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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澳發生多起的士司機禁錮乘客事件,令到官方、媒體、市民及遊客等都有要求“重典治亂”的呼聲,的士司機業界也強烈冀望當局拿出措施,規範和疏導的士業有序發展,以重塑的士行業聲譽,維護澳門形象。管,一定要管!這是共識!至左拖右拖,等咗多時的《輕型計程車客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出臺,雖然號稱“最儘量的共識”,但仍引起從業者激烈反應。
在市場行為趨於失控的形勢下,推動的士立法落地是促進行業有序發展,打擊惡性事件,確保服務質素,維護乘客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針對新法條文,的士司機普遍反應激烈的訴求在於:1、未來只能由公司競投的士,理據邏輯何在,個人和小企業的權利何以被剝奪?更擔憂未來的士業將成為財團產業,壟斷之下任意支配從業者及民生。2、新法將相關曾犯罪人士排除在外,剝奪犯罪者的更新機會,根本缺乏理據,亦有違澳門法典精神。3、部分罰金過重、定罪過嚴,不分輕重一刀切,如忘記或來不及更改住址,都要罰千五元;又“被交通局中止的士駕駛員證的司機在通知起十天內沒有將該證交還交通局便會被罰三萬元”。從業者認為:司機沒犯罪,罰三萬太重,是用“法”過猛,矯枉過正。4、部分所謂“違法行為”,界線模糊,擔心在執法上被濫用,如“繞路”,若遇到臨時封路等客觀因素,而外客未必訊息一致,導致路線上產生分歧和矛盾,不僅耗費的士司機時間,更會受罰三千元,令到所有的士司機人人自危。5、新法無合理的申訴與仲裁機制,事實上,近來不少有識之士在媒體呼籲當局借鑒香港建立的士服務質素委員會,提供一個多方參與平臺,用以討論各項推動改革的士服務的策略及措施、甚至糾紛仲裁,但未有回應。
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協調社會關係,解決社會矛盾。這是法律形成的現實意義。同時又不能割裂、狹隘地看待某一矛盾。對待的士問題,不應該忽視各方訴求與矛盾的深層根源,更不應該忽視當局的職能擔當。整治的士亂象,強力推行的士新法,“執法從嚴,違法即罰”,看似抓住民心訴求、切中行業要害,但如若過度倚賴冰冷的法律之鞭,動輒向的士司機高額處罰、釘牌,這種簡單的“以罰代管”、“避重就輕”,實在無助於解決的士業多年來的沉屙痼疾。現時,業界對該草案的焦慮亦因此而起。
說到底,的士亂象長時間存在,不能一味歸責於從業者,當局更有不可推卸責任。澳門強調“服務型政府”形象,當局首先要強化服務職能意識,以市場與公眾需求為導向,做到公共服務不“缺位”。針對的士問題,不能“撚住”靠一部法令來一勞永逸,靠一部法令代替政府的基本職能與作為。筆者認為,提高的士司機的自律性不僅僅只有“重典”,更多柔性的措施或人性的措施有待挖掘。我們設想一下,當局可否針對的士司機定期開展適當的職業培訓、語言培訓,或者針對的士司機群體的心理壓力適度介入和疏導?公眾假期加收服務費是在其他行業成為常例,而的士司機是否可以獲得相應的紅利呢?針對的士司機長時間開車,是否可以準許的士司機在的士站短暫停泊以解決內急問題?又是否應該有相關措施遏制私家車佔用的士站的行為?在法律上強調違法必究,罰款、釘牌;在情理上,又是否可以舉辦評優獎賞,嘉許優秀的士司機呢?這些都關乎一個行業一個群體在澳門社會的被認同感和地位獲得感。當然,在這些問題上,需要當局從“管理者”到“服務者”的思維轉變,以及妥善處理的士問題的決心。
