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仍有待深入研究。与实际违约不同,预期违约所违反的是“不危害给付实施的不作为义务”,该义务不是合同义务。预期违约方所侵犯的安全性债权效力的完备债权,而不是只取得部分权利要件的"期待权"。预期违约救济措施可以有效减少等到实际违约时所造成的损失,及时解决纠纷,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实质上体现了合同的内在的非伦理性与外部的伦理秩序之间的磨擦与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