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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例外的处罚原则。而对犯罪单位不处罚金,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单罚制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在单罚制下,不仅会使纠责主体不明确,混淆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也不利于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同时会带来司法审理的困惑。针对单罚制的弊端,可以从增设刑罚种类、严格控制单罚制的适用范围、建立完善的单位犯罪审理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