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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某酒楼加收开瓶费100元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这一事件在社会公众中引起热议,众说纷纭。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过多起类似事件。除去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外,2005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曾发布消费警示:餐馆无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乌市广大消费者可大胆地向“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馆说不。但同时,也发生过结果截然相反、以消费者败诉为结局的事件。如:(1)同是海淀区法院,2004年9月就“消费者诉电影院禁止外带饮料