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简介rn二战前,许多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的基础是私人开业法律人士开展的慈善工作.二战后,许多国家意识到依赖法律界慈善工作的根本弱点.总之,这种计划对当事人和私人开业律师都不成功.许多政府建立了政府资助的法律援助计划,通常是雇用拿薪水的律师来公共法律援助办公室上班.同时,很多国家的青年律师和法律专业学生也开始更自发地建立法律援助办公室.很多国家都涌现出后来闻名的社区法律中心或更普遍的被称作非政府组织法律援助办公室.公共和非政府组织法律援助提供者之间稍显紧张的共存关系给法律援助决策者提出了一系列有趣的问题.本文探讨了问题之一:法律援助政策是否应该理想化地吸纳提供各种不同法律援助服务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