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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派是国际私法中继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学派之后的第三大学派。比较法学派的科学立场和研究方法使它既避免了普遍主义学派的那种脱离现实中的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而在抽象的真空中进行理论推测的不足,也避免了特殊主义学派的那种仅仅站在本国立场上,对先前国内司法判例和个别法官观点进行纯粹实证主义分析的缺陷。因此,比较法学派客观地认识到了国际私法的实然性与应然性之间的矛盾,并以化解这一矛盾为契机,促使国际私法从实然走向应然,使之成为沟通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一座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