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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跨国企业纷纷进入我国,社会责任理念悄然传入中国。如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再是外部环境逼迫的结果,而是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三鹿牛奶、面粉增白剂及达芬奇家具等事件的曝光,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到底是什么?这是在当前形势下研究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逻辑起点。
在西方,围绕企业是否需要承担以及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探讨已经进行了近一个世纪了。Clark(1916)首次提出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各学界纷纷对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了分析和解释,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铺垫了科学的土壤,并已得出较为符合西方社会理念的统一答案。而对于有着悠久传统文化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必然有着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含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跨国企业纷纷进入我国,社会责任理念悄然传入中国。但当时企业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经济效益和利润所得,对社会责任持漠视态度。而随着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社会责任作为新的竞争手段参与国际竞争,甚至连《福布斯》杂志也将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排名的考虑因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再是外部环境逼迫的结果,而是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二、基于中西方文化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比较
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与内涵
西方企业是伴随着工业化及资本主义发展、社会现代化进程而产生和发展的,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责任问题也是逐步出现并日渐展开的。
早在古希腊的城邦中,公民大都以经商为主,享有不受国家限制的极大自由与政治权力平等。16世纪的宗教改革尤其是其中的新教运动将世俗的劳动与宗教生活结合起来,从宗教意义上确立了企业经营的合法性。17世纪欧洲的“自由主义”更加维护宗教宽容,尊重个人财产权,崇尚贸易和实业。到19世纪末,由于西方工业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兼并与收购活动使公司规模急剧扩大,并引起了人们对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问题的思考。斯莫尔(1895)呼吁“不仅仅是公共办事处,私人企业也应该为公众所信任”,标志着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更宽泛的概念一一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萌芽。
西方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引发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使人们开始思考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即企业除了为股东谋求利润之外还应该为其所产生的社会问题承担责任。Sheldon(1924)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学术界广泛开展了有关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
在企业社会责任众多的反对者中,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认为,在自由经济中“企业有且仅有一种社会责任,那就是利用其资源,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旨在增加其利润的经营活动”。哈耶克也持同样观点,认为“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任何偏离行为都可能危及企业的生产,并使企业的管理者获得无休止追求社会目标的难以控制的行为”,只要企业将资源投向了最有效率的领域,企业就承担了社会责任。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展开进一步争辨。Davis&Blomstrom(1975)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所具有的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义务。Carroll于1991年完善并建立“四维金字塔模型”,将经济、制度、道德以及社会的期望纳入了企业社会责任体系。1984年,弗里曼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回答了企业的经营活动应该对谁负责的问题,为企业社会责任奠定了理论根基。
中国传统文化对商业活动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诠释
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个“舶来品”,中国传统文化中类似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体现为微观组织(如个人、家庭)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可以追溯到儒家思想中。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思想意味着人与万物都是宇宙整体的一部分,体现为微观组织与社会、宇宙的和谐统一观。“天人合一”思想衍生出“和合观”的辩证思想和系统观念,即追求人与自然的和合、人自身与心灵的和合、人与人的和合、人与社会的和合,以及不同文化之间的和合。正是以上五者之间的“和合”体现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萌芽。
血缘氏族的解体与历史性的保存,使得东西方走向了不同的文明之路,造就了中国古代独特的血缘宗法社会形态,以及与此相应的一整套宗法制度和以血缘人伦为基础的思想文化。中国社会各种组织中都渗透着家族制的关系模式、人际特征和行为规则,家族因此成为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核心。家族组织基础及其衍生的企业形式,更好地约束了企业在社会中的道德行为,即企业社会责任。
“天人合一”的价值观以及家族组织形式使得中国的传统家族中家长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也成为了中国组织中权力关系的基础。家族组织长幼有序分明,家长对家族成员的“仁”、“爱”,家族成员对上的“忠”“孝”,体现为企业组织中领导对员工的爱护与关怀,以及员工对企业的忠诚与尽职。在传统文化的意义里,个体只有通过其所在的家族组织才能被识别,难以有西方文化意义上个人的自由、民主、平等与独立。正是基于血缘的长幼有序以及亲情的“差序格局”,社会期望企业经营不仅能够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能够为内部员工、外部社区的发展带来福祉,更能够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商业活动与社会其它组织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义”与“利”的辩证思想来体现的。“义”是个体应遵循的规范和守则,“利”主要指个体所获得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孔子提出的“礼以行义,义以生利”把个体的人格与社会责任、社会义务相连接起来,并且认为“不义而富贵,于我如浮云”。
