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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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历史因素影响,L省国有企业破产存在职工安置任务重、“僵尸企业”处置需要地方政府推动、国有企业破产以破产清算为主等问题.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判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因企施策.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L省各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关联企业整体重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实践中,仍存在的省级层面“府院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国有管理人报酬支付等问题,成为制约“僵尸企业”处置的“瓶颈”.对此,亟需统筹全省相关单位部门,建立企业破产基金.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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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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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历史因素影响,L省国有企业破产存在职工安置任务重、“僵尸企业”处置需要地方政府推动、国有企业破产以破产清算为主等问题.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判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因企施策.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L省各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关联企业整体重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实践中,仍存在的省级层面“府院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国有管理人报酬支付等问题,成为制约“僵尸企业”处置的“瓶颈”.对此,亟需统筹全省相关单位部门,建立企业破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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