺乏规定,导致法院在审理时候有拖延诉讼进程的情况。
3.简易审判程序适用受限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许多程序上的规定体现了“简易”的要求,例如牵连管辖制度以及追加起诉制度等。为了减少程序的繁琐,促进简单小额案件的解决,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专门针对建议程序作出了较为明晰的规定。从一定层面上来说,建议程序的规定有助于审判程序的进一步简化,能够充分的保障诉讼效率。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简易程序的实施没有得到立法的初衷。由于简易审判程序在类型上较为的单一,导致其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受到很大的削弱,而且立法规定的并不详细,没有具体的操作上的指导,导致建议程序的适用受到较多的限制。 由此可见,当前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对及时性原则的贯彻并不完美,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的影响,导致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及时性原则。另一方面,体制上的因素是司法活动没有完全的独立,当然,目前我们国家司法人员在素质上的参差不齐也是影响刑事诉讼及时性原则贯彻的原因之一。
三、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对及时性原则的贯彻建议
(一)明确刑事诉讼及时性原则的法律规定
第一,在《刑事诉讼法》中以条文的形式进一步规定诉讼及时性原则,并对于诉讼及时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予以规定,这样对于及时性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贯彻是极为有利的,能够确保立法在整体上的一致性。其次,明确界定及时性原则的限度,
并向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对诉讼活动的明确的指导,让他们参加诉讼活动时,尤其是当有价值观发生冲突时,司法工作人员能顾在利益权衡的时候多一项衡量的标准,确保刑事诉讼中价值取向的均衡化,进而最大限度的提升诉讼程序的实际效率,并且也有助于公安司法部门树立优质形象。
(二)压缩刑事诉讼期间
刑事诉讼及时性原则的观测,需要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期间的规定进一步的完善,尤其要对相关的刑事诉讼期间进行规范和缩减。首先,要以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各项环节为重要着力点,并适当的缩短每一个环节的适用期限。其次,在司法工作过程中,还应当努力缩短对于被诉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时间。尽管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或许会对于某些法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然而其正当的权益与利益应当被予以合理保护。事实上,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司法机关必須要合理使用强制措施,切实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
(三)完善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首先,应当具体从立法的层面入手,逐步提升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工作中的适用率以及其效率。就目前而言,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重点针对简易程序进行了较为明晰的规定,然而其实际的适用率却并不高。其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应当具备形式简易程序的选择权。这里所提到的选择权主要指的是,若被告感觉整个案件能够适用于简易程序,那么其就能够要求法庭采用简易程序。赋予被告自主选择权,充分确保其具备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力,这则是对于控辩平等原则的一种肯定,不仅能够充分体现被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刑事诉讼的科学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郭晶. 诉讼不及时的三种模式与双层认定标准——检讨刑事司法运转速度妥当性的解释性工具[J]. 东方法学, 2015, 1: 138-151.
[2]郭晶. 英美法系迅速审判权与欧陆法系诉讼及时原则之间的制度对话——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诉讼 “合理期间”[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8 (2018 年 04): 97-107.
[3]方彬彬.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从及时性原则角度入手[J]. 法制博览, 2017 (7): 33.
[4]邱峰, 黄银斌. 在公正与效率之间: 刑事被追诉人妥速审判权的实践探索[J]. 东南法学, 2017 (1): 19.
[5]谢佑平、万毅.法理视野中的刑事诉讼效率和期间:及时性原则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51.
[6]肖荣荣.论刑事诉讼的及时性原则.河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23.
[7]齐志杰.刑事诉讼法中及时性原则刍议.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02.45.
一、刑事诉讼及时性原则概述
(一)及时性原则的内涵
刑事诉讼及时原则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者一同遵循的,要求诉讼工作在一定期间范围内得到有效落实的法律原则。刑事诉讼的及时性原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刑事诉讼整个过程要及时的进行,不能无故的拖延程序;第二,诉讼的过程也不能过快,容易导致草率和急促,这会影响程序的公正性。若是诉讼程序较为急促的话,司法工作者就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案件的调查,以及听取相关的意见,这样作出的判决公正性有待考量。
(二)刑事诉讼贯彻及时性原则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保障刑罚目的的实现
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中,司法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便是侦查与审判。司法机关贯彻及时性原则,能够确保对案件进行及时的侦查,能够及时的发现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对于那些具有时效性的证据能够及时的获得和保存。及时性原则的能够确保侦查机关及时的进行调取证据的活动,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
2.有利于刑诉案件审结效率的提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被追诉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案件没有审结的时候,其人身自由一般会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因此,若是刑事案件不能及时审结的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很容易因为长期的羁押受到侵犯。因此,刑事诉讼工作的有效落实能够最大限度的确保犯罪分子被予以审判,并得到法律的严惩,加强对于其人身权利的保障。诉讼及时性原则的存在,主要是时间层面入手针对刑事诉讼程序予以严格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来拖延。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每一次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都需要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支持,更离不开司法工作人员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这就要求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要遵循及时性原则,及时的审结案件,充分的考量投入和产出的关系。诉讼及时性原则,要求刑事诉讼在面对复杂案件的时候,既注重诉讼投入,又要对能够简化的部分及时的进行简化处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区别对待。此举对于司法资源的节约是十分有效的,而且对于诉讼的经济效益具有提高作用。