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儒家文化主张商人讲利而不忘义,“财自道生、利缘义取”,提倡“见利思义”、“义然后取利”,揭示了经商与做人、义与利的关系和企业永续经营、长盛不衰的根本。 三、基于中西方文化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辨析
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基于“平等、自由、互利”的社会契约关系,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则基于自身与社会道德的约束。但中西方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与定义都暗含了这一概念的合法性。Scott(1995)定义合法性时指出,“合法性的形成受到特定文化的安排、规范的支持,或与规定及法律相一致”,并指出合法性的三个维度一一规制的、规范的和认知的在社会合作基础、秩序、机制、逻辑、指标等方面表现出—定差异,中西方企业社会责任异同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规制合法性。规制合法性来源于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所指定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拥有对所管辖对象的制裁权。西方企业与政府之间是一种相对独立又互动依赖的关系,企业可以通过政治行为(如政治游说、构建联盟等)提高企业对政府管制和公共政策出台的抵抗能力,并将其作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一种手段。
相比于西方,中国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与控制从来没有停止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手中掌握着大量资源并利用这些资源调动、支配企业,这就注定了国有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政府的指示,履行社会责任。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还是家族企业的经营方式,很难吸收优秀的非家族成员进入管理层,所有权和经营权大都集中在家族成员手中,形成一个个相对封闭的企业,也很难像西方企业那样通过结盟、组成协会来形成群体力量影响政府政策法规的出台。可见,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实现方式都不同于西方企业。
规范合法性。规范合法性来源于社会价值与道德规范,反应了社会公众对企业行为的判断和评价。西方社会经过近百年的商业洗礼,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公众认知,即企业社会责任由企业个体自身规范,公开接受公众舆论监督。
与西方企业个体自发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相比,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企业是一种行政色彩浓厚、颇为有效的组织形式。这种以高度集中的大一统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控制为核心的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传承和延续了传统的家族组织特点。单位组织中的等级身份支配、以政治控制为核心,通过道德、职能、信仰三位一体对人的全面塑造和管控进行全面管理,而家族以“情理交融”、“恩威并施”等传统管理方式为主。
认知合法性。认知合法性来源于相关既定事物或活动的知识和信息的扩散,当一项活动或措施被人们所熟悉并接受时,就被认为具备了认知合法性。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更多表现为一种契约型责任,体现了西方传统的自然法则以及由此强调个体的人身自由、个人尊严、支配自己行为的“天赋人权”。
中国传统思想强调整体性,注重人伦的维系,其判断正义与公平的标准是伦常率,即超越个体所得与付出的机械式平衡而上升到维系人伦大秩序的持守上来。因此,我国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期待相对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更具体,标准也更高。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受不同社会文化影响,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环境所蕴含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在规制、规范、认知层面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如表一所示。
四、中国传统文化情境下企业社会责任模型
在对比中西方文化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与演变后,不难发现我国传统文化对于商业活动的影响与西方截然不同。因此基于我国当前发展阶段与传统文化特点,探索和构建具有“中国企业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传统商业活动包含四个基本元素:政府、消费者、员工及其他平行组织。如图一所示,本文建立了以该四元素为核心的四元模型,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在从企业自身为出发点向四元素辐射,各个辐射包含的意义有所不同。从企业对国家政府角度而言,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家”“国”“忠”“孝”中,即企业应胸怀天下,以全局为重,对上级组织忠诚并尽职尽力;从企业对消费者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在对待消费者诚实守信精神上;从企业组织内部看,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在上级对下级的“仁”“慈”“德”“爱”,即关爱员工上;从企业对于其他平行组织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在“以义取利”上。
五、结论
通过上述辨析不难看出,相较于西方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特色”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在于具有深远文化渊源的非制度性道德约束。企业社会责任是从长期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衍生并形成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它通过个体的修为和角色的社会期待进行不断的转化性创造,进而影响基本的伦理道德体系和社会秩序,因而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更积极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但这种非制度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也会面临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在我国当前经济高速发展而法制尚未健全的市场环境下,难免会有企业企图摆脱社会责任,获取高额利润。这是“中国特色”企业社会责任的弊端一一法律约束力不强。
然而从关系、主体、规则、认知等方面进一步挖掘“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思想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有全局观,企业应胸怀“家国”,因此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在于:企业不仅要承担市场经济要求下的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而且要承担中国现阶段国情要求的社会责任(例如稳定物价、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区、慈善捐助等)。近年来,一些外企的社会责任在西方取得了较大成效,却在发展中国家屡屡出现社会责任危机,实行“双重标准”,这充分说明仅仅从制度上形式上进行规范是行不通的。我国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必须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传统文化“责任观”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引领地位,从更深层次唤醒企业对员工、产业、乃至整个社会的责任担当,使之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蓬勃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三鹿牛奶、面粉增白剂及达芬奇家具等事件的曝光,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到底是什么?这是在当前形势下研究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逻辑起点。
