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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外贸易在一国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我国对外贸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国的进口和出口的关系来讲,出口是基础,本文着重探讨了新形势下出口代理的不同模式及其区别,然后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便外向型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有所借鉴,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出口代理模式,共同为繁荣中国的外贸事业作出贡献。
【关键词】出口代理;买断代理;纯代理;半买断代理;SOHU代理
一、代理出口概述
我国自八十年代初期开始在外贸领域提出由传统的收购制转向外贸代理制的改革,至今有二十多年了,然而效果并不明显。据资料显示1986年,我国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占全国出口的比重为6.3%, 1995年到1998年分别下降为5%、4%、3.8%和1.5%。与之相比较,日本外贸代理额占其外贸进出口总额的80%左右; 德国约占30%; 欧美国家20-30%的出口贸易是通过代理商进行的。由此可见,代理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分工原理在流通领域的运用。
二、我国现行的代理出口的状况和模式
在我们的出口业务实践中,外贸企业除进行营业范围内的主营出口业务(主要采取自营和收购出口方式)外,海必须把相当大的精力和时间花在其它相关或不相关产品的代理出口上,这样可以带来诸多好处:(1)扩大经营范围,拓展出口渠道,保证完成企业的重要经营目标,即自营出口创汇指标;(2)巩固本企业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3)加速培养各种产业经济管理复合人才;(4)为广大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搭建过渡平台,提供有益的帮助。
由此代理出口具有重大意义,从实际角度出发,所谓代理业务一般指委托方自己找到外国客户(不考虑代理方找到客户的情形),大致谈好技术商务条款后,委托代理方进行业务操作,委托方自担费用、风险和盈亏,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出口经营方式。 代理方式有以下几种:(1)买断式代理;(2)纯代理;(3)介于上面两者之间的方式,称半买断代理;(4)SOHU代理方式。
三、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在实践中的表现差强人意, 这与我国“入世”的大好形势不相称。这种局面的形成, 还因为外贸代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
1、工贸双方对代理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
国内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 看重的往往不是外贸公司在对外贸易往来中的信息、技术、资源及市场开拓能力等方面的优势, 而是其手中握有的外贸经营权,这无疑使外贸代理行为变成了垄断行为、特权行为, 而不是市场行为。
2、外贸代理行为不规范
在实践中, 我国外贸代理行为之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种情况: (1)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往往不签订委托协议, 仅凭只有货物内容而无确定双方委托代理关系及相应责任文句的定货单形式。一旦发生纠纷, 就很难分清双方的责任。(2) 有些国内公司无视外贸公司存在, 在外贸公司并未违约的情况下, 直接与外商进行经济往来, 甚至未经外贸公司的同意, 擅自与外商修改或终止进出口合同。
3、外贸代理方式过于单一
我国目前通用的外贸代理方式为间接代理的一种——“佣金代理”, 即外贸公司充当生产企业和国际市场的中介人, 并且按照生产企业指定的价格推销其产品, 根据销售额提取佣金和代理费。
四、推行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对策
1、转变观念,充分认识WTO框架下外贸代理制的要求。
随着中国加入WTO外贸经营权的全面放开,外贸领域对外开放已是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今后外贸领域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和严酷,对外贸企业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
2、完善代理立法,规范外贸代理行为,依法促进外贸代理制的实施。
由于新的《合同法》对如何解决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对外承担损害赔偿的问题并未做出规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行纪制度的外贸公司有时可能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要进一步推行外贸代理制还需不断地完善立法。
3、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放开外贸权,扩大内贸权,加大产权改革的力度。
有秩序的放开外贸经营权,将目前的对外贸易经营审批制逐步转为登记制,赋予有资格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同等的外贸经营权,使其成为市场经济和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的主体。加快赋予生产企业公司外贸经营权的同时,全面扩大外贸公司内贸经营权,将外贸代理制的推行建立在国内外流通体制一体化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1]周立胜 《论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完善》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2]卜伟、梁谨《我国出口代理制的再思考》,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10期
