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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权制度的概念 尽管典权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古已有之,但现代著述中有关典权的定义基本上是从中华民国时期发展而来的。台湾地区民法第911条规定:“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我国大陆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其本质上,它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付于承典人使用和收益,从而取得典价的权利义务关系。典权明确区别于典当和质押,是一种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