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笔者认为假释制度的法理基础一般分为以下三个部分:刑罚执行“目的主义”,刑罚执行“报应主义”,刑事政策基础。
一、刑罚执行“目的主义”
刑罚执行“目的主义”是指对已经改好的罪犯可以提前释放,更加偏向于特殊预防。
“目的主义”又称为相对理论、功利主义,强调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对罪犯的报应,刑罚只是一种手段,通过这一手段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目的主义理论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理论是继双面预防理论之后的目的主义的理论形态之一, 该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 因为犯罪大都由于贪欲所引起, 国家制刑、判刑和行刑就是用以使人们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 以致有所畏惧, 不敢触犯刑律。
特别预防比较重视犯罪人的内心性格的转化, 希望通过刑罚的教育功能,改善犯罪人的内心性格,使之最终回归社会, 即再社会化, 借此收到特别预防的效果。所以,特别预防主义认为,只要犯罪人的内心性格已改恶从善, 则刑罚的目的已经达到, 即可不必再执行刑罚。假释制度的目的, 就是鼓励服刑人员改过迁善, 通过执行刑罚来消除其反社会性格, 如果服刑人确有悔改, 符合假释条件, 即可附条件释放出狱, 一方面, 因其不再具有反社会的恶性, 保护社会的目的即已达到; 另一方面,也让受刑人回归社会, 实现再社会化。由此看出,假释制度与特别预防主义的思想不谋而合。
在特殊预防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教育刑理论进一步主张, 刑罚应以改造罪犯、保全社会为基点, 着眼于对犯罪人进行改造, 使其思想转化, 掌握劳动技能, 从而使其早日复归社会, 行刑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犯人再社会化, 而犯人再社会化的标志就是人身危險性的消失。由此可见, 特殊预防理论和教育刑理论为假释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刑罚执行“报应主义”
报应主义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同形事阶段都应当有所体现。
报应主义又成为报应主义、绝对理论,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于报应。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对罪犯违反法律规定和破坏社会秩序的一种惩罚,坚持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的理念。就报应主义而言,其所重视的是分罪行为人需对其所造成的恶害,付出相当之代价,以符合社会大众对犯人的伦理要求并实现正义,而所谓受刑人需付出相当之代价,也需受相当刑罚之执行始克其功,也就是未完全执行其所受刑罚之前难谓相当,因此只有受刑人改过向上,显示反社会性格消灭,才有附条件出狱的可能。报应主义理论在假释制度中有充分的体现。
三、刑事政策基础
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依据之一,也是假释制度的政策依据之一,也是假释制度的政策依据。现代法治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 强调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之间的和谐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的内涵,其主张重点在宽, 以适当有利于行为人为出发点。在当前刑事法制的背景下, 宽不是要法外施恩, 严也不是无限加重, 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 该严当严, 该宽则宽,宽严相济, 罚当其罪, 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精神。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大化实现假释制度的功能假释制度是一种典型的非监禁化措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体现是对于那些依照法律规定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人尽可能多地采用非监禁化处遇, 最大化实现假释制度的功能作用, 改变目前假释适用率低, 假释制度资源闲置的现状。当然, 要使假释制度有效运行, 应在观念、立法制度等各个方面加以更新和完善。进一步更新行刑理念、进一步健全假释制度的立法、健全裁后监管机制, 解决假释期间的考察问题。
一、刑罚执行“目的主义”
刑罚执行“目的主义”是指对已经改好的罪犯可以提前释放,更加偏向于特殊预防。
“目的主义”又称为相对理论、功利主义,强调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对罪犯的报应,刑罚只是一种手段,通过这一手段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目的主义理论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理论是继双面预防理论之后的目的主义的理论形态之一, 该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 因为犯罪大都由于贪欲所引起, 国家制刑、判刑和行刑就是用以使人们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 以致有所畏惧, 不敢触犯刑律。
特别预防比较重视犯罪人的内心性格的转化, 希望通过刑罚的教育功能,改善犯罪人的内心性格,使之最终回归社会, 即再社会化, 借此收到特别预防的效果。所以,特别预防主义认为,只要犯罪人的内心性格已改恶从善, 则刑罚的目的已经达到, 即可不必再执行刑罚。假释制度的目的, 就是鼓励服刑人员改过迁善, 通过执行刑罚来消除其反社会性格, 如果服刑人确有悔改, 符合假释条件, 即可附条件释放出狱, 一方面, 因其不再具有反社会的恶性, 保护社会的目的即已达到; 另一方面,也让受刑人回归社会, 实现再社会化。由此看出,假释制度与特别预防主义的思想不谋而合。
在特殊预防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教育刑理论进一步主张, 刑罚应以改造罪犯、保全社会为基点, 着眼于对犯罪人进行改造, 使其思想转化, 掌握劳动技能, 从而使其早日复归社会, 行刑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犯人再社会化, 而犯人再社会化的标志就是人身危險性的消失。由此可见, 特殊预防理论和教育刑理论为假释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刑罚执行“报应主义”
报应主义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同形事阶段都应当有所体现。
报应主义又成为报应主义、绝对理论,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于报应。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对罪犯违反法律规定和破坏社会秩序的一种惩罚,坚持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的理念。就报应主义而言,其所重视的是分罪行为人需对其所造成的恶害,付出相当之代价,以符合社会大众对犯人的伦理要求并实现正义,而所谓受刑人需付出相当之代价,也需受相当刑罚之执行始克其功,也就是未完全执行其所受刑罚之前难谓相当,因此只有受刑人改过向上,显示反社会性格消灭,才有附条件出狱的可能。报应主义理论在假释制度中有充分的体现。
三、刑事政策基础
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依据之一,也是假释制度的政策依据之一,也是假释制度的政策依据。现代法治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 强调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之间的和谐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的内涵,其主张重点在宽, 以适当有利于行为人为出发点。在当前刑事法制的背景下, 宽不是要法外施恩, 严也不是无限加重, 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 该严当严, 该宽则宽,宽严相济, 罚当其罪, 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精神。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大化实现假释制度的功能假释制度是一种典型的非监禁化措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体现是对于那些依照法律规定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人尽可能多地采用非监禁化处遇, 最大化实现假释制度的功能作用, 改变目前假释适用率低, 假释制度资源闲置的现状。当然, 要使假释制度有效运行, 应在观念、立法制度等各个方面加以更新和完善。进一步更新行刑理念、进一步健全假释制度的立法、健全裁后监管机制, 解决假释期间的考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