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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股权与股东管理是近两年监管的主要关注点。为充分发挥股权托管作用,规范银行股权托管行为,提高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与股权管理水平,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8年年初,银保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从实践中看,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股权托管,总体上提高了股权管理水平,降低了股权管理成本。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如托管机构硬件条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存在股权“形式托管”现象,未能发挥股权托管的作用。此次《办法》的出台则是为了更好补足短板。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办法》是对去年出台的《暂行办法》的有效补充,后者强调股东的准入,前者则更着重股权转让等日常行为的管理,两者共同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解决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他谈到,此前有一些股东利用信贷、受托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成立空壳公司或者其他管理公司,进而代持或者控制银行股份,对这种现象监管很难发现,而在包商银行、恒丰银行、安邦保险暴露的风险中,上述问题均有提醒。所以,进一步落实和细化股权托管具有必要性。
《办法》要求,对于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商业银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股权托管提出了明确要求的,其股权托管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对于未上市的商业银行,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其股权托管提出明确要求,其股权管理高度依赖公司自治。不过,由于近年来部分银行因公司治理水平较弱出现了一些股权乱象。因此,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审慎监管角度,要求未上市的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将股权托管至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办法》规定且不在黑名单中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
另外,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完整列入《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对于已经托管的商业银行,未在协议中列入要求的,应签订补充协议。
“股权托管是加强公司治理的重要抓手。”董希淼表示,《办法》主要针对非上市中小银行,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股权进行托管,对商业银行股权信息进行登记,托管机构定期向监管报送信息,尽早发现问题,避免股权管理不透明现象出现。
对于托管机构应满足的条件,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主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能够勤勉尽责为商业银行管理好股东名册;二是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务;三是托管收费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公允;四是能够对商业银行股权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此次托管机构的门槛并不高,只是对托管机构的责任作了简单的要求。”在具体操作上,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表示,对中小银行,当地的城商行和农商行未来大概率会选择本地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当地监管认可)。托管机构在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更时,按照服务协议和监管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锁定、冻结的,托管机构应当在股东名册上加以标记;托管机构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另外,孙海波还表示,这种第三方托管总体确保股权管理更加独立、公正、高效。尤其中小金融机构系统建设缺乏,内部管理制度不足。此前银保监会曾发布公告,排查发现225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办理股权质押未在股东名册或股权管理系统中记载质押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在《办法》发布的同时,银保监会还配套印发了《关于做好商業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和股权确权工作明确了过渡期安排。
对于股权托管,未托管的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按《办法》要求完成托管,已托管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在同一时间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股权确权,应当与股权托管工作同时进行,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80%的股权确权,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原因无法确权的除外)。
2018年年初,银保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从实践中看,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股权托管,总体上提高了股权管理水平,降低了股权管理成本。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如托管机构硬件条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存在股权“形式托管”现象,未能发挥股权托管的作用。此次《办法》的出台则是为了更好补足短板。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办法》是对去年出台的《暂行办法》的有效补充,后者强调股东的准入,前者则更着重股权转让等日常行为的管理,两者共同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解决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他谈到,此前有一些股东利用信贷、受托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成立空壳公司或者其他管理公司,进而代持或者控制银行股份,对这种现象监管很难发现,而在包商银行、恒丰银行、安邦保险暴露的风险中,上述问题均有提醒。所以,进一步落实和细化股权托管具有必要性。
《办法》要求,对于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商业银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股权托管提出了明确要求的,其股权托管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对于未上市的商业银行,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其股权托管提出明确要求,其股权管理高度依赖公司自治。不过,由于近年来部分银行因公司治理水平较弱出现了一些股权乱象。因此,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审慎监管角度,要求未上市的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将股权托管至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办法》规定且不在黑名单中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
另外,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完整列入《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对于已经托管的商业银行,未在协议中列入要求的,应签订补充协议。
“股权托管是加强公司治理的重要抓手。”董希淼表示,《办法》主要针对非上市中小银行,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股权进行托管,对商业银行股权信息进行登记,托管机构定期向监管报送信息,尽早发现问题,避免股权管理不透明现象出现。
对于托管机构应满足的条件,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主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能够勤勉尽责为商业银行管理好股东名册;二是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务;三是托管收费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公允;四是能够对商业银行股权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此次托管机构的门槛并不高,只是对托管机构的责任作了简单的要求。”在具体操作上,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表示,对中小银行,当地的城商行和农商行未来大概率会选择本地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当地监管认可)。托管机构在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更时,按照服务协议和监管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锁定、冻结的,托管机构应当在股东名册上加以标记;托管机构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另外,孙海波还表示,这种第三方托管总体确保股权管理更加独立、公正、高效。尤其中小金融机构系统建设缺乏,内部管理制度不足。此前银保监会曾发布公告,排查发现225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办理股权质押未在股东名册或股权管理系统中记载质押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在《办法》发布的同时,银保监会还配套印发了《关于做好商業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和股权确权工作明确了过渡期安排。
对于股权托管,未托管的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按《办法》要求完成托管,已托管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在同一时间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股权确权,应当与股权托管工作同时进行,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80%的股权确权,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原因无法确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