在西方,围绕企业是否需要承担以及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探讨已经进行了近一个世纪了。Clark(1916)首次提出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各学界纷纷对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了分析和解释,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铺垫了科学的土壤,并已得出较为符合西方社会理念的统一答案。而对于有着悠久传统文化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必然有着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含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跨国企业纷纷进入我国,社会责任理念悄然传入中国。但当时企业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经济效益和利润所得,对社会责任持漠视态度。而随着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社会责任作为新的竞争手段参与国际竞争,甚至连《福布斯》杂志也将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排名的考虑因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再是外部环境逼迫的结果,而是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二、基于中西方文化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比较
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与内涵
西方企业是伴随着工业化及资本主义发展、社会现代化进程而产生和发展的,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责任问题也是逐步出现并日渐展开的。
早在古希腊的城邦中,公民大都以经商为主,享有不受国家限制的极大自由与政治权力平等。16世纪的宗教改革尤其是其中的新教运动将世俗的劳动与宗教生活结合起来,从宗教意义上确立了企业经营的合法性。17世纪欧洲的“自由主义”更加维护宗教宽容,尊重个人财产权,崇尚贸易和实业。到19世纪末,由于西方工业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兼并与收购活动使公司规模急剧扩大,并引起了人们对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问题的思考。斯莫尔(1895)呼吁“不仅仅是公共办事处,私人企业也应该为公众所信任”,标志着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更宽泛的概念一一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萌芽。
西方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引发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使人们开始思考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即企业除了为股东谋求利润之外还应该为其所产生的社会问题承担责任。Sheldon(1924)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学术界广泛开展了有关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
在企业社会责任众多的反对者中,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认为,在自由经济中“企业有且仅有一种社会责任,那就是利用其资源,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旨在增加其利润的经营活动”。哈耶克也持同样观点,认为“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任何偏离行为都可能危及企业的生产,并使企业的管理者获得无休止追求社会目标的难以控制的行为”,只要企业将资源投向了最有效率的领域,企业就承担了社会责任。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展开进一步争辨。Davis&Blomstrom(1975)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所具有的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义务。Carroll于1991年完善并建立“四维金字塔模型”,将经济、制度、道德以及社会的期望纳入了企业社会责任体系。1984年,弗里曼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回答了企业的经营活动应该对谁负责的问题,为企业社会责任奠定了理论根基。
中国传统文化对商业活动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诠释
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个“舶来品”,中国传统文化中类似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体现为微观组织(如个人、家庭)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可以追溯到儒家思想中。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思想意味着人与万物都是宇宙整体的一部分,体现为微观组织与社会、宇宙的和谐统一观。“天人合一”思想衍生出“和合观”的辩证思想和系统观念,即追求人与自然的和合、人自身与心灵的和合、人与人的和合、人与社会的和合,以及不同文化之间的和合。正是以上五者之间的“和合”体现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萌芽。
血缘氏族的解体与历史性的保存,使得东西方走向了不同的文明之路,造就了中国古代独特的血缘宗法社会形态,以及与此相应的一整套宗法制度和以血缘人伦为基础的思想文化。中国社会各种组织中都渗透着家族制的关系模式、人际特征和行为规则,家族因此成为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核心。家族组织基础及其衍生的企业形式,更好地约束了企业在社会中的道德行为,即企业社会责任。
“天人合一”的价值观以及家族组织形式使得中国的传统家族中家长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也成为了中国组织中权力关系的基础。家族组织长幼有序分明,家长对家族成员的“仁”、“爱”,家族成员对上的“忠”“孝”,体现为企业组织中领导对员工的爱护与关怀,以及员工对企业的忠诚与尽职。在传统文化的意义里,个体只有通过其所在的家族组织才能被识别,难以有西方文化意义上个人的自由、民主、平等与独立。正是基于血缘的长幼有序以及亲情的“差序格局”,社会期望企业经营不仅能够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能够为内部员工、外部社区的发展带来福祉,更能够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商业活动与社会其它组织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义”与“利”的辩证思想来体现的。“义”是个体应遵循的规范和守则,“利”主要指个体所获得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孔子提出的“礼以行义,义以生利”把个体的人格与社会责任、社会义务相连接起来,并且认为“不义而富贵,于我如浮云”。
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儒家文化主张商人讲利而不忘义,“财自道生、利缘义取”,提倡“见利思义”、“义然后取利”,揭示了经商与做人、义与利的关系和企业永续经营、长盛不衰的根本。 三、基于中西方文化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辨析
