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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多,社会工作复杂性的加大,工伤保险成为保障工人伤害治疗和修养的必要措施,而所谓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在认定相应的工伤后,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对受伤职工进行保障,一般来说,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承担着这个义务。然而在实际的工伤保险中,存在着一些工伤保险待遇争议,这些争议制约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对受伤员工的保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本文对其中主要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逐渐健全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关键词:工伤保险 待遇争议 解决对策
在2004年1月1日的时候,《工伤保险条例》开始施行,在这个条例里面新增的内容就是工伤保险待遇,这充分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对一些主要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促进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工资标准引发的待遇争议
在实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中,个人的工资标准的确定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二,除了基本工资和标准工资,加班工资也应该包括在内,且在实际的工资上报工作中,单位很可能存在少报或是漏报的情况,相较于实际的工资,个人的工资实际上是偏低的。现在很多工伤保险待遇的许多项目,诸如伤残津贴等,和个人工资是密切相连的,若是不能对基本的工资标准进行确定的话,则会造成工伤待遇的巨大出入。针对以上的问题,应该多体现公平的原则,一般来说对于个人工资的理解,应该注重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个人工资就是职工的月缴费工资,从单位的角度来看的话,单位的工资总额是社会保险各类费用缴纳的基数;而对于职工来说,这个所说的个人工资实际上需要经过社会保险机构的核定。其二,关于这个工资标准的认定,应该以上一年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础。其三,在认定工资标准的时候,应该将其和社会平均工资进行适应的平衡,这样才能对社会贫富进行有效地调节。
2.工伤一次性补偿“两金”标准高
具体来说,工伤一次性补偿“两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各地差距比较大,诸如在浙江、伤害等地方,是按照4—5 个月的“两金”对十级伤残人员进行发放,而在海南却达到了34个月,这样就使得工伤保险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了社会不公平。其二,支付办法导致双方劳动关系不和谐。从当前的情況来看,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是支付“两金”的基数,若是平均工资增长较快的话,则单位则需要考虑到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实践,这样就会造成双方关系的不融洽。很多工伤职工往往主动提出劳动合同,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外,最重要的是当前工伤一次性补偿“两金”标准过高,这样对企业造成了很大的负担。鉴于如上的问题,应该本着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的态度来对工伤一次性补偿予以完善,这样才能使其更加合理、科学,为此应该尽量统一工伤一次性补偿“两金”标准,另一方面应该为这个标准设定上限,根据不同行业、岗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两金”的工资基数。
3.目录和标准外的费用承担问题
在《工伤保险条例》里面对相应的费用承担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然而其对于目录或是标准之外的费用的承担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鉴于这样的情况,额外花销费用的承担问题就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问题。在实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解决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诸如床位费与工伤保险标准存在的差距,若是发生这样的问题,不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将影响工伤保险制度的可靠性。鉴于这种状况,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应该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单位应该对超出的费用予以负担,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其二,应该从立法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完善或是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政策等来解决这种状况,这样才能使工伤保险制度得到更好地完善。
4.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待遇问题
对于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待遇问题,《办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 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进行鉴定期间, 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 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 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然而从实际的案例中我们会发现停工留薪期限与伤残等级认定的时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段时间内,病人可能已经康复但是没有提出上班的请求,而单位在这方面的管理业不是很完善,并没有及时和职工沟通,这样就使得留薪期满后到期正是工作中间往往间距一段较长的时间,这样就造成了待遇确定的问题。鉴于这样的情况,应该根据职工负伤的具体情况、家庭生活水平等来综合考虑,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来进行解决,单位应该定期对工伤职工进行探访,一方面可以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掌握职工的身体状况,这样便于对工伤职工的管理,避免休息时间过长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若是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小于其修养实践的话,单位应该主动承担责任,对工伤员工支付一定的生活津贴,这样才能圆满地解决问题。
5.总结
我国的社会工作复杂性的加大,工伤保险成为保障工人伤害治疗和修养的必要措施,工伤保险待遇是在认定相应的工伤后,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对受伤职工进行保障,一般来说,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承担着这个义务,在2004年1月1日的时候,《工伤保险条例》开始施行,在这个条例里面新增的内容就是工伤保险待遇,这充分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本文分析了常见的工资标准引发的待遇争议、工伤一次性补偿“两金”标准高、目录和标准外的费用承担问题、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待遇问题等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问题,分别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和对策,希望能够更好地改善当前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逐步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夏波光.中国的工伤保险可以更好[J].中国社会保障,2010(01).
