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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民政救济补助种类的增加和金额的提高,民政系统的职务犯罪现象日趋增多。本文为认真分析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把握其特点、规律,有效预防此类犯罪发生,对近年来江西省赣南某县的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调查分析。
一、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比较固定。近年来被查处的3起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3人均为从事民政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2人为基层民政所人员,1人为受委拖从事公务的村干部,均具体负责民政救济对象的审查、统计、上报和发放工作。
二是作案手段隐蔽。近年来被查处的3起案件,均是截留冒领五保、低保等民政补助,被冒领对象死亡或者长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冒领后难以发现。
三是作案时间持续较长。五保、低保等民政补助的金额较小,但一般可长时间享受,为了满足贪欲,冒领人员一般会长时间冒领民政补助。
四是影响极为恶劣。民政救助是国家对于社会最需要救助人员的补助,对民政救助资金的贪污犯罪是最让群众所不耻的,此种犯罪的多发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往往会严重影响一个地区的稳定和发展。
二、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从事基层民政工作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人学历相对较低,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对哪些行为是犯罪、犯罪之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没有明显的认识,法律意识淡薄。大批的社会救济资金都是通过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发放到救济对象手中的,一旦有救济对象死亡或长期在外务工,一些法律意识较弱的人,便忘记了法律和职业道德,想方设法去攫取这些人员的救济资金,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没有完善的民政救济对象年度复审制度,造成一些救济对象死亡和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仍享受民政救济补助,使相关人员冒领民政救济补助成为可能;二是民政救济对象公示制度流于形式,大部分村只对民政救济对象申报时进行公示,并不会长期对所有享受民政救济对象进行公示,群众不了解哪些人正在享受民政救济,使民政救济工作缺乏群众监督。
(三)发放制度不完善。通过案件分析我们发现,对民政补助对象资金的管理,还未完全使用“一卡通”进行管理和发放,仍是采取将补助款项统一打包下拨到基层民政专户,再由基层民政所负责具体发放的制度。这种粗放式地管理制度使得基层民政所在民政补助金发放中有相对自由权,增加了资金发放的环节,为职务犯罪分子借机侵吞民政补助金提供了作案条件。
三、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基层民政所队伍建设。要提高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增强其敬畏法律的自觉性。要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讲座、警示教育、廉洁承诺等多种形式,增强民政工作人员法制观念,让他们认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的后果,真正从思想上筑牢法律底线,做到知法、畏法、遵法、守法和护法。
(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民政救济对象年度复审制度,对死亡和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的救济对象,及时发现和处理,减少民政救济补助被冒领的可能;二是进一步加强民政救济对象公示制度,不仅在民政救济对象申报时进行公示,而是长期对所有享受民政救济对象进行公示,让群众能了解到哪些人在享受民政救济,使民政救济工作纳入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规范完善发放制度。尽快将民政救济补助的发放纳入“一卡通”管理,使民政救济补助能够一次性打入群众的“一卡通”存折内,减少资金发放的环节,增强资金管理的安全。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赣州 341500)
一、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比较固定。近年来被查处的3起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3人均为从事民政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2人为基层民政所人员,1人为受委拖从事公务的村干部,均具体负责民政救济对象的审查、统计、上报和发放工作。
二是作案手段隐蔽。近年来被查处的3起案件,均是截留冒领五保、低保等民政补助,被冒领对象死亡或者长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冒领后难以发现。
三是作案时间持续较长。五保、低保等民政补助的金额较小,但一般可长时间享受,为了满足贪欲,冒领人员一般会长时间冒领民政补助。
四是影响极为恶劣。民政救助是国家对于社会最需要救助人员的补助,对民政救助资金的贪污犯罪是最让群众所不耻的,此种犯罪的多发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往往会严重影响一个地区的稳定和发展。
二、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从事基层民政工作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人学历相对较低,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对哪些行为是犯罪、犯罪之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没有明显的认识,法律意识淡薄。大批的社会救济资金都是通过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发放到救济对象手中的,一旦有救济对象死亡或长期在外务工,一些法律意识较弱的人,便忘记了法律和职业道德,想方设法去攫取这些人员的救济资金,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没有完善的民政救济对象年度复审制度,造成一些救济对象死亡和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仍享受民政救济补助,使相关人员冒领民政救济补助成为可能;二是民政救济对象公示制度流于形式,大部分村只对民政救济对象申报时进行公示,并不会长期对所有享受民政救济对象进行公示,群众不了解哪些人正在享受民政救济,使民政救济工作缺乏群众监督。
(三)发放制度不完善。通过案件分析我们发现,对民政补助对象资金的管理,还未完全使用“一卡通”进行管理和发放,仍是采取将补助款项统一打包下拨到基层民政专户,再由基层民政所负责具体发放的制度。这种粗放式地管理制度使得基层民政所在民政补助金发放中有相对自由权,增加了资金发放的环节,为职务犯罪分子借机侵吞民政补助金提供了作案条件。
三、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基层民政所队伍建设。要提高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增强其敬畏法律的自觉性。要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讲座、警示教育、廉洁承诺等多种形式,增强民政工作人员法制观念,让他们认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的后果,真正从思想上筑牢法律底线,做到知法、畏法、遵法、守法和护法。
(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民政救济对象年度复审制度,对死亡和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的救济对象,及时发现和处理,减少民政救济补助被冒领的可能;二是进一步加强民政救济对象公示制度,不仅在民政救济对象申报时进行公示,而是长期对所有享受民政救济对象进行公示,让群众能了解到哪些人在享受民政救济,使民政救济工作纳入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规范完善发放制度。尽快将民政救济补助的发放纳入“一卡通”管理,使民政救济补助能够一次性打入群众的“一卡通”存折内,减少资金发放的环节,增强资金管理的安全。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赣州 34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