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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财会工作职能作用,管好用好流动资金,山西省忻州地区对外经济贸易系统实行了“财会人员资金管理职能目标责任制”。该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为“十不准”。即(1)不准在内贸业务中对单位和个人预付货款。(2)不准未经区局批准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联营投资。(3)不准未经区局批准为系统外单位和任何个人担保银行贷款。(4)不准挪用流动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购置固定资产。(5)不准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以及外部个人和内部职工公款私用。(6)不准将收购资金预付给任何个人。(7)不准向本单位的大包干小实体和任何集体单位提供和垫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