[2]李瑞英.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相关问题研究[N].企业导报,2010(02).
[3]刘惠芹.从工伤保险制度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J].品牌(理论月刊),2010(Z1).
关键词:工伤保险 待遇争议 解决对策
在2004年1月1日的时候,《工伤保险条例》开始施行,在这个条例里面新增的内容就是工伤保险待遇,这充分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对一些主要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促进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工资标准引发的待遇争议
在实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中,个人的工资标准的确定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二,除了基本工资和标准工资,加班工资也应该包括在内,且在实际的工资上报工作中,单位很可能存在少报或是漏报的情况,相较于实际的工资,个人的工资实际上是偏低的。现在很多工伤保险待遇的许多项目,诸如伤残津贴等,和个人工资是密切相连的,若是不能对基本的工资标准进行确定的话,则会造成工伤待遇的巨大出入。针对以上的问题,应该多体现公平的原则,一般来说对于个人工资的理解,应该注重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个人工资就是职工的月缴费工资,从单位的角度来看的话,单位的工资总额是社会保险各类费用缴纳的基数;而对于职工来说,这个所说的个人工资实际上需要经过社会保险机构的核定。其二,关于这个工资标准的认定,应该以上一年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础。其三,在认定工资标准的时候,应该将其和社会平均工资进行适应的平衡,这样才能对社会贫富进行有效地调节。
2.工伤一次性补偿“两金”标准高
具体来说,工伤一次性补偿“两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各地差距比较大,诸如在浙江、伤害等地方,是按照4—5 个月的“两金”对十级伤残人员进行发放,而在海南却达到了34个月,这样就使得工伤保险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了社会不公平。其二,支付办法导致双方劳动关系不和谐。从当前的情況来看,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是支付“两金”的基数,若是平均工资增长较快的话,则单位则需要考虑到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实践,这样就会造成双方关系的不融洽。很多工伤职工往往主动提出劳动合同,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外,最重要的是当前工伤一次性补偿“两金”标准过高,这样对企业造成了很大的负担。鉴于如上的问题,应该本着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的态度来对工伤一次性补偿予以完善,这样才能使其更加合理、科学,为此应该尽量统一工伤一次性补偿“两金”标准,另一方面应该为这个标准设定上限,根据不同行业、岗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两金”的工资基数。
3.目录和标准外的费用承担问题
在《工伤保险条例》里面对相应的费用承担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然而其对于目录或是标准之外的费用的承担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鉴于这样的情况,额外花销费用的承担问题就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问题。在实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解决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诸如床位费与工伤保险标准存在的差距,若是发生这样的问题,不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将影响工伤保险制度的可靠性。鉴于这种状况,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应该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单位应该对超出的费用予以负担,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其二,应该从立法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完善或是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政策等来解决这种状况,这样才能使工伤保险制度得到更好地完善。
4.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待遇问题
对于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待遇问题,《办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 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进行鉴定期间, 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 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 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然而从实际的案例中我们会发现停工留薪期限与伤残等级认定的时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段时间内,病人可能已经康复但是没有提出上班的请求,而单位在这方面的管理业不是很完善,并没有及时和职工沟通,这样就使得留薪期满后到期正是工作中间往往间距一段较长的时间,这样就造成了待遇确定的问题。鉴于这样的情况,应该根据职工负伤的具体情况、家庭生活水平等来综合考虑,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来进行解决,单位应该定期对工伤职工进行探访,一方面可以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掌握职工的身体状况,这样便于对工伤职工的管理,避免休息时间过长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若是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小于其修养实践的话,单位应该主动承担责任,对工伤员工支付一定的生活津贴,这样才能圆满地解决问题。
5.总结
我国的社会工作复杂性的加大,工伤保险成为保障工人伤害治疗和修养的必要措施,工伤保险待遇是在认定相应的工伤后,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对受伤职工进行保障,一般来说,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承担着这个义务,在2004年1月1日的时候,《工伤保险条例》开始施行,在这个条例里面新增的内容就是工伤保险待遇,这充分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本文分析了常见的工资标准引发的待遇争议、工伤一次性补偿“两金”标准高、目录和标准外的费用承担问题、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待遇问题等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问题,分别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和对策,希望能够更好地改善当前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逐步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夏波光.中国的工伤保险可以更好[J].中国社会保障,2010(01).
[2]李瑞英.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相关问题研究[N].企业导报,2010(02).
[3]刘惠芹.从工伤保险制度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J].品牌(理论月刊),2010(Z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