二、刑事诉讼中及时性原则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及时性原则的立法体现
当前所推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及时性原则没有给出明确的条款规定,但是诉讼及时性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中是有所体现的。比如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任务包括,充分确保能够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合理运用相关法律……。”此处就表表达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及时性要求。此外,《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期间的规定,诉讼行为的规定等,都体现了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二)刑事诉讼程序贯彻及时性原则存在的不足
1.检察院独立决定导致羁押期限较长
依据《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羁押期限的条文能够看出,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个月,考虑到案件的负责性又给出了例外规定,对于因案情较为复杂繁琐而致使羁押期限届满无法及时终结的情况,在顺利获得上级检察院批准之后可以适当的予以延长。这一例外规定,却增加了检察院延长羁押期限的权力,很明显此种规定是有违及时性原则的。事实上,在刑事诉讼机构当中,检察院需要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控诉职能,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作为辩护方和检察院是对立的。在司法实践中,的确会存在一些大案要案,需要较长的期限才能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但是羁押期限的延长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不应该将延长的权利单纯的交给检察院来决定,而是应该由处于中立地位的法院来进行审查。所以,在今后的立法完善中,需要对羁押延长进行司法审查。
2.未贯彻集中审理原则致审判节奏拖延
對于法院的审判期间立法进行较为准确的规定,立法的明确规定能够有效的督促法院尽快的审结案件,提高审判的效率。虽然立法的这一规定有违法律的合理性,但是,在当前我们国家司法体制以及法官素质现状下,重点针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规定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性的。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审理的时候已经超出了规定的期限,但是也必然需要及时将整个案件审理完,此种做法导致审理期限虚设。因此,对于确保案件及时的审结,仅仅依靠审理期限的规定是不够的。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中对于集中审理原则缺乏规定,导致法院在审理时候有拖延诉讼进程的情况。
3.简易审判程序适用受限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许多程序上的规定体现了“简易”的要求,例如牵连管辖制度以及追加起诉制度等。为了减少程序的繁琐,促进简单小额案件的解决,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专门针对建议程序作出了较为明晰的规定。从一定层面上来说,建议程序的规定有助于审判程序的进一步简化,能够充分的保障诉讼效率。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简易程序的实施没有得到立法的初衷。由于简易审判程序在类型上较为的单一,导致其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受到很大的削弱,而且立法规定的并不详细,没有具体的操作上的指导,导致建议程序的适用受到较多的限制。 由此可见,当前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对及时性原则的贯彻并不完美,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的影响,导致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及时性原则。另一方面,体制上的因素是司法活动没有完全的独立,当然,目前我们国家司法人员在素质上的参差不齐也是影响刑事诉讼及时性原则贯彻的原因之一。
三、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对及时性原则的贯彻建议
(一)明确刑事诉讼及时性原则的法律规定
第一,在《刑事诉讼法》中以条文的形式进一步规定诉讼及时性原则,并对于诉讼及时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予以规定,这样对于及时性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贯彻是极为有利的,能够确保立法在整体上的一致性。其次,明确界定及时性原则的限度,
并向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对诉讼活动的明确的指导,让他们参加诉讼活动时,尤其是当有价值观发生冲突时,司法工作人员能顾在利益权衡的时候多一项衡量的标准,确保刑事诉讼中价值取向的均衡化,进而最大限度的提升诉讼程序的实际效率,并且也有助于公安司法部门树立优质形象。
(二)压缩刑事诉讼期间
刑事诉讼及时性原则的观测,需要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期间的规定进一步的完善,尤其要对相关的刑事诉讼期间进行规范和缩减。首先,要以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各项环节为重要着力点,并适当的缩短每一个环节的适用期限。其次,在司法工作过程中,还应当努力缩短对于被诉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时间。尽管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或许会对于某些法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然而其正当的权益与利益应当被予以合理保护。事实上,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司法机关必須要合理使用强制措施,切实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
(三)完善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首先,应当具体从立法的层面入手,逐步提升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工作中的适用率以及其效率。就目前而言,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重点针对简易程序进行了较为明晰的规定,然而其实际的适用率却并不高。其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应当具备形式简易程序的选择权。这里所提到的选择权主要指的是,若被告感觉整个案件能够适用于简易程序,那么其就能够要求法庭采用简易程序。赋予被告自主选择权,充分确保其具备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力,这则是对于控辩平等原则的一种肯定,不仅能够充分体现被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刑事诉讼的科学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郭晶. 诉讼不及时的三种模式与双层认定标准——检讨刑事司法运转速度妥当性的解释性工具[J]. 东方法学, 2015, 1: 138-151.
[2]郭晶. 英美法系迅速审判权与欧陆法系诉讼及时原则之间的制度对话——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诉讼 “合理期间”[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8 (2018 年 04): 97-107.
[3]方彬彬.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从及时性原则角度入手[J]. 法制博览, 2017 (7): 33.
[4]邱峰, 黄银斌. 在公正与效率之间: 刑事被追诉人妥速审判权的实践探索[J]. 东南法学, 2017 (1): 19.
[5]谢佑平、万毅.法理视野中的刑事诉讼效率和期间:及时性原则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51.
[6]肖荣荣.论刑事诉讼的及时性原则.河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23.
[7]齐志杰.刑事诉讼法中及时性原则刍议.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