業界還呼籲當局完善基礎設施,比如因應需求增設多一些的士站,既方便市民上落車又避免乘客要求在黃線下車而令司機被罰款;以及在賭場酒店外視具體情況劃分的士泊車位。呼籲當局規範發財巴的管理,控制發財車牌照和車次,管制賭場租用巴士充當發財巴,避免厚此薄彼,“令到的士司機冇飯開”。
(文/潘英懷)
在市場行為趨於失控的形勢下,推動的士立法落地是促進行業有序發展,打擊惡性事件,確保服務質素,維護乘客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針對新法條文,的士司機普遍反應激烈的訴求在於:1、未來只能由公司競投的士,理據邏輯何在,個人和小企業的權利何以被剝奪?更擔憂未來的士業將成為財團產業,壟斷之下任意支配從業者及民生。2、新法將相關曾犯罪人士排除在外,剝奪犯罪者的更新機會,根本缺乏理據,亦有違澳門法典精神。3、部分罰金過重、定罪過嚴,不分輕重一刀切,如忘記或來不及更改住址,都要罰千五元;又“被交通局中止的士駕駛員證的司機在通知起十天內沒有將該證交還交通局便會被罰三萬元”。從業者認為:司機沒犯罪,罰三萬太重,是用“法”過猛,矯枉過正。4、部分所謂“違法行為”,界線模糊,擔心在執法上被濫用,如“繞路”,若遇到臨時封路等客觀因素,而外客未必訊息一致,導致路線上產生分歧和矛盾,不僅耗費的士司機時間,更會受罰三千元,令到所有的士司機人人自危。5、新法無合理的申訴與仲裁機制,事實上,近來不少有識之士在媒體呼籲當局借鑒香港建立的士服務質素委員會,提供一個多方參與平臺,用以討論各項推動改革的士服務的策略及措施、甚至糾紛仲裁,但未有回應。
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協調社會關係,解決社會矛盾。這是法律形成的現實意義。同時又不能割裂、狹隘地看待某一矛盾。對待的士問題,不應該忽視各方訴求與矛盾的深層根源,更不應該忽視當局的職能擔當。整治的士亂象,強力推行的士新法,“執法從嚴,違法即罰”,看似抓住民心訴求、切中行業要害,但如若過度倚賴冰冷的法律之鞭,動輒向的士司機高額處罰、釘牌,這種簡單的“以罰代管”、“避重就輕”,實在無助於解決的士業多年來的沉屙痼疾。現時,業界對該草案的焦慮亦因此而起。
說到底,的士亂象長時間存在,不能一味歸責於從業者,當局更有不可推卸責任。澳門強調“服務型政府”形象,當局首先要強化服務職能意識,以市場與公眾需求為導向,做到公共服務不“缺位”。針對的士問題,不能“撚住”靠一部法令來一勞永逸,靠一部法令代替政府的基本職能與作為。筆者認為,提高的士司機的自律性不僅僅只有“重典”,更多柔性的措施或人性的措施有待挖掘。我們設想一下,當局可否針對的士司機定期開展適當的職業培訓、語言培訓,或者針對的士司機群體的心理壓力適度介入和疏導?公眾假期加收服務費是在其他行業成為常例,而的士司機是否可以獲得相應的紅利呢?針對的士司機長時間開車,是否可以準許的士司機在的士站短暫停泊以解決內急問題?又是否應該有相關措施遏制私家車佔用的士站的行為?在法律上強調違法必究,罰款、釘牌;在情理上,又是否可以舉辦評優獎賞,嘉許優秀的士司機呢?這些都關乎一個行業一個群體在澳門社會的被認同感和地位獲得感。當然,在這些問題上,需要當局從“管理者”到“服務者”的思維轉變,以及妥善處理的士問題的決心。
業界還呼籲當局完善基礎設施,比如因應需求增設多一些的士站,既方便市民上落車又避免乘客要求在黃線下車而令司機被罰款;以及在賭場酒店外視具體情況劃分的士泊車位。呼籲當局規範發財巴的管理,控制發財車牌照和車次,管制賭場租用巴士充當發財巴,避免厚此薄彼,“令到的士司機冇飯開”。
(文/潘英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