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基于“平等、自由、互利”的社会契约关系,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则基于自身与社会道德的约束。但中西方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与定义都暗含了这一概念的合法性。Scott(1995)定义合法性时指出,“合法性的形成受到特定文化的安排、规范的支持,或与规定及法律相一致”,并指出合法性的三个维度一一规制的、规范的和认知的在社会合作基础、秩序、机制、逻辑、指标等方面表现出—定差异,中西方企业社会责任异同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规制合法性。规制合法性来源于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所指定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拥有对所管辖对象的制裁权。西方企业与政府之间是一种相对独立又互动依赖的关系,企业可以通过政治行为(如政治游说、构建联盟等)提高企业对政府管制和公共政策出台的抵抗能力,并将其作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一种手段。
相比于西方,中国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与控制从来没有停止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手中掌握着大量资源并利用这些资源调动、支配企业,这就注定了国有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政府的指示,履行社会责任。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还是家族企业的经营方式,很难吸收优秀的非家族成员进入管理层,所有权和经营权大都集中在家族成员手中,形成一个个相对封闭的企业,也很难像西方企业那样通过结盟、组成协会来形成群体力量影响政府政策法规的出台。可见,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实现方式都不同于西方企业。
规范合法性。规范合法性来源于社会价值与道德规范,反应了社会公众对企业行为的判断和评价。西方社会经过近百年的商业洗礼,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公众认知,即企业社会责任由企业个体自身规范,公开接受公众舆论监督。
与西方企业个体自发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相比,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企业是一种行政色彩浓厚、颇为有效的组织形式。这种以高度集中的大一统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控制为核心的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传承和延续了传统的家族组织特点。单位组织中的等级身份支配、以政治控制为核心,通过道德、职能、信仰三位一体对人的全面塑造和管控进行全面管理,而家族以“情理交融”、“恩威并施”等传统管理方式为主。
认知合法性。认知合法性来源于相关既定事物或活动的知识和信息的扩散,当一项活动或措施被人们所熟悉并接受时,就被认为具备了认知合法性。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更多表现为一种契约型责任,体现了西方传统的自然法则以及由此强调个体的人身自由、个人尊严、支配自己行为的“天赋人权”。
中国传统思想强调整体性,注重人伦的维系,其判断正义与公平的标准是伦常率,即超越个体所得与付出的机械式平衡而上升到维系人伦大秩序的持守上来。因此,我国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期待相对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更具体,标准也更高。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受不同社会文化影响,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环境所蕴含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在规制、规范、认知层面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如表一所示。
四、中国传统文化情境下企业社会责任模型
在对比中西方文化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与演变后,不难发现我国传统文化对于商业活动的影响与西方截然不同。因此基于我国当前发展阶段与传统文化特点,探索和构建具有“中国企业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传统商业活动包含四个基本元素:政府、消费者、员工及其他平行组织。如图一所示,本文建立了以该四元素为核心的四元模型,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在从企业自身为出发点向四元素辐射,各个辐射包含的意义有所不同。从企业对国家政府角度而言,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家”“国”“忠”“孝”中,即企业应胸怀天下,以全局为重,对上级组织忠诚并尽职尽力;从企业对消费者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在对待消费者诚实守信精神上;从企业组织内部看,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在上级对下级的“仁”“慈”“德”“爱”,即关爱员工上;从企业对于其他平行组织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在“以义取利”上。
五、结论
通过上述辨析不难看出,相较于西方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特色”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在于具有深远文化渊源的非制度性道德约束。企业社会责任是从长期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衍生并形成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它通过个体的修为和角色的社会期待进行不断的转化性创造,进而影响基本的伦理道德体系和社会秩序,因而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更积极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但这种非制度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也会面临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在我国当前经济高速发展而法制尚未健全的市场环境下,难免会有企业企图摆脱社会责任,获取高额利润。这是“中国特色”企业社会责任的弊端一一法律约束力不强。
然而从关系、主体、规则、认知等方面进一步挖掘“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思想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有全局观,企业应胸怀“家国”,因此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在于:企业不仅要承担市场经济要求下的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而且要承担中国现阶段国情要求的社会责任(例如稳定物价、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区、慈善捐助等)。近年来,一些外企的社会责任在西方取得了较大成效,却在发展中国家屡屡出现社会责任危机,实行“双重标准”,这充分说明仅仅从制度上形式上进行规范是行不通的。我国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必须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传统文化“责任观”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引领地位,从更深层次唤醒企业对员工、产业、乃至整个社会的责任担当,使之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蓬勃发展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