[3]张晶民,《代理出口业务探讨》,国际贸易实务,2003年第11期
[4]黄为一,《民营企业“聘”和“用”出口代理商的几点注意事项》,对外经贸实务,2006.5
【关键词】出口代理;买断代理;纯代理;半买断代理;SOHU代理
一、代理出口概述
我国自八十年代初期开始在外贸领域提出由传统的收购制转向外贸代理制的改革,至今有二十多年了,然而效果并不明显。据资料显示1986年,我国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占全国出口的比重为6.3%, 1995年到1998年分别下降为5%、4%、3.8%和1.5%。与之相比较,日本外贸代理额占其外贸进出口总额的80%左右; 德国约占30%; 欧美国家20-30%的出口贸易是通过代理商进行的。由此可见,代理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分工原理在流通领域的运用。
二、我国现行的代理出口的状况和模式
在我们的出口业务实践中,外贸企业除进行营业范围内的主营出口业务(主要采取自营和收购出口方式)外,海必须把相当大的精力和时间花在其它相关或不相关产品的代理出口上,这样可以带来诸多好处:(1)扩大经营范围,拓展出口渠道,保证完成企业的重要经营目标,即自营出口创汇指标;(2)巩固本企业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3)加速培养各种产业经济管理复合人才;(4)为广大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搭建过渡平台,提供有益的帮助。
由此代理出口具有重大意义,从实际角度出发,所谓代理业务一般指委托方自己找到外国客户(不考虑代理方找到客户的情形),大致谈好技术商务条款后,委托代理方进行业务操作,委托方自担费用、风险和盈亏,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出口经营方式。 代理方式有以下几种:(1)买断式代理;(2)纯代理;(3)介于上面两者之间的方式,称半买断代理;(4)SOHU代理方式。
三、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在实践中的表现差强人意, 这与我国“入世”的大好形势不相称。这种局面的形成, 还因为外贸代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
1、工贸双方对代理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
国内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 看重的往往不是外贸公司在对外贸易往来中的信息、技术、资源及市场开拓能力等方面的优势, 而是其手中握有的外贸经营权,这无疑使外贸代理行为变成了垄断行为、特权行为, 而不是市场行为。
2、外贸代理行为不规范
在实践中, 我国外贸代理行为之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种情况: (1)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往往不签订委托协议, 仅凭只有货物内容而无确定双方委托代理关系及相应责任文句的定货单形式。一旦发生纠纷, 就很难分清双方的责任。(2) 有些国内公司无视外贸公司存在, 在外贸公司并未违约的情况下, 直接与外商进行经济往来, 甚至未经外贸公司的同意, 擅自与外商修改或终止进出口合同。
3、外贸代理方式过于单一
我国目前通用的外贸代理方式为间接代理的一种——“佣金代理”, 即外贸公司充当生产企业和国际市场的中介人, 并且按照生产企业指定的价格推销其产品, 根据销售额提取佣金和代理费。
四、推行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对策
1、转变观念,充分认识WTO框架下外贸代理制的要求。
随着中国加入WTO外贸经营权的全面放开,外贸领域对外开放已是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今后外贸领域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和严酷,对外贸企业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
2、完善代理立法,规范外贸代理行为,依法促进外贸代理制的实施。
由于新的《合同法》对如何解决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行纪人对外承担损害赔偿的问题并未做出规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行纪制度的外贸公司有时可能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要进一步推行外贸代理制还需不断地完善立法。
3、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放开外贸权,扩大内贸权,加大产权改革的力度。
有秩序的放开外贸经营权,将目前的对外贸易经营审批制逐步转为登记制,赋予有资格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同等的外贸经营权,使其成为市场经济和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的主体。加快赋予生产企业公司外贸经营权的同时,全面扩大外贸公司内贸经营权,将外贸代理制的推行建立在国内外流通体制一体化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1]周立胜 《论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完善》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2]卜伟、梁谨《我国出口代理制的再思考》,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10期
[3]张晶民,《代理出口业务探讨》,国际贸易实务,2003年第11期
[4]黄为一,《民营企业“聘”和“用”出口代理商的几点注意事项》,对外经贸实务,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